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盗窃”专题之编纂
2014-06-21叶秋华
叶秋华 黄 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德国法学家蒂堡曾经表示:“整个罗马法汇编过于晦暗不明、草率,我们始终缺乏掌握它的真正钥匙。”[1]P15可见,蒂堡对罗马法文本片段的支离破碎提出了批评。时人阅读《国法大全》中的专题,也时常为其法条的案例情境化表达和文本逻辑的朦胧所困惑。然而要理解罗马法文本,不能离开对法学家活动的认识。罗马法学家身兼司法官、教师和法律顾问等多重身份参与司法实践,其著作中法律材料的组织方法和表述逻辑可以体现出当日的法学方法论。而《法学阶梯》作为一种体系化最强而又相对简明的法学著作体裁,深受希腊文化的影响。我们在对罗马法文本进行研究时,应该注意到法学家、法学方法论、法律文献的体裁和希腊文化四个元素,这是罗马法文本研究的背景。本文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盗窃”专题为例,对专题的编纂进行解析,希望能为罗马法文本提供合适的理解进路,拨开迷雾,找到开启罗马法大门的“钥匙”。
一、罗马法文本发展历程与《法学阶梯》
(一)希腊智识与罗马法的融合
在古罗马的王政时代及共和早期,司法实践中的裁决思路是决疑式的。法律适用过程表现为个案化、情境化的推理,裁判官并无精准的抽象成文规范可供适用①,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公元前2世纪起,希腊文化传入罗马,辩证法和修辞学通过教育被上流阶层所熟识,法学家借此进行理论的抽象化和系统化。第一个运用辩证法之种属划分方法对市民法进行层层解析的昆图斯·穆齐·斯凯沃拉——西塞罗的老师,他建构起了罗马法体系②。而西塞罗更是应法学家特雷巴求斯的要求撰写了《论题术》,介绍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以法律实证性的举例论述③将希腊论题学落到实处。
至共和晚期,随着前几个世纪案例的积累,法学家开始运用辩证方法进行个案类推和抽象化的工作,形成了规则(regula)。规则这一术语的内涵在当时包括案由和适用的法律④。总体来看,前古典时期的法学家们有意识地采用希腊技术解决罗马问题,却无意于建造一个纯理论体系,虽然有昆图斯《市民法》这样的系统性作品出现,但法学家们常用的著作体裁仍为决疑集、答复集、对立法和裁判官告示的评注等基于个案解释法律规则的问题导向文献。
元首制时期,是罗马法的全盛时期,不同派别的法学家们就法律文本的解释适用展开了持续的争辩。一方面,是因为他们长期从事实务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有其既定立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元首将法律解答权授予法学家,解答开始真正具有法律效力[2]P257。因此,法学家虽熟悉且受惠于希腊修辞学和论题学的方法,却更关注它们的罗马化应用,偏爱对个案细节的探讨,最终目的是为了找到解决难题的法律规范。而这种个案导向的决疑方法已经与共和国早期有了本质的区别,它建立在共和国时代法学家对法律体系的建构和概念的抽象之基础上。表现在文献上,则是描述规则、定义的作品,体系化的法学阶梯类教材,与问题导向的学说汇纂、评注、答复集类著作一同涌现出来。前者的编排顺序类似法学阶梯,遵循一定的体系化安排;后者则更偏向于按照告示、元老院决议和皇帝敕令的时序来进行个案的排列[3]P31。
进入君主制时期,随着君士坦丁迁都,帝国重心转移至东部希腊化地区,罗马法又一次受到希腊文化的影响,希腊哲学、修辞学和辩证法再次受到重视;而皇权的加强也带来了法典编纂的官方化和尊崇经典的倾向;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还设立了专门的法律学校,由官方任命法学教师[2]P333。公元426年《引证法》的颁布,使罗马法进入封闭发展时期。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历代君主所做的法典编纂工作,其中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更是巅峰之作。
综上所述,罗马法文本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著作体裁,且各体裁的法律材料组织逻辑多半取决于其撰写目的;相应的,材料组合和表达的方式也反映了法学家当时的思维模式,在罗马法之中,表现为学理的体系化和问题个案导向裁判习惯的结合,前者有赖于案件分类和种属定义划分等技术,后者则离不开修辞学与论题学,而其共同的源泉就是希腊辩证法、修辞学和论题学,希腊智识与罗马法的融合是关键。由此,笔者以《法学阶梯》之“盗窃”专题为例,对罗马法文本的法律材料组织逻辑和表述方式进行分析。
(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与盖尤斯《法学阶梯》
公元528—534年,优士丁尼皇帝先后下令进行并完成了《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的编纂,这三部作品,连同在优帝过世后编纂的《新律》,被后人合称为《国法大全》。当时奉命主持编纂工作的是帝国的法学教授和律师们,包括乔万尼、特里波尼安、迪奥斐尔等。《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一座顶峰,优士丁尼将文本集中到一起,记录了罗马最伟大的智力成果,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后世的大陆法系奠定了基础。任何对罗马法的研究,都必须深入探索《国法大全》,而其中学理的体系性得到最大强调的作品当属《法学阶梯》,它在系统法理与个案表述之中取得了较好平衡,这正来源于对前人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不仅在内容上,也在编纂体例上继承并发展了盖尤斯《法学阶梯》。
盖尤斯《法学阶梯》形成于罗马法的古典时代(公元2世纪),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编纂蓝本。优士丁尼在533年设立了由特里波尼安主持、提奥菲鲁斯和多罗兑乌斯作为成员的编纂委员会,同年11月该书即告竣工[4]P385。根据相关学者的统计研究,优帝版本830段文字中有307段来自盖尤斯的原著,占全书篇幅的37%;而编纂还借鉴了乌尔比安、保罗、莫斯特丁、马尔西安等著名法学家的著作,也吸收了许多皇帝敕令。[5]P13-14
优士丁尼将这本书定位为法律学校学生第一学期的教科书[2]P338。编纂的目的和读者人群的界定,决定了本书具有简明易懂的特点;而“法学阶梯”这种文本体例一贯的特征⑤,也使其与国法大全其余的三个作品区分开来。盖尤斯《法学阶梯》分为三个部分“人——物——诉讼”,沿袭并改造了昆图斯建立的罗马法体系[5]P8,这种格局被优帝版本所继承。两个不同世代的作者均采用了源自希腊的修辞学、论题学技术进行法学材料的抽象和组织[6]P147,这使得《法学阶梯》呈现出鲜明的系统性,具有丰富的法律规则。⑥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比之盖尤斯《法学阶梯》在编纂体例的大致结构上多有发展:后者每一卷中的论述并没有进行分题,而前者区分了不同的专题,将相关的条文集中到一个专题之下阐述。
学界对于前后两个版本的《法学阶梯》相关问题的关注,大约有几个不同的面向:一是介绍优士丁尼法典编纂的历史、背景、体例、特征、影响⑦;二是介绍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内容、特征、影响和重要性⑧;三是宏观地介绍罗马法的体系、特征、法典编纂体例及其对民法的影响时提到二者⑨;四是对《法学阶梯》的结构、编纂体例、法律适用的总体性概括⑩。对于笔者所关注的问题,目前以徐国栋教授的文章对此给予了最紧密且深入的描述[5]P1-26,他将两版《法学阶梯》在条文上的重合比例和内容上的改动做了非常详尽的总结归纳。然而尚无从专题内部的编纂结构上对两版《法学阶梯》进行对照研究的例子。笔者认为,对专题编纂的解析,能为罗马法文本提供合适的理解进路,拨开迷雾,找到开启罗马法大门的“钥匙”。
“盗窃”专题编纂体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堪称优帝《法学阶梯》各专题中的典范,笔者将以此为例,运用文本对比和排序的方式,首先总结两版法学阶梯该专题的条文细部,其次对专题编纂的特点进行解析,概括法律文本的逻辑结构,为其研究提供思路。
二、两版《法学阶梯》“盗窃”专题之文本比较
“盗窃”属于私犯之债,是两版《法学阶梯》重点列举的四种私犯类型(包括盗窃、抢劫、根据《阿奎利亚法》产生的不法损害,以及侵辱)之一。在2世纪到6世纪初这段时间,关于“盗窃”的法学理论变化不大。对两版《法学阶梯》“盗窃”专题进行文本上的比照,更能体现出不同时期法学家的编纂技术和法律材料组织逻辑的变化,进而有助于理解不同时代的文本。
(一)已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删除的条文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蓝本进行编纂的,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已经被司法实践淘汰的做法是优帝版本删除的重点:
表1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删除的盗窃相关条文
在优帝版本的Ⅰ.4,1,4.中,对盖尤斯版本的第191、193条的删除进行了解释。在本书的成书年代,这些过去的诉权和做法已经从共同习俗中消失,查获、转移和拒认盗窃之诉的被告人作为在明知的情况下收受和藏匿被盗物的人,都只要对非现行盗窃之诉负责即可。而第194条出现的位置靠中间,内容却主要是对于现行盗窃的性质进行学理上的强调,这样的叙述顺序比较突兀,优士丁尼版本删除了本条,但将对盗窃行为本身的强调融入了Ⅰ.4,1pr.和Ⅰ.4,1,1.的表述之中;201条实质上阐述的不是盗窃的问题,而是物合法的时效取得,从性质上来说,不应出现在盗窃的章节之中,所以也被删除了。
(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盗窃专题的法条内容排列总结
将条文的顺序和主题按照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原条文排列可得到下表:
表2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盗窃专题的法条内容排列
从上表可以看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编纂者对“盗窃”的叙述顺序基本遵循了盖尤斯的思路,除了内部的新增条文,还在专题首尾处分别安排了“定义”与“盗窃之诉”专条,其增添并未有损叙述的逻辑,也不会造成阅读上对条文之间关系的阻滞。而在具体表述上,将主题进行深入的重释和类型区分,使围绕主题的类型构建更加完整。
三、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盗窃”专题的编纂特点及进步
深入分析专题内部条文,可以概括出其在材料组织逻辑和法条表述方式上的特点,这是厘清文本结构的关键,同时也投射出不同时代文本编纂技术的进步。
(一)专题内部的材料组织逻辑
专题内部的材料组织逻辑,即编纂者是运用何种方法与思路解析主题,安置排列具体条文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用定义界定主题,在主题之中列举论题,进而就不同部分重点论述某一主题,且在专题内部将体系性的学理作为背景知识。
1.定义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Ⅰ.4,1,1围绕着行为方式、客体和惩罚依据,将盗窃定义为:“盗窃是诈欺地接触物,不论是物本身还是其使用权或占有权,它是自然法禁止实施的行为”[5]P465;Ⅰ.4,1,2.从词源上解析盗窃:“盗窃被说成来源于furvus,即‘黑的’,因为盗窃是秘密地、在黑暗中,通常在夜间实施的;或被说成来源于fraus;或被说成来源于ferre,即‘带走’;或被说成来源于把盗贼叫做φωρασ的希腊语的术语。当然,希腊人也说‘盗贼’一词来源于‘带走’一词”[5]P466。这样的定义方式来源于罗马化的希腊修辞学和论题学,对主题进行内部论证时,首先运用定义来构建论证框架,列举其组成部分,并追溯其词源。这是整个专题进行材料组织条文归置的基础。
2.对主题节点的分层确认和论述
Ⅰ.4,1,1中,已经确立了“盗窃”的论证关节点(论题),就是定义中提到的“行为方式”和“客体”,在后续的条文罗列中,还可以加上“被告”、“原告”和“主观”这几个论题。那么如何运用这几个论题进行材料组织呢?
首先,将叙述的重点论题进行分配,Ⅰ4,1,3——Ⅰ4,1,10主要讲“客体”,Ⅰ4,1,11——Ⅰ4,1,12(14)为“被告”,Ⅰ4,1,13(15)——Ⅰ4,1,17(19)是原告,而在每一个部分都穿插着“主观”对适用情境的影响。
其次,具体到每个重点部分,其它方面都是默认既定不变的。比如:当“客体”成为主要阐述对象时,原告和被告被默认为明确适格,不予涉及;依次描述了“物件盗”(Ⅰ4,1,3)、“使用盗”(Ⅰ4,1,6——Ⅰ4,1,8)、客体为人(Ⅰ4,1,9)和“占有盗”(Ⅰ4,1,10),叙述顺序与盗窃定义之中提到客体的顺序基本一致。当“被告”作为阐述对象时,“客体”和“原告”是默认既定不变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结合“行为”、“主观”和“主体资格”等论题讨论教唆者、协助者(Ⅰ4,1,11、Ⅰ4,1,11(12))和家内人(Ⅰ4,1,12(13)、Ⅰ4,1,12(14))的行为定性,进而确认适格的被告。类似的,“原告”作为说明对象,是诉权的归属,此时“被告”和“行为”是确定的,通过对物之保全利害关系的阐释,厘清了在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之间盗窃之诉的分配,对债权人(Ⅰ4,1,14(16))、因承揽合同而占有物者(Ⅰ4,1,15(17))、借用人(Ⅰ.4,1,16(18))和寄托人(Ⅰ.4,1,17(19))这几种不同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规制。另外,在每个重点叙述部分,都穿插了行为人、被盗者或债权人等主体的主观认识对盗窃的性质认定或诉权归属产生的影响。
最后,各部分内采用不同的法律材料组织方法。比如,在“物件盗”之中描述了现行盗窃和非现行盗窃的分类,使用了种属划分法,“不是现行盗窃的,就是非现行盗窃”,逻辑周延;Ⅰ.4,1,3讨论现行盗窃和非现行盗窃时,分类定义的次级论题是“地点”和“时间”,以此确定“现行”的意义;在Ⅰ.4,1,16(18)借用人和所有人之间诉权归属的论证中,采用了类推的方法,类比适用Ⅰ.4,1,15(17)的处理方式。
3.学理体系被默认为背景知识
作为罗马法基本的理论体系,“人——物——诉讼”的理论框架已经成为一种背景知识,对法律材料的组织起到基础性作用。比如在Ⅰ.4,1,1的定义之中,将盗窃的客体界定为“物、其使用权或占有权”,说明被盗物为有体物,与物的分类理论相呼应;再如Ⅰ.4,1,14(16)中,谈到债权人就被窃质物起诉对象的选择时,认为对质物提出要求比对人起诉更加有利,理解这个说法,就需要理解物和债的区分,以及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适用情形。而相关的知识背景就蕴藏在罗马法体系的基本框架之中。
除此之外,对法条列举具体情境处理方法的理解,也建立在罗马法的具体制度规定之上,所以在专题的范围内一般不标明这些默认读者已了解的内容。比如Ⅰ.4,1,11(12)“家内人无盗窃”,是对“家父权”[5]P76专题理论的延伸和回应;而Ⅰ.4,1,17(19),受寄托人不承担保管责任,不可提起盗窃之诉,是对本书I.3,14,3[5]P398的强调,本不必列出,但作为对Ⅰ.4,1,13(15)规定的例外,是考虑到这一部分条文体系性和逻辑性的需要而出现在本部分末尾。
(二)法条的表述方式
法条的表述方式,即编纂者在条文排列的框架之中所填充的材料内容及其外观。与现代思维完全不同,罗马法具体条文体现了拥有特定含义的定义、规则之抽象与情境化的典型案例表述相结合的特征,历史、争议、不同的法律渊源和法律适用理由可并存于一处。
1.定义、规则的表述
对“盗窃”进行定义,其表述在修辞逻辑上遵循了论题学的理论,从本专题内容看,这来自于对生活经验性情境和典型案例的学理抽象,与后文范例的叙述逻辑及顺序有紧密的联系。
规则的表述与定义不同,后者的理论抽象来自对各种情境中共存论题的集中归纳和表达,而前者则是在案件分类的基础上对某一类个案情境的案由总结和适用法律的确定。换言之,定义的抽象程度更高,不涉及情境与个案,为下文法条的具体表述设定论题,而论题则是组织和储存材料的“地点”;规则重在寻求同一类个案共同具备的要素,并提炼典型范例,给出解决方案。举例来说,Ⅰ.4,1,13(15)可被视为对“原告”进行界定这一部分的基本规则:“……对物之保全有利害关系的人,就算他不是所有人,享有盗窃诉权”。[5]P472这条规则指明了适用的情境,即非所有权人基于合同合法地占有被盗物,且对物的保全有利害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诉权在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分配,结论是非所有人也可拥有盗窃诉权。它是从下面四个条文涉及的典型案例之中归纳出来的,而它本身并不能直接适用,作为一种指导性的规则,仍然要落实到具体情境之下,让法官在对典型范例和实际案件的比较中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规定加以理解和遵循。
2.典型案例的情境化表述
决疑术的使用和个案导向的思考方式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之中仍然是基础性的。检视具体条文,基本是以典型案例情境的描述作为裁判事实前提。比如在Ⅰ.4,1,6“使用盗”之中,描述“违背所有人意志接触使用他人之物”,举例“某人为了邀请朋友吃晚饭而为使用接受银器,而把它们随身带到了国外的情况;或某人为乘骑而借马,把它带到了某一很遥远的地方的情况……”。[5]P468这样的例子不是真实发生过的,就是以现实案例为基础虚构的,此种表达形成对规则的具象释义,与司法者“在规则的指导下进行范例比对以确定处理方式”的思路是契合的。
3.对历史和争论的介绍统一于皇帝谕令
Ⅰ.4,1,8、Ⅰ.4,1,15(17)和Ⅰ.4,1,16(18)都在个案介绍的基础上叙述了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解决方式,并且由皇帝的谕令最终改变了法律。如Ⅰ.4,1,8,行为人(被告)认为自己成功地教唆了奴隶,使奴隶背叛其主人(原告)盗走了主人之物,但实际上奴隶向主人坦白了一切,于是主人“将计就计”,允许奴隶把物带出,在行为人拿走被盗物之时抓现行。本条讨论了在原告和被告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所有人之主观认识错误的情况。对该情形,应该授予原告盗窃之诉还是腐蚀教唆奴隶之诉?有的法学家主张二者都不授予,有的则主张只授予盗窃之诉,优士丁尼简单提到了法学家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并最终决定将两项诉权都授予原告。在条文的表述上,原本盖尤斯版本中第三人称的表述和其他法学家的名字以及各自不同主张的理由基本被删除,完全以优士丁尼第一人称的口吻进行叙述。这是由君主制带来的法律渊源上的根本性变化决定的。
4.法律适用理由的保留
在这样一部体系性较强的作品中,法律条文内部常常对其适用的原因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与个案导向思维方式是分不开的。比如Ⅰ.4,1,8,优士丁尼亦对改变旧有法律的规定作了如下的解释,之所以对盗窃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而不发生盗窃的情况授予两个诉权进行加重惩罚,是因为行为人不仅有盗窃的实行行为,还试图腐蚀教唆所有权人的奴隶,这是优士丁尼非常厌憎并力图禁止的行为。对新规定进行解释,也恰恰因为它改变了过去的处理方式和一贯规则。
(三)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专题编纂上的进步性
两版《法学阶梯》在编纂上的差别,一方面表明方法论的变化,另一方面提醒我们对两个时代的文本进行研究的思路不同。
从表2可以看出,优士丁尼版本在条文主体的排列上基本遵循了盖尤斯原版的顺序,而且,在条文的增删方面反映了现实情况的变化和法学理论的进步。另外,优士丁尼版本的学理体系进一步渗入法条内容的表达和组织,法律渊源官方化取向明确。除了以上这些内容的改动,从专题编纂的角度来说,优士丁尼版本有这样一些进步:首先,定义的提出及前置。优士丁尼版本将对盗窃的定义和词源的规定放在专题的初始位置,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一方面,表明体系化的法典编纂的发展深入到了专题细部的“总—分”结构,对法律材料的组织更有条理,综合与抽象的法律技术有所发展;另一方面,说明在东罗马帝国的君主制时期希腊化的辩证法和修辞学重新开始影响罗马法的学理体系构建;其次,类型的周延。比如Ⅰ.4,1,1中将物件盗、占有盗和使用盗的分类明确提出,成为后文叙述的基本依据;Ⅰ.4,1,3将现行盗窃和非现行盗窃的类别进行重新界定,使原版中含混的说法被澄清;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01条因叙述内容并非盗窃,而是物的时效取得,所以该条文被删去。这些都体现出“区分”和类型化编纂技术的发展;再次,重点叙述条文的比重调整。在优士丁尼版本中,对“被告”进行重点阐述的部分新增了三个新条文,增加之后达到四条,与原版中的一条相比,在专题中关于被告规定的比重增强了。这不仅是源于实践的需要和皇帝谕令的颁布,也实现了对专题总体上条文比例分配的平衡;最后,法律术语的严谨使用。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对法律术语使用是否严谨的排查也得到了重视。比如Ⅰ.4,1,7 “……因为无盗窃的意图,便未实施盗窃”,将“无恶意(sine dolo malo)”[7]P197改为“无盗窃的意图”(sine affectu furandi)。而dolus malus其含义为“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诈欺”[8]P93,罗马人创造这个词汇是为了区别于日常经济交往中的狡黠(比如卖主夸大宣传出卖物的优良品质),它表示实施行为时所具有的损害他人的有意心态,常常与诈欺之诉联系在一起,强调的是“使对方受骗”[9]P72-73和“恶意”。而“affectio furor”之中,affectio是名词“主观意愿”的意思[8]P27,furor是动词“偷”,所以合起来表示“盗窃意图”之意。如此看来,后者的表述比前者更为精确恰当。
纵观优士丁尼版本的“盗窃”专题,其内部的材料组织是从以论题学和辩证法的手段进行定义开始的,论题节点的提出,界定了后续条文的叙述重点;其次,分配了条文比例进行某个重点论题阐述时,把其他相关论题固定,在默认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结合贯穿性的论题节点进行叙述;而在法条铺陈过程中,罗马法的学理体系,不论是“人——物——诉讼”的基本框架,还是其他具体制度的规定,都作为背景知识渗入其中,默认读者对法律的系统性把握。
而在具体法条的表述上,呈现出以案例分类为基础的抽象规则与典型范例的情境化表达相结合的特征,反映着法律适用中的个案导向的思维基础,以及法学家为归纳提取共同因素、使案例上升为规则的努力成果。另一方面,将法律和法(当时人们称呼皇帝的谕令为“法律”,法学家的论著为“法”)在同一平面相结合,展现出规范、理由、历史陈述以及典型情状的确定同理论和系统的框架结合在一起的图景[10]P88。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与盖尤斯《法学阶梯》相比,抽象出定义并前置,归纳了诉讼手段及被告的责任内容并后置,将专题内部的类型划分变得更加周延,调整了重点叙述条文的比例分配,并对法律术语的使用更加严格,这充分体现出希腊的辩证法和修辞学对法典编纂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是编纂技术上的,更本质的是法学方法论上的。
四、结语
经过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这一最具体系性的罗马法文本之专题内部编纂结构的检视,再回顾德国法学家蒂堡的批评,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文本中符合罗马化希腊辩证法、修辞学的专题逻辑建构是存在的。这样的法律材料组织技术,并不与近代追求科学体系的公理性法典编纂相同,但也并非不能把握。蒂堡的批评是在近现代的科学范式进入法学成为主宰之后产生的,通过这样的批评,他主张建构一个以概念抽象层层概括为主体的法学大厦,以此为指导的法典编纂工作,是从上至下的,其典范就是德国民法典。
笔者无意以上述观念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专题内部编纂做出评判,因为这是不公正的。法典编纂反应了法学家的思维模式,展示了其逻辑框架;相应地,采用何种技术手段组织法律材料,处理法理问题,不能不站在彼方的角度去理解。诚然优帝版本的专题编纂,在体系化的程度上已有相当水平,但其细化至每个专题甚至相当一部分条文的论述及材料组织,都是建立在对案例的分析之上,学者、编纂者甚至发布敕令的皇帝,都以案例为基础,在对其条件和因素的改动之中进行古今探讨,渐进地分析总结出对同类法学问题的处理规则,而具体到每个案例,又使用了具体的论题阐发和论述手段。所以说,专题的体系并非完全是概念的宝塔,毋宁说是对同一个蛋糕在假想中进行不同的切分方式,并将切分的方法进行罗列,使读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窥视到蛋糕的內馅和裱花,对落刀之处的选择,就是围绕此问题进行材料组织的“关节点”。
罗马化的希腊方法论,为法典编纂提供了辩证法手段,还有体系、类型划分与论题。检视《法学阶梯》,可以看到体系和论题的共存:种属、定义这些辩证法手段为其提供了纵向的理论大框架,填充在这些框架之中的内容,则是横向的问题子集。处理相关问题的法条聚合在同一个专题之下,以案例剥离出联系,在主题之下采用其论题的材料指示方向对联系进行归纳,使类型转化规则,展现了罗马法学家源自决疑术的问题导向思维和修辞学、论题学的技术性应用。这样一个“专题”,其核心概念本身即包含了类型因素;而类型则是具有开放性的,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更简短易寻的路径。“盗窃”之专题,就是一个极好的范例。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编纂者对“盗窃”的叙述顺序基本遵循了盖尤斯的思路,其增添的法条并未有损叙述的逻辑,也不会造成阅读上对条文之间关系的阻滞,只是将主题进行深入的重释和类型区分,使围绕主题的类型构建更加完整。这提示我们理解不同时代的文本时所采用的思路应该有所不同,应有赖于当时法学家的实务思路。从罗马法学家的方法论入手对《法学阶梯》专题编纂内部的逻辑进行考察,是一种检视罗马法文本的恰当视角,使我们避免陷入以今喻古的误会,并提供了合格的文本理解范例。
注释:
① 当时成文法(如《十二表法》)的表述语法上较含混,法条内容是个案及具体处理方式的列举。如第八表,其内容主要是关于人身伤害的法律规定,第二条为:“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第三条为:“如用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骨头,则应缴纳罚金三百阿司,如为奴隶,则为一百五十阿司。”两个条文之间所描述的情境有重叠,但适用范围区分不明确,处罚方式也完全不同。如何判断应该采用的法条,必然需要进行解释。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35页。
② 昆图斯著有《定义》和《市民法》,把市民法分为18卷,共四个部分,包括“继承法”、“人法”、“物法”和“债法”,每一部分内部继续细分,比如将债法分为合同(要物、买卖、租赁和合伙等)和私犯(侵辱、盗窃和阿奎利亚法)。参见徐国栋:《优士丁尼之前的法典编纂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第63页。
③ 比如西塞罗在书中提到与主题相关的事物所采用的论题时曾用“结果”论题举例,当一位妇女出嫁,从其家父权支配下转入其夫权支配时,该妇女的一切所有物作为嫁妆都成为丈夫的财产。参见舒国滢:《论题学——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载《研究生法学》,2011年第6期。
④ 如regula Catoniana是处理无效遗嘱的规则:在遗赠自始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导致无效的原因在有关遗嘱订立后消除,仍不能使造成无效结果的瑕疵得到补救,除非遗赠的予权日被确定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后。参见黄风:《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
⑤ “法学阶梯”是一种在罗马法黄金时代形成的特殊文本体例,有十几位法学家撰写过这个体例的著作,其著述的目标即向罗马法的学生传授一个具有体系性的、入门的罗马法教材读物,这决定了它在阅读品质上的性质。
⑥ 相较而言,《学说汇纂》和《法典》与其说是“法典”,不如说是“汇编” ——二者的分卷和叙述分类是 粗糙的,前者表现为对同类问题不同法学家的论述片段的摘录,后者表现为按照时间顺序对皇帝敕令的排列。
⑦ 关于此类主题文献,参见徐国栋:《查士丁尼及其立法事业——兼论法典法的弊端及其补救》,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意]桑德罗·斯奇巴尼:《作为共同罗马法特有类型和现代法典模式的优士丁尼法典》,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王明锁:《查士丁尼与<民法大全>的编纂》,载《河南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⑧ 关于此类主题文献,参见冯卓慧:《第一部将罗马私法系统化的法学巨著——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2期;谭光亚:《略论<法学阶梯>的结构及其影响》,载《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⑨ 关于此类主题文献,参见张征、陈婧:《论罗马法中形式因素对民法法系的影响》,载《重庆邮电学院院报》,2006年第6期;[意]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体系的典型特征》,张礼洪译,载《法学》,2006年第12期;谭建华、张兆凯:《社会变迁与<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载《船山学刊》,2007年第2期。
⑩ 关于此类文献,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对古罗马法学著作和现代法典结构体系中若凡问题的思考》,丁玫译,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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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民法大全·法学阶梯》汉译本序言[A]. 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文集[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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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意]彼得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M]. 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0] [意]桑德罗·斯巴奇尼. 作为共同罗马法特有类型和现代法典模式的优士丁尼法典[J].政法论坛,1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