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
2014-06-19李燕
李燕
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是指为贷款的融资或者保证偿还债务这一目的,而不以清偿交易商品货款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具有担保性质。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请求开证行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担保某项义务的书面凭证,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时,受益人仍然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同时需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或按时履约的相关书面说明,并向开证行开出汇票。因此,我们说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一种具备有担保、支付、融资及系列服务功能的金融产品。备用信用证因为运作灵活、用途广泛,故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应用。
一、备用证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19世纪中叶,美国的联邦法律及各洲法律均禁止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或保证书服务,禁止银行不能为客户的交易行为提供担保,不能开立保函,规定只允许担保公司开立保函。于是善于金融创新的美国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逃避法律的约束,采用“擦边球”的做法,发明了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即以企业自己的保证金作为抵押,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用来代替保函,对国际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担保,这就是今天在国际金融领域里深受欢迎并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融资担保工具——备用信用证。在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结算统一惯例》中,提到了可以适用各种版本UCP跟单信用证结算统一惯例的备用信用证。经过多年的运用发展,备用信用证逐渐演变为一种信用工具,专门为给国际贸易合同提供履约等担保。
备用信用证源于美国,是二战后用来代替银行保证书而发展起来的,后来欧洲及日本等国也纷纷使用,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活动的担保。但是在国际贸易中,较之商业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为什么会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与其他商业信用证比较,其一是适用范围上的不同,备用信用证既适用于进出口贸易也被广泛用于履约或付款保证;其二是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是凭简单的单据付款,如受益人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索赔书、违约的文件等有关文件或单据;其三是备用信用证使用的前提是在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规定履约时,开证行才会根据受益人的索偿要求,凭相符单据按照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赔付款项。相对于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泛,它不仅用于商品贸易结算,还适用于赊销交易、履约、还款等的担保业务。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时,受益人可以行使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权利,但是备用信用证在开证申请人履约时就变成备而不用的信用证。
与银行保函比较,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务上有较大的不同,如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开立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兑付方式、生效条件等方面的不同。银行保函不具有备用信用证中的一些程序, 如向开证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的情形、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等等。同时由于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泛的使用范围, 在运作程序方面备用信用证比银行保函更具有商业信用证的特点。
1983年修订的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把备用信用证包括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内。1995年12月,《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正式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该公约反映了国际贸易实践中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运作的基本法律原则,是解释现在的国际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重要工具。1999年1月1日,《ISP98》(第590号出版物),一项专门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国际备用证惯例》是根据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在《联合国关于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商会UCP 500和URDG458制定出来的,《国际备用证惯例》使得备用信用证更具国际规范。UCP500则明确说明备用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即UCP600,对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作了重新修改和界定。有了相关的法律保证,使得备用信用证的运用更加广泛。
据统计,仅在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业务量之比高达7:1,此比例呈上升趋势。全球每年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金额达5,000亿美元。2000年全球备用信用证的总额度约为7,480亿美元。由于UCP600对备用信用证做了相应的修改,使其更便于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仅中国工商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业务量就上升了几十倍以上。现在备用信用证已被广泛运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融资担保、债权债务清偿、国际工程承包等国际贸易活动的多个领域中。深受交易双方的欢迎。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方式开出的信用证额度越来越大,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备用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世界经济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备用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
虽然在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备用信用证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信用工具,被广泛使用,但它也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它也不能完全保证付款和履约,同样也存在诈骗风险、操作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些特殊风险如难以预测的政治、经济风险等。在中国,大家对备用信用证的认识、了解仍还远远不如商业信用证、银行保函等传统的金融工具,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还不会合理利用备用信用证来弥补对外交易中的一些不足,对备用信用证的操作程序、运用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不甚了解难免遇到备用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例如,1998年,曾有发生过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对外开出200张、涉及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以“备用信用证”为手段的特大诈骗案,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从大量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常见的诈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
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进口备用信用证常用的诈骗具有以下特点:endprint
1.诈骗分子为诱惑买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最常用的理由就是提供紧缺商品或可提供其他优惠条件。
2.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期通常以远期一年为限,是基于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的。
3.一般情况下,诈骗分子会提供所谓的备用信用证标准格式,并要求买方指示银行按其开立,且在信用证中还特别规定受益人由其指定。
4.诈骗分子以诈骗巨额款项为目的,所以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较大。
5.受骗方不仅包括国内进口企业、银行,还有外方的实际供货商等。
(二)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玩弄花样,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这种诈骗常常具有如下特点:
1.所开备用信用证带有对卖方的不利条款或陷阱条款,制约了出口商的主动权。
2.申请人要求受益人向其指定代表支付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履约金。
3.诈骗分子以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为名,通过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
4.申请人串通开证行不择手段地拒付出口货款,使出口商货、款两空,受害方主要是中国内地出口企业。
(三)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
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主要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以帮助地方政府引进外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借以在国外招摇撞骗,或者穿着“外资企业”的外衣,以合作投资为理由,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以此作为融资保证,企图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例如,2007年欧洲某不法分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云南某县银行负责人,自称是“某国际财团”的代表,可以帮当地政府引进巨额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但条件是该行必须开出以“某国际财团”为申请人的大额备用信用证,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于该县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难以引进外资,且A行负责人素质不高,求财心切,竟然不顾后果,以该行名义开出了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让不法分子到处招摇撞骗,造成了极坏影响,也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声誉,令人震惊。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这种诈骗常常具有如下特点:
1.诈骗分子声称背后有“国际财团”的支持,可以为国内引进大笔资金,或者以“外资企业”身份出现,寻求合作投资伙伴。
2.诈骗分子巧舌如簧,以引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者以合资为理由,不择手段地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且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3.诈骗分子施以小利,千方百计拉关系、托熟人,试图通过地方政府官员出面促成其事,而本人则在幕后操纵指挥。
4.诈骗分子有时会用国外银行开立的伪造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或利用中方银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骗取中方银行的贷款或融资。
5.受骗者包括国内企业、地方政府官员和银行。
三、利用备用信用证常见诈骗做法的防范对策
根据中国在运用备用信用证过程中被诈骗的种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出口企业是诈骗分子的主要行骗对象,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的银行和其他行业企业。为了避免备用信用证运用中类似的诈骗案,各方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具体防范对策如下:
第一,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必须慎重选择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若是大额来证还应该要求开证行加押予以证实,必须认真地核查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以掌握开证行的信用情况。为防假冒和伪造,对于电开形式的信用证及修改书,应该及时查核密押是否相符;应该对照银行年鉴详细地分析比较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等,若有疑点,应尽快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确保开证行的可靠性、信用等级及备用信用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统一惯例》的规定,通知行有责任合理谨慎地核查备用信用证表面的可靠性、真实性,为避免损失,在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相关的诈骗事件。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应尽可能通过正规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实地考察等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特别是在寻找贸易伙伴和第一次贸易机会时,对于不明资信情况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应谨慎与其交易。对于信用级别极低的贸易伙伴,企业应委托国家驻外机构如领事馆、企业驻外机构或银行等国外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这样才能签约之前做出正确的选择,以免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虽然出口企业和银行对于备用信用证的审核项目不同,但双方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企业审证主要侧重来证中的具体条款,银行审证则重点在于来证的风险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来证中含有不利条款,应尽快与银行和国外客户联系并进行修改,或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国内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既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又要兼顾企业的利益,做到合理、平等、谨慎地确定合同条款。在洽商过程中,一切有损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均应及时合理地拒绝,若有疏忽就会中了对方圈套,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五,政府部门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政府部门,要谨慎行事,不要好大喜功,不能以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政绩的评判标准,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使用备用信用证以引资、融资等名义进行欺诈,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第六,银行和企业双方还应密切配合,联合对外。在运用备用信用证中,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银行和企业双方应有统一对外的意识,相互配合,互通信息,以防国外诈骗分子利用出口、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若发现诈骗分子的任何异常,应立即查找跟踪,不放过蛛丝马迹,做到有理有据地惩治犯罪分子,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和企业的实际利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