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法律制度分析
2014-06-13付云
付云
摘要:泉州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其二次创业提供了机遇,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面临的融资歧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人力资源的匮乏是民营企业二次创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将成为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取得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4-0194-02
一、民营企业的二次创业
近年来,社会上有了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提法。所谓一次创业,又叫作生存创业,是指企业从创办到实现正常盈利的过程。这种求生存的创业方式,以廉价劳工和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的利用为前提,其核心是解决企业的生存和正常盈利问题;二次创业是指有了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如何做强做大,从技术、品牌、商业信誉等方面迅速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过程。这种创业,解决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1]。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民营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这一时期民营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以填补市场空白、迅速扩张为标志的量的积累,是典型的一次创业。进入新世纪后,经济环境与昔日初次创业的环境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民营企业的发展不能再以解决生存、正常生产和盈利为主要目的,而必须努力实现企业转型,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完成质的转变。在这次转变的过程中,中国的民营企业想要与第一阶段一样创业成功,就必须拥有赢得竞争优势的战略性资源。但是实践看来,当前中国的民营企业并不具有这样的资源。首先,中国的民营企业普遍具有行业高度集中、产品高度相似、技术高度缺乏的共性。以泉州为例,泉州的民营企业数量繁多,而且也有全国知名企业,但是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比如鞋业制造、运动服饰制造等。这类企业往往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不高。相反在新兴的高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中,泉州地区的民营企业寥寥无几。其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体现在技术创新上,还体现在品牌创造、企业文化竞争方面。泉州的民营企业这些年开始注重品牌创造,也出现了一些知名品牌。但是实践中,泉州地区大多数中小企业依然不重视品牌创造,仍然以接国外订单、贴牌生产为主。这些表明中国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并没有知名品牌,无法通过品牌优势来构筑企业独特的文化竞争能力。第三,从外部环境来看,虽然国家在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也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制度。然而这些法律制度规范有一定的缺陷,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得民营企业在二次创业过程中困难重重。本文试从外部环境入手,分析民营企业在二次创业中面临的法律制度缺陷,并提出若干完善意见。
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缺陷
当前民营企业无法打造核心竞争力,实现二次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环境的调整不到位,法律制度保障的不健全是主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制度不公平。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准入受到若干限制。二次创业,就是要民营企业尽快实现产业升级,从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进入新兴高技术、高附加值行业领域。然而在我国这些行业领域基本为国有资本垄断,国有资本在这类行业准入上有各种优势:第一是政府补贴。第二体现为行政许可。此外,国有资本还享有各种配套条件的倾斜。比如原材料采购、代用品等方面的倾斜。第四是产品定价。产品价格是重要的竞争手段,产品限价使企业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竞争,对进入市场的新企业极其不利。上述种种表明,市场准入方面存在明显不公平,民营企业家们想要进入新兴高技术、高附加值行业之前会顾虑重重。
2.民营企业的融资途径受到限制。企业融资方式根据有无中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直接融资,另一个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间接融资。然而实践中,上述两种融资途径都难以满足民营企业的需求:(1)就直接融资而言,多数民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经营规模一般较小,而且多数为出口加工业,外销比例高,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上市直接融资条件相距甚远,因此无法在国内证券市场融资。而另一方面,我国多层级的资本市场还未建立完善,适合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市场尚未建立完善,这也使得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形势不容乐观。(2)就间接融资而言,国内金融机构在向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时总是慎之又慎。首先,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倾向性明显,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农业企业能够享有较多的贷款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很难从中获得资金支持;其次,其他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品种又较单一,无法更多地满足民营企业的需求[2]。(3)正由于上述两种正规融资途径受到限制,所以民营企业在融资中找到了非正规融资途径。民间个人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担保典当公司甚至标会、和会等融资方式受到了民营企业的欢迎。在上述两种融资途径发展受限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为中小民营企业、区域经济融资开辟了新道路。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一直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一直处于所谓“灰色地带”,民营企业想要从民间融资途径获取资金支持势必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3.企业产权制度障碍。产权不清晰问题一直伴随着民营企业的创业过程。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不分。以泉州地区为例,当地多数民营企业是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的方式发展起来的,表面上看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家族企业或私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两权合一的结构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时有利于利用情感信任关系帮助企业立足,度过艰难的创业期。但是第二次创业中,企业要进一步扩张,两权合一式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弊端就会日益凸显。所以说,没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就很难获得外部融资,这显然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进一步扩张,成为第二次创业的产权障碍[3]。
三、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法律重构
1.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消除对民营企业的身份歧视。纵观民营企业的发展轨迹,从限制,到承认,再到鼓励发展,法律制度对民营企业地位的确认总是落后于民营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3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起来,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主体平等。法律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国企特殊的法律地位,民营企业也不是市场经济的“二等公民”。民营企业只需要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因此在立法上,建议应根据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破除对民营企业的身份歧视。除极少数的重要产品、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由国家和政府审批以外,其他行业领域应对民企放开,采取谁投资谁受益,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以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从法律层面取消行业进入中的身份限制,代之以企业责任、资本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管理,才利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endprint
2.在融资方面,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金融体系。 (1)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实现国有银行市场化经营,为民营企业融资奠定基础。国有银行应转变观念,消除在信贷政策上对民营企业的“身份歧视”,在支持国企和民企上做到“一碗水端平”,让民企充分享受银行信贷的“阳光雨露”,提高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效率。(2)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一方面努力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适度放宽民营企业直接上市融资的标准,为更多有潜力的民营企业上市创造条件[4]。(3) 正确看待民间融资。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引导民间金融,让民间金融在民营企业二次创业过程中更大地发挥其正面作用。
3.以法律形式确立民营企业的财产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重点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提出国家要毫不动摇地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然而实践中,侵犯个人产权方面的案件情况屡见不鲜,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由于缺少法律的保护,因非市场因素导致失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向高层次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没有同时明确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从逻辑上讲,只有切实地保护私有财产权,企业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企业财产。在本来意义的市场经济下,是先有私有财产,然后由私人出资形成企业。尽管企业可以是独资的、合伙的、股份制的,即一人出资或多人出资,但原始意义上的产权是属于若干个出资人的。只有切实地保护各个出资主体、包括私有资本出资者的产权,才能切实保护企业的财产。而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民营企业产权法规。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设置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条款,尽快制订和出台相关法规,对民营企业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认真给予保护,使许多民营企业所有者在拥有一定财富之后,大胆地继续投入再生产,而不是停止创业或转移财产[5]。
参考文献:
[1]吴永明,袁春生.论民营企业第二次创业的法律保障[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6).
[2]扬洁.民营企业如何缓解外源融资困境[J].中国民营企业家,2004,(4).
[3]戴淑燕.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关键——企业产权制度改革[J].中外企业家,2003,(7).
[4]于维同.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立法研究[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3,(7).
[5]戴淑燕,张志红.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产权制度改革[J].企业经济,2004,(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