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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责任和安全”三个底线

2014-06-19董曙辉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6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底线医疗保险

文/董曙辉

坚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责任和安全”三个底线

文/董曙辉

董曙辉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二处(医疗保险处)处长

环视国内外医保改革经验和教训,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必须坚守“三个底线”。

一是要坚守制度底线。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是保险型,而非福利型。坚守制度底线,就是要坚守保险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保险型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决不能走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老路,也决不能走西方福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邪路。

二是坚守责任底线。任何保障的责任都是有限的,无限责任的保障是不存在的。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这个责任既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能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效用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国际经验表明,75%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充分使用是有效的,超过这个比例,容易刺激医疗消费,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浪费;低于这个比例,又容易出现保障不充分,造成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过重。因此, 75%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底线。

三是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安全,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支付不出险。任何一项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必须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为前提。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不仅要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还要保障其长期平衡,确保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的改革措施都是不安全的、不可持续的,不仅是难以产生积极的效应,而且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安全底线。

(本栏目责任编辑:陈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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