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两种根本不同的解读:评尹曙生《谢富治与“枫桥经验”》一文
2014-06-18朱志华
□朱志华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炎黄春秋》2014年第7期刊登了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尹曙生的文章《谢富治与“枫桥经验”》(以下简称“尹文”),笔者阅读数遍,深感其既不客观求实,更缺乏学术精神。尹文结论部分写道:“‘枫桥经验’是极左年代产生的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文件,以‘群众专政’代替司法机关,几百万被群众专政的四类分子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殆尽,其悲惨遭遇令人惨不忍睹,家属子女受到的歧视难以尽述。”作为一个在浙江从警数十年,长期从事“枫桥经验”调研,与诸多“枫桥经验”亲历者、实践者、研究者交流、交往的老公安,有必要谈谈笔者了解的史实和一些观点、看法,以正视听。
一、“枫桥经验”的历史真貌
2013年10月11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 周年大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会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枫桥经验”是中国社会基层治理模式的创新实践,50 多年风雨坎坷,与国家、时代、改革开放同命运、共进退,是体现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中国理论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一个典范和品牌,而尹文为何要全力否定、反对“枫桥经验”,甚至给“枫桥经验”扣上许多“莫须有”的罪名和不实之辞?先让我们来还原一下“枫桥经验”产生的历史场景。
1963年6月19日,中共浙江省委根据中央关于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决定,派出省委工作队到诸暨县枫桥区会同县委在枫桥区的7 个公社进行社教运动试点,时任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的吕剑光带领省厅和宁波地区公安处的30 多名民警参加了试点工作。试点中,有一段时间以开展对敌斗争为主,当时规定,在社教运动中,除了现行犯,一律不捕人,尽量缩小打击面。在7月到9月的调查中,掌握全区6.5 万人中共有“四类分子”911 名,其中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163 名,占总数的17.9%。群众揭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是60年代初,国家经济处在困难阶段,国际上反共反华势力猖獗,特别是1962年台湾国民党多次派遣武装特务窜犯大陆,图谋反攻复国,“四类分子”中,有的记“变天账”、写反动诗,有的要求收回土改时分给贫苦农民的房子、财产等,还有不少人利用“酒色财气”腐蚀拉拢基层干部。鉴此,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要求逮捕45名“四类分子”。省委工作队随即组织他们学习政策,在群众中展开讨论,是“文斗”(即摆事实、讲道理的说理斗争)好,还是触及皮肉的“武斗”好?是少捕人好?还是多捕人好?通过讨论,统一了思想,在会上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不打不骂,并允许当事人申辩,没有逮捕一人。1963年10月下旬,时任公安部部长的谢富治向当时正在杭州的毛泽东汇报诸暨社教运动中没有捕人的情况,毛泽东说,这叫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指示要好好总结经验。①11月20日,毛泽东在审阅公安部拟在第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发言稿时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们考虑,是否可以发到县一级党委及县公安局,中央在文件前面写几句介绍的话,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②过了两天,11月22日,毛泽东与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汪东兴谈话时又说,你们公安部,日常的具体工作很多,如巩固边防的工作,搞一些特大案件,投靠外国使领馆的案件等等,这是经常要做的。还要研究情况,提出一个时期的政策。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如何做群众工作,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做一般性的公安工作。……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之后,做得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群众工作做好了,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案件。我们公安工作,历来是与苏联的不同。诸暨县有经验,要好好总结一下,整理一个千把字的材料批发下去,回答两个问题:(1)群众是怎么懂得这样去做的;(2)依靠群众办事是个好办法。材料要短一点,长了没人看,短了就有人看了。你们经常要蹲点,做这种工作。③毛泽东关于“枫桥经验”的批示、指示精神,更多、更充分地是反映在其讲话之中。按照毛泽东的要求,省委责成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总结“枫桥经验”,初稿约有2000 来字,后来公安部副部长凌云又进一步帮助修改,最后经省委和公安部讨论,形成《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由省委工作队、诸暨县委共同署名。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同时附发了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枫桥经验”由此闻名全国。1965年6月至7月,公安部召开第十四次全国公安会议,把有关“枫桥经验”的总结材料作为会议资料印发与会代表。经查,1964年、1965年“这两年是新中国成立十多年来捕人最少的年份,实践证明,实行依靠群众,少捕、矛盾不上交,收到显著成效。”④
二、“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
在改造“四类分子”过程中产生的“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创新。上世纪60年代中期,枫桥在维护社会治安时,先后成立了监督改造、矛盾调研、帮助教育、安全检查四个组,解决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创造了依靠群众,关心、教育、帮助懒汉、二流子、流窜犯改正的经验,受到公安部高度评价。1965年12月,浙江省公安厅汇集了11 篇总结、发展“枫桥经验”的典型材料,供全省公安机关学习借鉴。
文革十年动乱中,公检法被砸烂,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肆意诋毁“枫桥经验”,诬蔑其为“修正主义样板”、“资产阶级人性论”、“和平改造的黑旗”,对坚持“枫桥经验”的干部进行批斗、迫害,对治保人员罚站、关押、吊打、批斗、游街等,致使“枫桥经验”在很长一段时间蒙污,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然而,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有生命力的经验,是任何力量也摧垮不了的。文革结束后,青少年犯罪曾一度大幅上升,治安秩序混乱,枫桥的干部群众又创造了帮教失足青少年和一般违法人员的经验,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经常派员到枫桥蹲点、总结经验。特别是1977年10月,公安部委派一局副局长赵明带领工作组到枫桥长期蹲点,会同省、地、县公安局组成四级联合工作组,调研、总结、推广“枫桥经验”,尤其是总结了依靠群众制订《治安公约》,通过民主评审给“四类分子”摘帽的经验,在全国开了历史先河。浙江省公安厅党委向省委、公安部作了专题报告,认为“对改造比较好的‘四类分子’摘帽的经验是可行的,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公安部给予很高评价。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2月5日,《人民日报》以《摘掉一顶帽,调动几代人》为题,发表长篇通讯,介绍枫桥区落实政策,给“四类分子”摘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经验。这是枫桥干部群众在新形势下为全国普遍开展“四类分子”摘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力量,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又一重大贡献,是“枫桥经验”在新时期、新发展的又一新成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枫桥经验”也与时俱进,工作着力点也及时转移到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经济建设上来。在此过程中,一度曾有人提出,“四类分子”都摘帽了,“枫桥经验”过时了;有的认为“枫桥经验”是计划经济、封闭时代产生的经验,在改革开放中不适用,甚至有人说是极“左”路线的产物,等等(实际上比尹文说得更早),“枫桥经验”因此一时也受到冷落。面对责难非议,枫桥人民不动摇、不气馁、不停步,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作用,依靠群众对违法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同时做好犯罪预防工作,防止各类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枫桥镇先后成立了治保会、联防队、消防队、人口协管员等四支群众性治安队伍;实行“五个依靠”,一是依靠群众就地化解民事纠纷;二是依靠群众就地挽救违法人员;三是依靠群众加强公共复杂场所管理;四是依靠群众强化企业内部防范;五是依靠群众侦破刑事案件,并把治安管理和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结合起来,从而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保持了捕人少、治安好、经济发展快的良好局面。⑤
1993—2009年全国、浙江省与枫桥刑事案件对照统计表⑥
上述18年刑事案件的列表比较,可以雄辩地证明,“枫桥经验”诞生地的社会治安、刑事发案率不但年年低于浙江省,而且有12年,即2/3 的年份低于全国年均水平,且浙江是中国的经济大省,诸暨是浙江的经济强市,枫桥又是诸暨的经济强镇之一,保持如此良好的治安记录,坚持“枫桥经验”的功绩实不可没。
“枫桥经验”从早期的主要化解民事纠纷,诸如家庭、婚姻、邻里、山林、水利、宅基地等矛盾,到改革开放深化后化解新产生的社会矛盾,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纠纷、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环境污染、财务管理、合同纠纷、外来务工者与本地居民纠纷等等,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社会功能和显著作用;从早期的《治安公约》到后来的《村规民约》,在实践探索中,还形成了“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防范前,防范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矛盾激化前),以及“四先四早”工作机制(即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从而大量地消解了人民内部的矛盾纠纷,以及一般性的治安问题和轻微刑事案件,基本上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形成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
党的十六大以来,浙江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使其逐步成为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2004年5月,在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浙江省委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决策,以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为主线,创造了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综治进民企、“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领导干部下访约访等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特色工作;全面推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社会信访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动员、组织、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把源头预防和末端治安结合起来,把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了浙江省以约占全国1%的国土,约占全国4%的人口,创造了约占全国7%的经济总量的奇迹。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水平居全国前列,分别为全国的1.4 倍和1.8 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13年列全国各省、区首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9年同样居全国各省、区首位。这一切,都与浙江人民坚持贯彻、发展“枫桥经验”,构建平安、和谐、良序、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三、“枫桥经验”再解读及尹文之谬误
通过简述“枫桥经验”的形成及其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一是“枫桥经验”的实践探索主体始终都是枫桥当地的人民群众,以及推广后全省各地的干部群众;二是51年风雨春秋,“枫桥经验”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地创新、丰富其内涵,虽然在不同历史阶段也受到来自右的或极“左”的等不同方面的非难、质疑,干部群众遭遇打击迫害,然而,毕竟“青山遮不住,大江东流去”,“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历久弥新,其影响力、正能量在不断聚集扩散,焕发青春,一切歪曲、抹黑、诬蔑都是徒劳的。现将“枫桥经验”的重新解读与尹文的谬误和不实之辞联加评析。
“枫桥经验”的精髓和毛泽东批示、讲话的思想核心是“群众路线”,而尹文却主观歪曲和恶意篡改为“群众专政”,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论断!尹文把“枫桥经验”的“最大特点”概括为“实行群众专政”,臆断“这样做的好处,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可以在群众中强烈地、人为地树立对立面,用一部分人压制另一部分人,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若按尹文的逻辑,“枫桥经验”从诞生之日起,发展到50 多年后的今天,中国岂不成了充满白色恐怖、人人自危、暗无天日的国家?读者自有公论,事实完全不是这种景象。当年毛泽东强调,“最重要的一条是如何做群众工作,教育群众,组织群众”,“群众起来之后,做得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群众路线这一思想,不但贯穿了毛泽东的一生,包括对“枫桥经验”的批示、讲话,也是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工作路线。中国共产党从星火燎原到夺取政权,从新中国建设前30年,到改革开放后36年,无论是革命还是执政,群众路线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所坚守的红线、主线,是党和人民克敌制胜,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传家法宝。“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枫桥人民的实践探索,从对敌斗争到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再到全面改革开放,今天又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的历史阶段,时代、社会在变,经验的内容形式在变,但其核心思想、精髓、脉络相承不变,即始终不忘人民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化解各种纠纷,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当前正在全国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哲学意义上说,其主题也正是突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贯强调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这一唯物史观的精髓。而尹文却凭主观臆断,给“枫桥经验”扣上“群众专政”的黑帽子,用文革语言、恐怖联想,把中国社会描绘成无法无天的黑暗社会,对“枫桥经验”大加挞伐,既粗暴又专断,很不厚道。
尹文的标题很触目,把一个负面角色与“枫桥经验”紧密挂钩,吸引眼球,使人浮想联翩。谢富治何许人也?年轻的同志知道得很少,但很多老同志,尤其是老公安都会知道,上世纪60年代他任公安部长,文革中随“四帮人”站队,犯有严重政治错误,在人们心目中形象不好,是个负面人物。尹文把枫桥干部群众首创,浙江地方党委、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总结提炼的“枫桥经验”,偷换成由谢富治主导,似乎在谢富治一手操纵、掌控下搞出的经验,那人们往往逻辑地推导,坏人还能搞出什么好经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属地管理为主,业务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主管。况且凡事不能脱离当时的客观历史、背景条件,一个以公安对敌斗争为主的总结材料,受到毛泽东充分肯定,公安部参与调研、修改,经过公安部长的认可,就程序过程而言,是很正常自然的事,而尹文却要特别强调谢富治与“枫桥经验”的密切关联,但其文内容几乎看不到谢富治在“枫桥经验”的实践探索中究竟起何重要乃至关键、主导作用?尹文故意将一个负面人物生拉硬扯地与“枫桥经验”强行挂钩,凸显其作用,不能不让人怀疑有何居心甚至别有用心?
在谈及“枫桥经验”时,毛泽东曾有一段针对公安机关的经典言论,发人深省。毛泽东说,公安机关要教育组织群众“做一般性的公安工作”,即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当地治安,如群防群治,就地教育改造“四类分子”、轻微违法人员等,又说,“群众工作做好了,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案件。我们的公安工作,历来是与苏联的不同。”故中央强调,社教运动中,除现行犯外,“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少捕人。枫桥做到了依靠群众不捕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这样,既减少了案件,更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使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于国于民都有利,这实际上体现了毛泽东和党中央一贯的政策思想,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从基层基础工作做起,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毛泽东所说,我国公安工作与苏联的不同,关键是不搞孤立主义、神秘化,不搞脱离群众的单纯办案。历史上,苏区打“AB 团”,延安时期搞“抢救运动”,都是有深刻教训的。从新中国建国至今,中国公安一直强调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枫桥公安派出所,更是积数十年之经验,创造性地提出“群众警务”的概念,即公安机关坚持以民为本,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预防、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依靠、组织、发动群众共同预防违法犯罪,警民联防,共建平安和谐社会;警务工作的优劣,治安秩序的好坏,社会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最后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是老百姓说了算。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务概念和经典品牌,揭示了我国公安工作既不同于美英西方国家,也不同于前苏联的政治属性和工作方针,体现了中国公安的独特性和优良传统、内在动力。毛泽东还提出,材料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群众怎么懂得这样去做的?二是依靠群众办事是个好办法。这些话语再次突显了毛泽东终生强调的群众观念、群众路线思想,又具体阐述了蹲点试点、解剖麻雀、以点带面、全面推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路径。这既是毛泽东的个人思想,又是党的路线方针,同时更明确、更具体地指出了中国公安工作的正确方向和行为准则,成为党和国家、公安机关的宝贵精神财富。而尹文却根本无视或故意歪曲“枫桥经验”乃至毛泽东的基本思想实质,或断章取义,唯我所需,或随意裁剪,主观曲解,作为一个有公安工作经历的人,却完全不谈或有意避谈公安机关的本质属性、光荣传统、政治优势和主流成就,而把当时历史条件下存在的问题、缺失、错误突出加以强调,予以放大、上纲,其用意和目的何在?
用选择性、非客观公允的数据说事,硬往“枫桥经验”上栽赃,实乃尹文不诚实、不道德的一种障眼手法。通观尹文,从1958年叙事到1962年这5年中,篇幅占了全文约半,讲了一大堆极“左”路线和大跃进、三年困难时期的“罪恶史”,而此时离“枫桥经验”产生的时间还有一大截。真正谈到“枫桥经验”的篇幅只占了约四分之一,而前挂后连,污名、诋毁“枫桥经验”的篇幅却占了四分之三。尤其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枫桥经验”在文革时期被批判为“修正主义”、“人性论”、“右倾样板”,被抛弃搁置,而尹文却硬要把文革中北京、湖南、安徽等地极“左”路线造成的恶果连接到“枫桥经验”上予以清算,真是颠倒黑白,恶意栽赃!事实上,“枫桥经验”的诞生,对于纠正当时社教运动中“左”的思想和行为偏差是有积极、正面意义的。此外,尹文还引用《人民日报》1979年2月5日的报道写道,文革后,枫桥“四类分子”的总数比社教运动时增加了3 倍。经查《人民日报》1979年2月5日的报道,其实是对“枫桥经验”和枫桥地区率先给“四类分子”摘帽的充分肯定。报道原文是这样说的:“枫桥区共有十三个公社,十三点七万多人(“枫桥经验”产生时仅在全区七个公社试点,为6.5 万人口),去年5月(1978年5月)以前,还有四类分子一千零五十五人。”“除了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其他都要在最近一律摘帽。”文章最后一段写道:“据不完全统计,枫桥全区历年(文中未交代“历年”是从何年截止何年,也可理解为从1949年至1979年)戴帽的有三千二百七十九名四类分子。他们的直系亲属就有二万三千多人,其中在外地工矿企业、国家机关工作的就有五千八百多人;在台湾、香港、澳门的有一千六百多人;在国外的有七十人,大多数地、富分子和犯有历史罪行的反革命分子,他们的家庭已经有了第三代,乃至第四代。社员、干部都深有体会地说:摘掉一顶帽,调动几代人。”报道中先后出现两个不同的数据,如果作学术探讨,应客观引用数据,将两组数据分别列出,并加以分析,或让读者自己研判。而尹文有意回避此时的枫桥区已由1963年试点时的7 个公社增加到13 个公社,人口也增加了一倍多。不顾区域和人口有很大变化的前提,笼统或有意武断,“经过15年时间,枫桥区四类分子人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3倍”,似乎这就是“枫桥经验”所结的恶果。从中可以看出,尹文利用的恰恰是读者往往不去深究数据变化的原因以及偷梁换柱的手法,实无半点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之心。这里且不说从“枫桥经验”诞生到后来历经15年,人口、行政区域的变化调整,而要将文革十年的非正常、特殊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种种问题,都归罪到本身也在文革中受批判、被否定的“枫桥经验”身上,岂非毫无道理?另外,尹文所引用的《人民日报》的数据也完全是根据自己的爱好、政治所需,只引用看似对自己有利的一组数据,而不提“还有四类分子一千零五十五人”等对自己不利的数据。在此,尹文连一点客观公正的学术姿态都不见了,为何要采取这些不诚信的无良手法,岂不引人深思吗?
最后,笔者不知尹曙生有多久没到浙江枫桥了,欢迎你到枫桥实地走走、听听、看看,实际接触一下“枫桥经验”的亲历者、实践者、当地的干部群众、浙江的专家学者,使你对“枫桥经验”的产生、发展、意义有一个全面、客观、正确的认知。
注释:
①④吕剑光:《枫桥经验的产生过程》,见祝春林主编:《历史瞬间》第一卷,第57-61页,第57-61页。
②公安部编写组:《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第259页。
③周长康、朱志华:《枫桥经验发展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24页。
⑤《浙江人民公安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4页。
⑥1993—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数据,引自宋浩波、靳凤高主编:《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⑦枫桥公安派出所为维护辖区安全,提高公众安全感,从2008年开始,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从原来的财产损失2000元改为600元;将有手段的意图案件,比如撬门入室意图盗窃,但未撬入、未失窃的案件,也立为刑事案件,故2008年始案件数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