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
2014-06-19黄德军
黄德军
摘要: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是两种常用的代销方式,各纳税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从而既能够合理的避税,又能实现交易双方的共赢。
关键词:视同买断;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8015402
1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
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式。对于这种代销行为,会计上要做收入处理,因此要缴纳增值税,而税法上将其视为视同销售,也要缴纳增值税。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这两种代销方式,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同时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又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代理行为是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因此还要交营业税。对于这两种行为,我们都可以选择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达到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
2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2014年2月20日,深圳金鑫有限公司和深圳金富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深圳金富公司来代销深圳金富公司的手机,该手机成本为每部400元。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供深圳金富公司挑选:
一是可以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深圳金富公司以每部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深圳金鑫有限公司的手机,向深圳金鑫公司收取1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可以选择买断方式,深圳金富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深圳金鑫公司按每部900元的合同价获取货款,深圳金富公司在市场上继续要按照每部1000元的价格销售深圳金鑫公司的手机,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相差的每部100元归深圳金富公司所有。
假如深圳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则深圳金鑫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每部50元;假如深圳金鑫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每部50元将会计入到企业的产品成本,使产品成本增至每部500元。假设所有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下面注册税务师设计四种方案供其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2.1深圳金鑫公司和深圳金富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
(1)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深圳金鑫公司每部手机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7%-50=120(元);每部手机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7%+3%)=12(元);每部手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400-100-12=488(元)。
深圳金富公司每部手机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7%-1000×17%=0(元);营业税=100×5%=5(元);每部手机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0.5(元);每部手机缴纳的所得税税前利润=100-5-0.5=94.5(元)。
(2)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深圳金鑫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900×17%-50=103(元);每部手机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7%+3%)=10.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900-400-10.3=397(元)。
深圳金富公司每部手机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7%-900×17%=17(元);每部手机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7%+3%)=1.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1.7=98.3(元)。
因此,通过分析注册税务师提出这样的建议:对于深圳金鑫公司而言应该采用方案一,因为其获取的利润较高。而对于深圳金富公司而言应该采用方案二,因此方案二的利润高于方案一。
2.2如果深圳金鑫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深圳金富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1)方案一: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
深圳金鑫公司每部手机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7%-50=120(元);每部手机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7%+3%)=12(元);每部手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400-100-12=488(元)。
深圳金富公司每部手机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3%=30(元);每部手机缴纳的营业税为100×5%=5(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5)×(7%+3%)=3.5(元);每部手机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1000×(1+17%)+100-5-3.5=-78.5(元)。
(2)方案二: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深圳金鑫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900×17%-50=103(元);每部手机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7%+3%)=10.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900-400-10.3=397(元)
深圳金富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3%=30(元);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每部手机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1+17%)-3=-56(元)。
可见,如果深圳金鑫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深圳金富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方案都可以选择,差别不大。
2.3如果深圳金鑫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深圳金富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1)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深圳金鑫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3%=30(元);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每部手机的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400-100-3.6=496.4(元)。
深圳金富公司增值税=1000×17%-1000×3%=140(元);营业税=100×5%=5(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0+5)×(7%+3%)=14.5(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1000+100-5-14.5=80.5(元)。
(2)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深圳金鑫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900×3%=27(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7×(7%+3%)=2.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400-2.7=497.3(元)。
深圳金富公司增值税=1000×17%-900×3%=143(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3×(7%+3%)=14.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0-14.3=85.7(元)。
因此,通过分析注册税务师提出这样的建议,深圳金鑫公司、深圳金富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0.9元和5.2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2.4深圳金鑫、深圳金富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1)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深圳金鑫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3%=3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400-100-3=397(元)。
深圳金富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3%=30(元);每部手机应缴纳的营业税=100×5%=5(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5)×(7%+3%)=3.5(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1000×(1+3%)+200-5-3.5=166.5(元)。
(2)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深圳金鑫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3%=30(元);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400-3=497(元)。
深圳金富公司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3%=30(元);每部手机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1+3%)-3=70(元)。
因此,通过分析注册税务师提出这样的建议:对于深圳金鑫公司而言应该采用方案二,即采用视同买断的方式,因为其获取的利润较高。而对于深圳金富公司而言应该采用方案一,即采用手续费的方式代销,因为方案一的利润高于方案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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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会芳.不同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