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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人物”评选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2014-06-10王宝成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候选人法治建设

陈 军 王宝成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

浅析“法治人物”评选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陈 军 王宝成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

在我国每年各类型人物或事件的评选中,“法治人物”的评选可以说是及受关注的。一年又一年评选出的“法治人物”作为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典型代表人物,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治实践的榜样和模范。然而,在评选的过程中,许多不尽如意的问题不断出现在人的视野之中,给整个评选活动蒙上了一层灰纱,降低了“法治人物”评选的公信力,人民开始质疑活动的公平公正。本文通过对“法治人物”现实评选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和完善意见,以期对以后的评选活动更加有效展开有所裨益。

法治人物评选;现实问题;完善对策

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历程和所取得的进步与成就中,各个地方通过“法治人物”的评选,积极宣讲法治实践,营造法治氛围,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能力水平,为推动依法治国,促进“四化两型”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法治人物”评选存在的现实问题

可以说,各地方“法治人物”的评选从总体上充分体现了法治国家建设指导思想,树立了诸多典型的优秀的法治人物,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和领导干部进一步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不得不承认,其评选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评选的标准不具体明确

各地方“法治人物”评选标准一般是以“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法治践行”以及“法治影响力”四个方面作为参评标准,其中存在着一些不够明确、具体的地方。例如,“事迹突出”、“突出贡献”、“某些方面”、“较大的”这些标准属于不确定标准,难以具体明确。从“法治人物”评选的结果可以看到,每年“法治人物”当选的数量是有限的,一般最多不超过十人,而每年“法治人物”候选人却是远远超过十人的,没有具体的评选衡量标准,就很难在评选的实际过程中确定哪一位参选人事迹更突出、贡献更突出。而正也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评选衡量标准,评选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要多依靠每个评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那么这样的评审就有可能导致整个评选的不公正。

(二)评选程序中存在着一些不清晰的问题

从各个地方“法治人物”的评选程序来看,依次包括组织推荐、初评和公示、决选、发布,这五个步骤的依次进行促进了“法治人物”评选的顺利完成,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不清晰的地方。首先,初评阶段“法治人物”候选人的入围与否完全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掌握了控制权。其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若干入围的候选人具有很大的恣意性。实际情况具体指什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能否直接拥有全权否决权、这一步骤是否应当更加公开透明等问题都还不明晰,都还需要规范明确。最后,决选阶段存在着公众投票票数只作为参考是否合理、具体的参考标准和比例应当如何划分等等问题,亟待商榷考虑。

(三)法治人物评选存在着一定的倾向性

在地方历届“法治人物”的评选中,还有一种很不适宜的倾向,值得关注。地方“法治人物”职业背景主要集中普通群众、律师、高校教师、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等方面,而其中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这两类实质上都属于公务员队伍。诚然公务员在法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及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在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基层法律制度建设、构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长效机制和基层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然而,很多地方将其获评的比例提至较高的程度,这一种倾向并不能充分反映地方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虽然各地方“法治人物”评选逐渐开始注意到这个倾向的局限性和不利性,并将目光渐而投放到群众法治意识观念形成和法治实践参与上来,并且也愈来愈重视专业法律人才对地方法治建设的特殊贡献,但是这其中同样仍然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要被评选上“法治人物”,实实在在是需要做出巨大的贡献或者对社会法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的,可对于公务员这个群体而言也许仅仅只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那么被评选成为法治人物的机会是远远大于普通群众和其他群体的。这明显的差别对待可能就会导致评选法治人物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培养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责任,也将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整体目标的实现。

(四)法治人物评选后存在着遗留问题

在“法治人物”评选出来之后,“法治人物”身上真实反应了地方法治建设存在的热点、难点与重点问题,他们的事迹或许是反映出了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又或许是推动了某种问题的解决,亦或者仅仅是对解决问题的尝试,而同时他们也给我们留下了值得深思以及仍需后续解决的问题。毫无疑问,他们的努力见证了地方法治的发展进程。他们的职业和身份各不相同,但当个人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法律正义受到挑衅践踏的时候,他们都会用不同的方式,努力维权,捍卫正义,揭露真相,体现着一个公民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这些法治人物的遭遇成为公共事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并引来公众的积极声援,由此形成推动法治进步的滚滚洪流。这些事件成为培养公民觉悟和素质、推动法治的启蒙力量,激励公民积极为法治社会的进步付出自己的努力。但是,需要正视的是:法治人物评选出来之后,他们遭遇的有些问题或者相似的问题仍然存在、泛滥着,例如拆迁户权益受侵害的

问题、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医疗安全问题等等。同时,法治人物评选遗留给我们的还有对落选候选人的关注问题。落选的候选人很少受到大众的关注,甚至说落选的候选人做过什么,他们的哪些事迹曾影响过我们的社会生活,在评选之后往往容易被人们所淡忘,这主要因为主流媒体一般只对法治人物当选者进行大幅度报道,而很少有篇幅提及到落选的候选人。事实上,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当选的法治人物,也需要通过落选的候选人来看社会各界对法治的影响与努力,从而更好的见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二、“法治人物”评选的完善对策

为了更好突显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进程,针对“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评选标准应当进一步明确化

从各地方“法治人物”评选活动的评选文件中可以看出,评选标准以及评审机构的成员都不够明确,所以应该对其进一步明确化。在评选标准中出现的“事迹突出”、“突出贡献”、“某些方面”、“较大的”等这些不确定词语有必要进行明确定义,只有明确了其涵义,例如什么程度的事迹才叫“突出”、某些方面具体指什么、较大的程度如何,那么在实际的评选操作中就会尽可能减少随意认定,才能使法治人物评选在标准上真正有规可循,真正有利于“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法治践行”以及“法治影响力”的宣扬。

(二)评选程序应当进一步公开、民主、科学

从“法治人物”评选存在的问题中我们可知,评选程序存在一定的非民主性。在这里,建议加大公众的参与范围与程度,不仅是在最后决选阶段,还是在最初的初评和公示阶段都引入公众投票方式,使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无论是在什么阶段都采用领导、专家与公众按比例评选的机制,例如领导意见占10%、专家意见占30%、公众投票占60%,由此来决定法治人物的选出。这样的程序在一定程序上更能体现公众的意见,让评选更加透明公开,也让评选更具民主性、科学性,让评选出来的法治人物更实至名归。

(三)评选法治人物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

在一些地方“法治人物”评选的活动中,公务员当选的比例过高,这直接反映了“法治人物”评选的当选范围具有狭隘性,应该予以进一步扩大人物当选范围,使普通群众、律师、高校工作者等各个行业的群体都能更大范围的参与到法治人物的评选中来,使法治人物的评选真正具有民意性和公正性。法治人物评选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不是抹杀作为较大比例的公务员的贡献,而是恰如前文所说的对那些因为做好本职工作而当选上法治人物的人员当选的合理性进行斟酌。

(四)法治人物评选后期效应当进一步加强

在“法治人物”的评选结果尘埃落定之后,很多人就感觉任务完成可以撂担子了,其实不然。法治人物更多的是反映一种社会的热点、难点以及重点,从法治人物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地方法治国家的建设历程,可以看到法治建设的成果,而同时我们也会看到不足,看到许多还亟需解决的问题,诸如暴力拆迁、公路乱收费、钓鱼执法、招聘歧视、医托横行等等现实问题仍充斥在我们的周围。这些问题通过“法治人物”的评选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我们就需要借着这个由头,一步一步的深入去解决这些后续的问题,不断的推进法治地方法治中国建设。而同时对于落选候选人的关注也应该提上日程,在宣传当选的“法治人物”的同时,也要对落选候选人的事迹进行宣传与报道。如在落选人单位进行对落选人事迹的学习等,让我们更加清晰的看到法治建设的全貌,更好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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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5-5312(2014)08-0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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