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本质之我见
——艺术与自我确证
2014-06-10郁宁
郁宁
(武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艺术本质之我见
——艺术与自我确证
郁宁
(武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艺术渗透并融入了我们的生活,影响人们的心理,反应人们的思想,映射人们的行为,然而艺术的本质是什么?或许艺术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不同体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中,有不同的代名词,但是他们的无疑离不开美,离不开人,需要得到理解,得到认同,产生共鸣,这是种自我确证,本论文结合自己学习期间的体验,生活经历以及学校学习的知识做了一个梳理,同时也是在做自我确证。
艺术;美;设计;表演
一、我的艺术过程
我对艺术的兴趣是由本科学习环境艺术设计开始的,随后在学校期间,借由学校舞台,接触了魔术表演,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一直想走出去,在社会上磨练,于是开始活动于武汉各个地方的演出项目,大学期间,一边学习艺术设计一边忙于商业演出,接触了形形色色的事物与演员,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无论外面的演员以何种形式出现,每个人都是有故事的,无论是在演艺吧的舞者、婚庆上的主持、酒吧的歌手、民间表演家的绝活等等,大家虽然有着不同的经历,吃过不同的苦,遭到冷落、拒绝、挫折、但是真正做到一定程度结果都是殊途同归——离不开艺术!
艺术不同于科学,是因为它的不定性,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想法所以需要艺术欣赏、艺术批评;艺术与商业的辩证统一引导艺术消费;艺术传播同时又在艺术交流;艺术风格产生了创造艺术的特殊性,并且艺术要不断创新,这点看来艺术、设计、表演乃至很多专业领域,都是不断创造的过程,要有自己的风格特点,才能走出自己的路,我是唯一的我,我们是一唯(一群唯一)的我们。再则我认为,不要拒绝任何一种文化,任何一种知识和技能在将来都会有它的用武之地,装在自己这些年的设计学习和表演实践中,也正是因为自己有这种的经历,我逐渐意识到表演与设计、设计与艺术、艺术与生活,都是对人的一种自我超越,自我确证。古今中外的艺术家、设计师、表演者要有个性、要有生活,其实都与自我确证有关。讲个性,是从创作角度来谈的,它要求艺术家的创作应该成为其自我的确证、自我映射。
艺术家、设计师、表演者所创造的作品应该通过具体生动的生活内容而让生活中的主体——欣赏者获得认同、并能获得娱悦。如果说道德导致人性的泯灭,当人们穷的只剩下金钱时,就是艺术对灵魂救赎,这句话确实能引人深思。
二、艺术是虚拟的形象
虚拟形象是艺术家在艺术经验积累后,在灵感的影响下,运用想象创造出与现实有一定距离的形象。艺术具有形象性、想象性、虚拟性、审美性、自由性、情感性等特点,它具有审美、认识、教育、娱乐等功能,在人类的生活世界中,艺术是以形象化的手段来传达人类情感的意识形态。艺术品是以形象思维为手段以情感交流为目的人工制品,它分为知觉表象层、形式符号层、意象世界层、终极意义层等四个层次。
三、艺术的非功利性
艺术是自由的,它从本质上看是和功利活动完全不同领域的认识活动。人们对艺术的追求,总的来说,是一种精神需求,是人的求知欲和进取精神。这是人类长时间从事与改造周围环境的斗争中所养成的品格,艺术创作过程分为艺术体验活动,艺术构思活动和艺术传达活动,艺术体验是一种活跃的、丰富的、深刻的内心活动,它伴随着强烈的情感情绪,把艺术家长期的生活感觉、观察和思考,形成艺术创作的基础和前提,乃至萌发不可抑制的创作欲望。
四、艺术的情感互动性
艺术的最重要的功效就是传达情感。艺术表现的是情感,情感是艺术的灵魂。在艺术活动中,人类获得自我肯定,精神交流,而情感是对人的主题肯定的冲动,没有情感就没有创造。然而情感和情绪不同,两者很容易混淆导致情感的表现也模糊,艺术不应该把情绪带入情感里面,情绪的产生是由于外部世界所产生的变化而引起一时的心态,是情感体验的通常而又特有形式,他是生理反应状态,而不具备表现实质,而情感是需要主体育他有意义的客体关系在他脑中的映射,这是最原始的,普通型的情感定义,我们探索的是个性的情感,即艺术情感,是艺术家,设计师,表演者的情感,情感的互动性,肯定不会只提供单方面的感悟,作为作者的对立面,很明显就是观者,即艺术鉴赏,艺术的形式非常多,但是都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联在不同的学习者身上演练,发展,实践着。
五、总结
综上所述,艺术的本质也许有很多形式,可以是一首诗、一幅词、甚至是一个字,可以是一个音符、一段旋律、一首歌,可以是一个表演、一项设计、一本书、一幅画,但是它必须具备素质,美的素质,可传达、能被大众理解接受、并能产生互动甚至共鸣,从而正面的影响人们,带给社会、国家、世界正能量,只有这样的艺术才能在当今社会,一个多元化、信息化、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中独树一帜。最后,既然美的本质就在于自我确证,艺术存在的合理性也就在于自我确证。艺术的虚拟世界虽有客观意义,但从审美角度来看,这种意义更多地是一种主观意义:确证艺术家和欣赏者自我。
J05
A
1005-5312(2014)08-00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