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非法采矿行为
2014-06-23张杰
张杰
贵州省盘县洒基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探究非法采矿行为
张杰
贵州省盘县洒基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非法采矿行为往往造成生态破坏、矿产资源的非法消耗、安全事故等后果,一直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但是,非法采矿的现象在我国依然未被消灭。笔者从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入手,探讨我国目前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主张从立法、法制宣传、源头监管、监管人员的培训、落实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加强群众监督等方面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非法采矿;生态灾难;安全事故
非法采矿行为一直是政府甚为头疼的问题,尽管各地相继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严打,但始终无法消除这种现象。非法采矿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行为。笔者主要认为,尽管非法采矿行为一直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其并没有因各种措施的实施而消失,这是因为我国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中存在不足。
一、我国目前打击非法采矿的现状
针对非法采矿行为,我国各地方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山西省2008年出台了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厅际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五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很多省份都在积极地进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如山东、安徽、江苏等地。
尽管我国正在加紧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业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国非法采矿行为依然猖獗,在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中还有不足。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
我国刑法第343条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该规定第68条对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该条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但此规定存在问题。“由省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这增加了县级政府部门的立案难度,不具操作性。
(二)相关部门未能相互配合,从源头上监管非法采矿行为
炸药、雷管等材料是非法采矿者经常使用的材料。没有这些材料,非法采矿者将无法进行非法采矿行为。如果,对这些材料进行严密监管,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由于来源渠道较多,有关权力部门又疏于巡查监管,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打击非法采矿的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例如,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宣传等。但因认识不足,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中常常有推诿扯皮现象,缺乏互相配合,未能形成执法合力。
(三)监管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难
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当地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其范围内的非法矿井关闭取缔工作,多强调在口头上,实际落实的少,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甚至有些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某种程度上纵容了非法采矿行为。必须加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制度的落实,然而难度却很大。原因有很多,例如责任分配不明、取证难度大等。
(四)未能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财产,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非法采矿行为是一种隐蔽性的活动,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远远不够,群众监管是打击非法采矿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然而,现实中,即使一些群众发现了非法采矿行为,往往投诉无门,即使投诉了,也往往不会受到重视,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非法采矿行为。
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县级及乡级政府的监管,改善立法。建议:在县级政府选拔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由其行使对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的鉴定职权。这样,县乡级政府一旦发现非法采矿的行为,就可以及立案,不必大费周章的向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鉴定,提高了立案效率,避免了非法采矿者的逃避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明晰各部门的职责,相互配合,从源头监管
省政府制定地方规章,明确划分市级、县级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职责,尤其突出其责任。对于炸药、雷管等采矿材料和其他采矿工具的出处、去处要严格登记,从源头上加强监管。
(三)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坚决追究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监管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中意义重大。建议:(1)县级政府一季度组织一次监管人员的培训,包括相关法制教育、打击手段的培训等;(2)将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作为监管人员的考核的一项内容;(3)对于监管人员渎职、玩忽职守的,要坚决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设立举报制度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
建议各级政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尤其是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对举报者的身份严格保密。对于举报属实的,政府应予以物质奖励,充分调动起群众的积极性,发动群众协助政府部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