“最高限价”重在操作
2014-06-23赵欣欣
赵欣欣
[提要]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外的工程项目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方式。随着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先进技术、多种多样的施工工艺等因素,使工程造价相差甚远,再加上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发挥,优质优价。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招标人为了防止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哄抬价格,报价过高,导致高价中标,于是设立了“最高限价”。让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标,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设立最高限价确实限制了高价中标,有效地遏制了一些因此而产生的行为,但在实际应用中,最高限价的设定在操作上还很不规范,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须引起广泛重视。
关键词:最高限价;招投标;建设单位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14日
一、操作不规范现状
首先,由于对“最高限价”操作的不规范,随意性大。建设单位实施招标过程中,采用各种方式违规干预、有些最高限价都是建设单位领导“编制”的,甚至由领导和经办人协商最高限价,他们的依据都是根据原来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一般是以市场上每平方米多少钱,然后再放宽一点,至于工程造价的单件性和依据复杂性、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概不考虑,这样使最高限价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其次,对“最高限价”认识不正确。所谓的最高限价,就是指招标人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过程当中,按照标底编制的方法设定一个最高限价的额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利益,反映的是当期的社会平均水平,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但是有些招投标过程会将其作为一个保密文件。其实科学合理的最高限价是不需要保密的,应完全公开,并要经得起他人检查的,目的是让那些完成项目成本高的企业不要投标。
最后,限价不合理。有些招标项目采购人由于确定最高限价时,没有使用专业人才来编制,在评审过程中,得到不认可,导致最高限价屡屡突破。从而让有些投标人产生怀疑,认为招标采购人有意排斥他人,或者是评标委员会带有偏向性,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也有失公正等。
二、编制最高限价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确保最高限价的作用及其准确性,在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明确招标范围。明确招标范围是其实也就是明确招投标工程的施工内容、统一招投标的计价范围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公平竞争平台以及确定招标人同投标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描述招标范围时,需重点关注可能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并且有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最高限价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单位来完成。由于最高限价的编制是一个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使最高限价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接近实际造价,就得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专业化,必须由资质单位单位和人来完成。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机构一旦确定最高限价后,不仅要加盖相应专业资质人员编制最高限价的专用章,还要加盖专业资质人员所在机构的单位章印,以示对最高限价的负责,必要时应当承担应有法律责任。
第三,设定最高限价应科学、合理、贴近市场实际。充分考虑投标人的利润空间,积极引导投标人通过科学管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从而达到合理低价中标,形成招标与投标双赢的结果。在设定最高限价时,招标人标底中的预留金(暂定费用)、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以及甲供(甲定)材料设备价格等不得改变。规费、税金等按照计费基数作相应调整,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要按照贴近市场价确定,管理费和利润应留的空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应按照较先进的施工方法并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同时还应考虑缩短定额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
第四,公布时间要适时。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因此,招标人只要设置了最高限价,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次,必须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在原来公布招标项目信息的媒介上公布。应一一告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
三、职能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
最高限价的公布必须达到公开、公平性。
第一,应把握公开性。最高限价确定后,应在原来公布招标采购项目信息的媒介上公布,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查收到;还应在同一时间内,由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监督机构在网络上或所在地招标项目信息公示栏内公布,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查询;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没有查收到最高限价,招标人也可以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及时电话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二,还应该做到公平性。对最高限价的公布要做到:所有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内都知道,最起码要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开给所有招标响应人,不能让有的潜在投标人有的人知道,有的人不知道;无论是国家政府采购指定的专用媒介上或者是地方政府专用的公示栏内,还是招标采购人的电话通知上,不能让最高限价的信息对有的人公布,对有的人不公布。
与此同时,必须维护设立“最高限价”的严肃性。这方面,负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裁定、查处的职责。最高限价的产生不科学、不合理应由招标人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应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投标文件,理应由投标人自己负责;在最高限价内,无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作废标论处的实质性问题,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合法的中标单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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