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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扬州御档》中的玉玺、奏折及其它

2014-06-10

档案与建设 2014年6期
关键词:盐政银两乾隆帝

朱 竞

(扬州广播电视总台,江苏扬州,225000)

清廷常用的“皇帝之宝”

打开《清宫扬州御档选编》,在清代各朝御档之首,都有一方9 厘米见方的“皇帝之宝”印章。据中国一史馆清史专家介绍:在紫禁城收藏的众多宝物中,明清帝后宝玺近五千件,而最能代表皇帝无上权威和地位的宝物,非此宝玺莫属。

乾隆帝是清朝入关以后的第四代皇帝。乾隆以前,清代皇帝宝玺一般没有规定确切的数目。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乾隆帝钦定御宝为25 方,后人称这25 方印章为“二十五宝”。这25 方宝玺也是现存唯一的一套完整的皇帝御宝。而在清代,这25方宝玺通常储存于交泰殿的宝箱内,平时由内阁掌管,用印时须经皇帝批准才可拿出。

在25宝中,因“皇帝之宝”为皇帝日常用玺,故刻有二枚,一玉制,一木制,玉质为绞龙纽,木质为蹲龙纽。入选《清宫扬州御档选编》一书的这枚印章,实物为檀香木质,盘龙纽方形玺,汉、满文篆书。实物面15.5 厘米见方(印入书中的比实物小),通高16厘米,纽高11厘米。附系黄色绶带。《交泰殿宝谱》将此印收入其中,认为此宝为“以肃法驾”之象征物。从现存清代御档看,“皇帝之宝”为钤用最多之宝,且钤用的范围也很广,诸如皇帝登基、皇后册命、皇帝大婚、发布进士金榜及其重要诏书上均钤用此宝。其所钤诏敕制诰之性质及使用之经常,它宝实无以相比,应视为清朝皇权之真正标志。

在编辑《清宫扬州御档选编》时,编者起初拟定各朝分别选用当朝有代表性的印章作为各自篇首标志的方案,后综合各方意见,最终仅选用清代最常用的“皇帝之宝”一枚,代表皇帝行使朝廷最高权力印入书中。实际上,在清代,最为常用的也就是“皇帝之宝”等数枚。另据专家介绍,包括“皇帝之宝”在内的25方宝玺,历经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诸朝,一直沿用至宣统末年为止。

清代的主要公文——奏折

清代初期,公文沿用明制,为奏本、题本、揭贴等。后来,随着清初军政事务日益繁忙,紧要之事、机密之事多,清廷对文书作了变革,废弃明代题本的固定格式,在集奏疏、揭贴和题本形式基础上演变为清代的奏折,并成为主要的文书形式。在《清宫扬州御档》中,朱批奏折占据全书2/3 以上篇幅,成为该书的主要内容。

一般说来,奏折的使用,至今有200多年的历史。始于康熙朝中期,最初仅限于皇帝指定的少数亲信官员。雍正皇帝即位后,进一步扩大了奏折的使用范围,奏折也一直沿用到清宣统朝结束为止。可见,清代历朝帝君是通过批阅奏折,直接了解和掌控中央政府和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民生等诸多方面的情况。随着奏折的作用越来越多,至乾隆年间,奏折成为臣工上报政务的另一种重要的官文书。由于奏折文字简练,由皇帝亲自阅览批示后,再发下具折人遵照执行,省却了许多中间环节,突出了运转快捷、保密性强、时效性强等优点,更符合封建皇帝集权统治的需要,所以一旦成为正式官文书,其地位和作用迅速凸显。

清代奏折的处理部门为军机处。军机处是辅佐皇帝办理军政要务的重要机关。之前是“三省长官”(中书、门下、尚书)、“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大臣”,有时候太监总领也有收转奏折的机会。至于上奏者,在清朝初期,上至各部尚书,下至平民、僧人都可以,并无地位要求。从清朝中期开始,奏折只有高级官员才能上折,一般是各部尚书侍郎,大理寺监察院御史,各省巡抚总督,军机大臣大学士等高级官员才有资格。但并非强行规定,比如发生特殊事件的时候,县官等也可以上奏折,但一般不直接送到皇帝那里,而是通过上级部门转送。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大员以及皇帝派到各地、军中的眼线,有直接给皇帝上呈奏折的权利,这种奏折都是封好后直接交给皇帝,称为“密奏”。清康熙年间的曹寅和李煦曾分别在扬担任两淮盐政多任,而此前他们担任的江宁织造、苏州织造,其官衔最多为五品,尚不具备直接向皇帝上呈奏折的资格,但他俩凭着和康熙帝的私情关系,得到康熙帝的特许,近30年间可谓密奏如云,仅《清宫扬州御档》一书收录的奏折就有近百件之多。他俩的奏折,无疑成了康熙帝君了解社会风俗民情以及官员贪廉情况的重要信息管道。

奏折虽然有薄有厚,但大小尺寸、格式都完全一样,如日常奏报公事的,每页只写6 行,每行18 字,遇皇帝、天、地等尊称抬头2 个字,全用工整娟秀的小楷毛笔字写成。皇帝“朱批”毛笔字大多也很工整,只有乾隆帝的字常常龙飞凤舞。雍正帝批一个折子动辄数十字甚至数百字,显示出他工作的勤勉。《清宫扬州御档》收录雍正朝档案计15 件,其中只有9 件为朱批奏折,显得非常珍贵。另从外观形式上看,奏折上的官员、官府印章刻得也很精美。正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相关文史专家所言:“每份清宫档案都是一件精美的书法艺术品。”

并不是无论谁的奏折皇帝都会看的。一般奏折进给皇帝批示之前,都有专人负责誊抄,然后分档归类,送到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再由部门长官挑出重要之事来请示皇帝。皇帝批示后,原折发还具奏人,军机处在原折发还具奏人之前,抄录副本存档,称“录副奏折”,保存在军机处。据介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存清宫军机处档案,绝大多数为录副奏折。而皇帝批过的朱批奏折,地方官员办理完毕后,上缴朝廷归档保存。朝廷各部门都有一本类似于账簿的登记簿,上面记载着奏折收、发及运行处理情况。

在清代,对朱批奏折的处置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私自毁坏、不按规定上缴和保存奏折都是死罪。

《清宫扬州御档》第三册就有一份奏折,读来颇为让人寻味。这是乾隆八年四月,一个名叫安宁的官员上呈给乾隆帝题为《奏为家人途次扬州舟覆折件落水沾湿并恭缴朱批折件事》的奏折,折中写道:

奏为据实奏明事,窃奴才于乾隆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恭奏地方情形事共七折,于十月二十八日奉到朱批。因赍折家人回江之时,途次扬州,舟覆落水,虽幸奏折捞获无失,但开看俱已沾湿,奴才不胜惶悚。今同奴才回任后奉到朱批共二十二件一并恭缴,所有落水沾湿缘由,奴才不敢不据实奏明,伏乞睿鉴。谨奏。

安宁乾隆八年四月初二日

乾隆帝朱批:“览”。从昔日奏折的短短几行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对奏折(特别是朱批奏折)收缴、封存有着严格的制度,且控制得相当严密,基本堵住了朱批折件私自流往民间的渠道。再从折中“开看(奏折)俱已沾湿,奴才不胜惶悚”一语的分析可知,地方官员别说弄丢奏折,连无端污损奏折,想必也要受到严厉斥责的。

另在《清宫扬州御档》一书收录的奏折中,乾隆朝还有多份御档提及恭缴奏折之事。如两淮盐政高恒在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乾隆二十七年六月,题为《奏报扬州等处得雪等情并恭缴朱批折件事》和《奏报扬州一带近日得雨情形并恭缴朱批折件事》,这两份奏折的末了,分别向乾隆帝禀明:“再,奴才节次奉到朱批共二十八件(另份为一十五件),另封恭缴。”乾隆帝在阅后分别朱批“知道了”(见《清宫扬州御档》第四册3396页和第六册3918 页)。这就是说,所有朱批奏折在地方官员阅办后,必须“完璧归赵”,及时封存上缴朝廷归档。

奏折里的另类文字游戏

清代雍、乾二朝是中国文字狱最泛滥的一个时期,然而,在《清宫扬州御档》收录的乾隆年间的少数奏折里,却看到另类文字游戏。地方官员在向乾隆帝呈报上解税银以及粮食数量之时,罗列的计量单位非常罕见,有10 多位乃至20 位,很是让人匪夷所思。

一般情况下,诸多的上解税银奏折里,常见银两的计量单位多为“两”—“钱”—“分”—“厘”等,如乾隆十六年(1751)闰五月初七日,傅恒等近20 位京官和地方官员联名上奏了《题为遵旨会议两淮运司奏销乾隆十五年份额征正杂盐课并带征各年盐课钱粮事》,奏折中写道:“……带征乾隆十四年折价等银一万(零)五百七十五两六钱四分六厘零……”此文中,银两的最小计量单位是“厘”。

“皇帝之宝”印

乾隆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两淮盐政普福上奏的《奏报收支节省经解脚费等银两事》奏折中提到“辛未纲所经解脚费等银,除公事应支各项均照例支用外,盐政衙门节银七万四千四百四十五两零。运司衙门节省五万八千七百六十六两零……”该文中的银两最小计量单位均为“两”。

上述二奏折对银两计量单位的运用,与我们今天的习惯基本相仿,比较容易接受和理解。而乾隆十七年五月初八日,长芦(今合肥)盐政吉庆上奏的《题报前署盐政高恒并运使护理盐政卢见曾各任内督征正杂盐课钱粮数目事》一折,该折中的银两计量单位却多得让人咂舌。

折中写道:“卢见曾详称前署盐政高恒自乾隆十五年九月初二日起至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任内旧管银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三两八钱一分七厘六毫二丝九忽九微七沙三尘一埃五渺四漠一虚九澄六净三巡八梭四庾,新收银七十六万九百八十一两七钱五分三厘四毫一忽一微八纤一渺一漠四糊一虚一澄五清五逡五巡六梭九庾……”(《清宫扬州御档》第五册2869页)文中提到的新收银数比旧管银数的计量单位还多一位“逡”,如从“两”算起,到最后的“庾”,计20个。

让人费解的是,并不是这一时期的奏折都是这样。乾隆十七年五月初八日,长芦盐政吉庆在上奏上述折件的同日,还上呈题为《题报前护理盐政卢见曾任内督收私盐赎变银两数目事》的另一奏折,折中涉及银两数的计量单位却只有5个。折中道:“前护盐政卢见曾自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乾隆十七年三月初二日止,督收私盐变价银三两三钱七分六厘。查长芦有应解户部更名食盐变价银一百(零)六两六钱四分八厘八毫……”

笔者以为,在清代社会,计量衡器还比较落后,银两的单位从“两”到“钱”再到“分”、“厘”,再下已无多少实际使用价值。再往后的“逡”、“巡”、“梭”、“庾”等,恐连理论价值也不具有。这样小的称重单位,即使在科技已较为发达的今天,实际操作起来也会有些难度,更何况是260多年前的清代。

值得一提的是,吉庆在同日上奏的两份公文却使用不同的银两计重单位,另一奏折银两计重单位只有5 个。这就说明,当时朝廷的行文规定可能并未如此要求。长达20 位的银两计量单位,在《清宫扬州御档》数千份奏折中也非常鲜见。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仅是某些文人官员茶余饭后别出心裁的文字游戏而已,看不出有何目的和实用价值。抑或是乾隆帝发现此情并令行禁止了,抑或官员自身觉得不应该再开此无益玩笑,抑或……

无独有偶,在《清宫扬州御档》中,除了罕见的银两计量单位外,还有类似的情形不久又出现在乾隆年间米的计量上。如乾隆十八年,傅恒等上奏的《题为遵议扬州府江防同知孔传橿原参之案请开复事》(见《清宫扬州御档》第五册3042页)。

奏折里写道:“……今孔传橿前于怀远任内遗漏征报乾隆十二、十三、十四等三年升科漕米,每年应征正耗米六升七合五勺一抄八撮二圭一粟五颗三粒三黍二稷一糠,亦在于未奉部议革职之先,即已按年全数补征……”

从文中内容得知,傅恒上此奏折,是为地方官员孔传橿蒙受漕运总督瑚宝诬告之冤一事,据实向乾隆帝作申诉。“每年应征正耗米六升七合五勺一抄八撮二圭一粟五颗三粒三黍二稷一糠”这句话当引自瑚宝向乾隆帝告状的内容。我们知道,在清代,米的常用容量单位是石、斗、升、合、勺等。从“勺”到“石”都是以10 进位,而“勺”以下,“圭”和“撮”曾是古代的容量单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圭,1升的10 万分之一。撮,10 撮等于1勺。1 市撮合1 毫升。其它如粟、黍、稷等,多为粮食作物名称,未见用作容量单位的文字记载。

其实,就清代而言,6升多米的价值是极其低微的。据乾隆十年的史料记载,当时扬州、苏州一带的米价为每石1 两6 钱银左右,按此价折算,6 升米,最多也就是1/10两(1 钱)银。清廷规定,一个县官的年俸是45 两银子,外加20 担俸米和养廉银。七品县令的养廉银在400 到2000 两之间。漕运总督瑚宝为这6 升多米的区区小事,动辄就上奏乾隆帝,而且还罗列出长达12 个计量单位,不外乎渲染事态,引人眼球,不排除瑚宝想借此事来炒作,以达到自己某种目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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