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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条件下计量工作在国际工程中的意义

2014-06-19古治华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8期
关键词:单价承包商工程师

古治华

摘要:在工程项目中,计量与计价一直都是承包商向业主合法索要报酬的最主要形式。以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为基础,就自身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实际经历,探讨一下对计量工作的认识。

关键词:99版FIDIC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8006802

1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inieurs Conseils)的缩写,创建于1913年,是国际工程咨询界最具权威的联合组织。1999年,为适应国际工程承包模式的发展,FIDIC在87版合同条件的基础上以新的第一版的形式依次颁布了:(1)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红皮书”)。(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简称“新黄皮书”)。(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简称“银皮书”)。(4)合同的简短格式(简称“绿皮书”)。

在内容上,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下面将围绕新红皮书中通用合同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案例对承包商计量工作展开分析。

2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

新红皮书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对合同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而言,其对应的单价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否则工程量清单就失去了自身的意义;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例外。

2.1因工程内容引发的调整

根据新红皮书第12.3款规定,每项工作适用的单价应依据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文规定,应采用合适的类似工作的单价。但如果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1)一项工作的数量变动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明细表中列明的10%以上;

(2)变化后数量乘以原清单单价已超过中标合同额的0.01%;

(3)数量变化对单位工作量费用的直接影响超过1%;

(4)该项工作并没有在合同中被标明为“固定单价项”;

则工程师对该项工作估价时,应重新确定新的适宜单价或价格。

另外,假如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1)该项工作是按新红皮书第13款[变更与调整]指示承包商实施的;(2)在合同中没有为此变更工作规定单价;(3)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或实施条件不同,合同中没有适合的单价或价格;则此时也应使用新的单价来对其进行估算。

第一种情况是清单中原有项目的改价;第二种是发生了工程变更,出现了清单中没有类似对应项的工程。从条款上看,这是FIDIC赋予了承包商一个重新索取利润的机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那些明确的条件往往很容易证明,反而麻烦的是对合同中关于“清单中类似的对应项目”、“合理的费用”以及“加上合理的利润”这些描述模糊字眼的界定。比如:对已有混凝土的移除工作,原清单中特指的是移除原合同中存在的一小块混凝土,而工程师现在要求承包商移除的是另一块大体积混凝土。这当然属于一项变更,但问题是工程师试图用原清单中单价以“相类似工程”为由支付此项工作。

因而承包商不得不先向工程师解释“大体积混凝土移除与小体积移除”在施工工艺、所耗费的时间甚至是资源等多方面的区别。在施工工艺方面说服了工程师,承包商还将面临着解释此项额外工作的“合理”利润率问题;有时为了找到相关的“合法”证据,承包商甚至可能需要对原投标合同中的清单利润率进行分解诠释,以征求工程师的批准。

另外,对于3.1中(3)“数量变化对单位工作量费用的直接影响超过1%”的证明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承包商很有可能就如何计算由工程量变动引发的实际单位成本变动的问题同工程师发生争执。当然,不论是承包商认为应提高单价还是工程师认为应降低单价,均需给出合理的依据。

正是因为第12.3款中用了太多模糊的界定,所以在该条款的最后特意加上了这么一句“在最终确定新单价之前,为了支付进度款,工程师可以临时确定一单价”。即假如在新单价的确认方面发生争议,工程师有权临时确定一单价,而承包商则保留通过第20条[索赔,争端与仲裁]来索赔该项工作的权利。

2.2因工程时间跨度引发的调整

假如工程建设的时间跨度过长,承包商投标时所考虑的影响标价因素可能会因建设期间相关立法变动(如税法的变动)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工程的实际费用。对此,新红皮书第13.7款[因立法变动而调整]是这么规定的:

(1)在基准日期之后,如果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发生了变动(包括引入新法,废止修改原法律,或修改对原法律的解释等),从而影响了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根据此类变动引起费用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如果因立法变动致使工程延误/招致了额外的费用,承包商有权根据新红皮书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索赔相应工期和费用;

(3)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索赔通知后,应按照新红皮书第3.5款[决定]处理索赔事宜。

对于此项规定,赞比亚某项目的承包商就曾因该国税法发生的变革同业主进行调价索赔。最终承包商以充分翔实的资料以及真实合理的计算成功取得该事件的赔偿。

2.3因费用波动引发的调整

鉴于部分国际工程的项目持续时间较长,新红皮书在第13.8款[因费用波动而调整]中规定,承包商有权根据物价的波动对工程费用进行调整,其调价公式如下:

Pn=a+bLn/L0+cEn+dMn/M0+…

其中,Pn表示使用与第n月的调价系数,用该系数乘以第n月估算的工程计价款,即可得到调价后的该月工程款。a为固定系数,表示不参与条件的那部分合同款;b,c,d…为工程费用构成的调整比例,如:劳工、材料、机械等,这些系数值在数据调整表中规定。

Ln等为第n月支付的现行费用指数;L0等为基本费用指数,一般是取基准日期当天适用的指数值;这两项一般由国家或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发布。

鉴于当今国际市场上,物价基本处于上涨趋势,所以可以认为此款是有利于承包商的。然而实际在投标决策过程中,对分项调价系数(a,b,c…)的调整使得承包商必须在调价风险与市场竞争力之间做出一个权衡。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公布的调整指数皆为平均值,此项调整只为减少/减轻合同双方因物价波动造成的风险,本身并不能真正完全抵消工程费用因物价波动发生的变化。故而13.8款特别做出规定,假如因工程变更太大导致某权重系数不合适,承包商有权提出调整。比如:因为发生了工程变更,钢材的需求量直接翻了一倍,然而政府颁布的钢材单项的调价系数涨幅又远远大于其颁布的材料平均系数涨幅,则承包商有可能因此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重新拟定原合同调价公式中材料所占的调价权重。

3清单的计量工作

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实物数量。它是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施工规划,安排工程施工进度,编制材料供应计划,进行工程统计和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3.1工程量的计算依据

根据新红皮书第12.2款[计量方法]的规定,国际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工程量计量方法并不完全一致,能达成共识的主要有两点:(1)对永久工程单项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净值计量;(2)计量方法应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的规定。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一般而言,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相关图集、设计变更、图纸答疑甚至是会议记录等都可作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2工程量的变更

“变化”是国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永恒不变的话题。除了外界环境的变化外,工作量、工作范围甚至工作性质发生变化,都是常有的事情。计量工作当然也离不开这些变更,正如上文3.1中提到的“变更可能引发价格的调整”,由于此时少了投标时的诸多竞争者,反而使得它成为承包商获取更多利益的一种合法途径。

3.2.1额外增加的工作

除非是因承包商原因导致额外增加的施工,否则一般情况下承包商都不难取得费用补偿。而在补偿方面,承包商往往期望能更进一步:(1)怎么将此项工作同原清单中的“类似项目”区别开来,以便通过重新报价获取更大的利益;(2)怎么证明此项工作位于施工的关键路径上,以期获取间接的赶工费甚至是工程的延期等。能否准确评估额外发生的工程量对整个工程的影响,对实现上述承包商的两个期望举足轻重。

3.2.2被删减的工程

工程的利润等于其收入与成本之差。当发生部分工程被删减之后,承包商往往会以“虽然合同价中所含的直接费并未受到损失,但实际上摊销在该部分工程上的利润和税金却不能合理回收”为由向业主提出索赔。

对此,新红皮书中第12.4款[删减]是这样规定的:假如删减构成了变更,且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时,在符合如下三种条件下,承包商有权就此提出费用补偿:

(1)假如不发生删减,承包商的某笔费用本可以从中标合同款中的该部分工程款中分摊掉;

(2)删减工作导致承包商的该笔费用无法在合同价格中消化掉;

(3)在对任何替代工作估价时,并未包含该笔费用。

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应按新红皮书第3.5款[决定]去商定该费用补偿,并加到合同价格上。

4计量与支付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总是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足额的报酬,而业主则认为对应的报酬应该在一切工作都圆满完成后予以支付。新红皮书将计量与支付这组对立的概念统一起来,合理地保障了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根据新红皮书第12.1款[工程计量]和第12.3款[估价]的规定,工程量的确定必须要经过工程师的审核与批准,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做出申请和反馈,否则将默认同意工程师的建议。然后承包商必须按照第14.3款[申请期中支付证书]的规定提交中期计价款申请。这三条规定,使得承包商只能就合理的工程量向业主索要报酬。

而对于业主而言,工程师在审核无误后,需根据新红皮书第14.6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的规定,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付款申请后28天内作出回应;假如对承包商的申请无异议,则根据第14.7款[支付]的规定,业主必须在从工程师那里收到最终支付证书后56天内,将该支付证书证明的金额支付给承包商。这两条规定保障了承包商所劳必有所得的权益。

索要进度款支付可以说是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最大的权利。在新红皮书中,业主因支付问题造成违约所遭受的惩罚是巨大的。首先,根据新红皮书第14.8款[延误的付款]规定,承包商有权就没有收到的款项收取融资费,该笔费用按月复利计算,复利计算日期从应支付日期开始算起,融资费利率按照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的年贴现率再加3个百分点计算。另外,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规定,承包商有权就工程师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仍没有签发有关支付证书或期中支付款到期后42天内仍未收到该笔款项直接终止合同。

参考文献

[1]FIDIC 1999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S].1999.

[2]柯洪等.2009年版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3]贾宏俊,袁大祥等.2009年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4]刘淑芬.工程计量与合同管理[J].西南公路,2010,(02).

[5]王璇,鲍庆雷.浅谈工程计量与合同管理[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01).

作者简介:晋妍妍(1988-),女,河南周口人,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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