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消除金融行业“雾霾”
2014-06-19陈彦俊
陈彦俊
摘要:通过“影子银行”的形成和发展现状分析,明确了“影子银行”因监管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加强“影子银行”的重要性,并提出监管建议,以规范金融行业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影子银行;银行监管;金融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8010301
我国的“影子银行”是在利率双轨制背景下产生的一个游离于传统监管体系之外的地下金融体系,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与银行表外融资业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影子银行”具有复杂性、隐蔽性、脆弱性、突发性和传染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虽然目前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但“影子银行”风险仍如“雾霾”一样笼罩在金融界的上空,挥之不去。
1我国“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
“影子银行”(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于2007年首次使用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原意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从当前关于“影子银行”体系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情况来看,它的本质内涵不单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内部各种类似或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部门和金融工具,例如投资银行部门、证券化相关业务产品。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业务日益活跃,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今天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当前,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但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2商业银行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对此纷纷建言,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也说:“对于“影子银行”等金融风险,我们也正在加强监管”。据有关研究机构统计测算,2013年末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约为32.7万亿元,比2012年末上涨59.5%,2013年在中国的总体社会融资中,通过银行传统业务融资只占60%,而非传统的银行融资占了40%,也就是转移到了非银行业的“影子银行”,已达到了相当高的临界点。其中委托贷款8.3万亿元,民间借贷7.4万亿元,融资类信托5.8万亿元,银行合作理财4.6万亿元,上述4种产品占据了80%的“影子银行”规模。“影子银行”业务迅猛发展,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还是源自于正规的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从其诞生之日起即与银行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影子银行”发生风险,必定波及关联度高的商业银行,即使损失不大,也将对银行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3对商业银行加强“影子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流程,建全内部控制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建立单独的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专营管理部门,形成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单独建账,单独监管,强化全流程的监管和控制;二是规范与其他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三是强化风险预警机制,警惕由于“影子银行”局部风险暴露产生的不良贷款,和由此产生的向船舶、光伏、钢铁、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交通、仓储、邮政等行业的风险蔓延和扩散;四是密切跟踪新型网络金融公司在商业银行的贷款、理财等业务,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变化状况,及时做好应对预案;五是开展操作合规性检查,避免商业银行员工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甚至欺诈行为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
4监管新规下内部审计工作的关注点
(1)加强对监管新政的研究,提高对监管政策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当前金融货币市场的影响不容小觑,外部监管机构势必会进一步出台规定,规范“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例如,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办法针对当前“影子银行”业务发展做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作为内部审计,应了解该通知的出台情况,理解和掌握该办法的基本思路、原则和主要框架,从而更好地夯实“影子银行”相关业务审计基础。
(2)持续关注总行理财产品创新情况,充分发挥内审的咨询、建设职能,确保理财产品健康、持续、稳健发展。
在信贷规模紧张、银监会新规发布的双重压力下,各家银行都积极探索业务发展新模式。根据建总行《2013年投行业务分析报告》,建行于2013年相继推出公司类贷款证券化项目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完成8项产品创新计划。但同时,“余额宝”、“理财通”等第三方电子化平台迅速崛起,吸引客户银行存款分流,理财资金势必受到影响。作为内部审计,应发挥内审的咨询、建设职能,为理财产品健康、持续、稳健发展做出贡献
(3)近期要关注员工在营销理财产品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员工因私下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如约兑付引发客户与银行纠纷的案例,媒体时有报道,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等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员工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情况导致的银行与客户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下,内部审计特别是对员工操作风险的审计应及时跟进。
作者简介:李刚,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讲师,从事证券投资,金融等问题研究;李翔飞,云南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硕士研究生,讲师,从事对外贸易,商务等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