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
2014-06-19王初辉
王初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电梯已经成为各大城市高层建筑的日常运输工具,随之而来的电梯设备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从法律法规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到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概述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和建议
关键词: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8009401
1法律、法规对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1.1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2)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技术资料的检验项目中将“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列为B类检验项目,在进行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要求使用单位提供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使用单位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和分析
电梯使用单位设立安全管理人员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我们将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使用单位作为第一类电梯使用单位,将其他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使用单位,包括拥有少量电梯的工业区厂房或私人出租楼房等电梯使用单位作为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那么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第一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有正规的电梯管理处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而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综上所述,即不管是专职或兼职,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亦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借鉴笔者在电梯检验行业对使用单位多年的检验经验可知,第一类电梯使用单位一般情况下在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方面执行的比较好,且配置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基本都能很好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但是这样的使用单位屈指可数;而第二类使用单位,尤其是私人出租的电梯使用单位在只有一台或者数台电梯的情况,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在这些使用单位流于表面形式或难以实施,更甚至未设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设立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以电工,门卫等充当。难以真正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这无疑给电梯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隐患。
究其原因,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未正确实施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因使用单位拥有的电梯数量较少,单独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成本较高;(2)由于电梯是特种设备,维保单位维保质量的好坏,直接与安全管理息息相关,与项目整体服务挂钩,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不仅仅要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责任,还要做好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因此,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要求相对较高。而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尤其是私人出租楼房的电梯管理人员(看护楼房兼管理电梯相关事务),难以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重任。
3对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建议
针对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在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房产公司,或者大型物业管理公司的模式,与有资质的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由这些团体或个人代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同时,为防止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如城市道路拥挤),亦为了能提供及时的服务,使这类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发挥真正的作用,这些团体或个人应在所服务的电梯附近。
另外,公众场所电梯发生困人事故的抱怨也是屡见报端,舆论影响甚远,因此在发生这类事故时尽快将乘客安全救出,显得尤为重要。而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解救被困人员的职责,当发生事故时,还需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前往解救。而当前全国各地的城市化发展加快,交通拥挤堵塞状况常常发生,大大加深了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的难度,可能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如果根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应变能力划分等级,级别较高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由于掌握更多的电梯专业知识,通过专业考核,可胜任这项困人事故的解救工作。这样的话将有效的解决一些问题。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项目“河北省高校教学质量提高对策研究”(课题编号:SQ132031)和河北省保定市科技局项目“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人力资本开发研究”(课题编号:13ZN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程玉英(1978-),讲师,管理学硕士,供职于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