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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選舉才是解決澳門法律滯後的關鍵

2014-06-20

澳门月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部門環境大學

看了貴刊207期《好的選舉才是解決澳門法律滯後的關鍵》這篇文章,我很贊成該文章的觀點和論據,但我想提出一個問題:那就是澳門具備“好的選舉”的條件嗎?

眾所周知,澳門回歸至今,澳門的行政法務司對回歸前澳葡時代所遺留下來的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一直存在著一種依依不捨的態度。在這樣的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怎麼可能有好的法律創新環境?一個不思進取的法律主管部門,這就註定了澳門回歸至今不可能有好的法律創新土壤來維護澳門市民的合法權益。

例如澳門已經回歸祖國15年了,但澳門本地的法律專業本科大學人才,只要不是澳門大學葡文專修文憑的,就沒有資格考取澳門的律師;更不可思議的是,澳門特區律師資格至今依然被那幾個葡國人所控制,他們說行就行,難怪澳門特區司法主管機構會被相關人士喻為是名存實亡。在這種沒有法律意識的法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何止是法律滯後的問題,說到底就是行政法務部門根本不作為!

其次正如該文所指,目前澳門立法會主要由三個途徑產生,即直選、間選和官委,但由於澳門的直接選舉已經演變成誰會買票誰的選票就會多,其主要選民又是以弱勢社群為主體,因此導致坊間盛傳這樣一種說法:直接選舉聽有錢商家佬的,間接選舉聽既得利益社團的,而官委議員則聽政府所謂"保皇"勢力的。因此才有目前澳門存在的那幾個被標簽為民主派,一切都以為了反對而反對,因為他們只有為了反對而反對的唯一本錢而爭取得到社會良心的票源,而剩下絕大多數的都是利用手中的權力向政府要好處費的,在這種法律環境中能有良性的競爭和發展嗎?這也是導致澳門至今一直沒有辦法實施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所期望發展適度多元經濟的主因所在。(澳門/黃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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