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体在现代国家统一中的建构意义
2014-06-09刘文忠
[摘要]国家认同是一个历史持续变迁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历史文化认知系统的形成、制度构建、正当性的阐释是国家统一的历史基础。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政治共同体的构建、法律共同体的实施,是国家成长的三个重要维度。“中华民族”是两岸的共同母体,两岸要逐步在一个有共同利益和责任的政治共同体的框架下谋求共同的政治行为。而且,中国的百年奋斗将帝制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决定了现代中国必定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关于中国与中国人的身份建构、政治结构安排、民族和文化宗教认同等一系列法权安排。
[关键词]共同体;国家统一; 两岸
[中图分类号]D6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3009710
世界历史表明,国家从分裂走向统一虽因地区和民族的不同具有历史的差异性,但有相似的历史基础。从连续性和整体性的视角考察,国家统一的关键因素不仅是形成了内部具有一致性认同的“共同体”,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制度框架和文化认知价值系统,创设了具有法律人格的公民身份。国家认同是一个历史持续变迁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历史文化认知系统的形成、制度构建、正当性的阐释是国家统一的历史基础。
一、国家统一与共同体的产生
国家一词可以指一种历史实体或一种哲学思想,一种人类共同体的持久形式或一种特定的当代现象。一般认为国家等同于政治共同体或政治实体。把国家看作是人与事物之间建立一种有序关系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独特总体这种定义,只是表达了作为人类行为国家的最基本的特征。它同时也应该具有追求正当性的特征,建立一个合法的、权威的和公正的秩序。[1]本文不是对国家形成的制度史的考察或者是国家正当性的阐释,而仅仅是探讨国家维系的维度,尽管国家得以维系的维度具有多元性且与国家的正当性不可或缺。①国家的内涵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共同体,以民族文化为载体的民族共同体、以政治权力为特征的政治共同体、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法律共同体持续影响国家的形式和结构。
中国古代朝贡体制下的天下观所确立的中国秩序,以“文化中国”作为行使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成为中国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近现代中国国家观则是中国领土主权在西方“条约体制”之下再“确认”的过程,也是中国传统边疆和内地一体化的改造过程,实际上正是中国传统模糊的“文化中国”向界定清晰的“领土中国”转变,尽管这种屈服于他人“规则”的过程中伴随着痛苦、抗争和大片传统领土的丧失。[2]中国秩序虽在国家共同体成长过程中,初步具有相似的共同体产生的历史基础,但内在结构的差异性不能衍生出现代主权国家。因此分析中国古代天下一体国家观对理解当代的中国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一)古代朝贡体制下的中国秩序
华夏文明不能产生西方式的主权国家和民族国家,中国古代形成的朝贡体制在世界史上别具一格。人们不可苛求前现代文明,苛求儒家,认为华夏文明应然产生现代的科学、民主和市场经济,缔造现代的主权国家。东方学者牟宗三先生认为制度文明有自身的路数,以西方主流文化来衡量,容易抹杀中华文明自成一格的发展道路的诸多未被认识的方面及其特殊价值。他主张要依据中国的历史哲学建立中国历史的分析框架。
第12卷第3期刘文忠:论共同体在现代国家统一中的建构意义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
他认为历史哲学的关键观念有三:
(1)事理与物理之别:事物如何可能?
(2)具体的解悟和抽象的解悟之别:具体的解悟如何可能?
(3)历史判断与道德判断之别:历史判断如何可能?
事理是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不具有重复性的历史事件,要对事理赋予科学的历史意义。独一的事理相伴的器物所起的历史性作用和意义则成为物理的对象,事理不可复制,物理的器物层面所发挥作用的限度也不可复制,因事因时而已。事理不适宜表面的归纳,还要看事理间的内力,这正是历史哲学和历史意义建立的关键因素。历史是集团的生命活动行程,无论自觉与否,均有一理念在后面支配。对历史的事理与观念的衔接,也不应作机械性因果法则的理解,器物的关系、性质与度量是变动不居的,展示的历史意义因而也不同,和历史主体通晓具体的解悟和抽象的解悟有直接关系。历史需要道德判断,依“当然之理”而行,但若历史集团仅依道德判断,则大部分历史便需抹去,因此道德判断之外复有历史判断。历史判断既非道德判断,也非科学方法下的知识判断(科学理性),而是建立在一个辩证主动理性实现自我是非善恶混杂活生生的事理历史以为历史的基础上,因而事理、具体的体悟与历史判断构成历史哲学的关键。[3]据此牟宗三认为中国文化精神在政治方面只有治道,而无政道,如儒家讲德化的治道,道家讲道化的治道,法家讲物化的治道,三个自上而下的系统交替使用,君在三个体系内都是一个无限体,等同天地和神。[4]
西方学者也秉持类似的观点,认为欧洲国家的整合与奴隶和附属经济紧密结合,理解东方的中国则必须与未开化民族和国外的藩属结构相结合。[5]以中国为核心的与亚洲全境密切联系存在的朝贡关系是而且只是亚洲才具有的唯一的历史体系,必须从这一视角出发才能够推导出亚洲史的内在联系[6]。中国历史的分合之争,历史表象为拥有正统的圣贤君主的轮替,而圣贤人格的道德性内涵几千年就未曾实质变化。
按照有学者的归纳,“朝贡—册封”天下一体观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先秦孕育时期;汉唐确立成型;宋元进一步充实;明清时成熟完备,然后由盛而衰,并最终在西方列强冲击下被“条约体系”所取代1648年西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条约体制逐渐成为欧洲国家之间的主要国际交流体制。。这一体系具有如下特征:“怀柔远人”、“尚德抑武”的和平主义不干涉政策,以礼仪的形式为其架构,很少依托军事征服,即使诉诸武力也并不以进行领土征服为目标;文化制度上的吸引与归依,周边属地嵌刻着儒家文化的印记,成为本地民族性的组成部分;强调“和”的松散中心,一方面尊崇中国,维系她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在华夏秩序下,像朝鲜和琉球这样的小区域,可以自立发展;经济上“厚往薄来”的互利平等,存在进贡关系但是主要是互惠贸易。[7]朝贡体制影响下,东亚地区逐渐形成一个以汉字、儒家、汉传佛教为核心的东亚文化圈,强调文化上的华夷之辨。中国古代大一统的国家观,保持了几千年相对稳定自成一格的结构,成为世界历史的一部分,具有自身的历史哲学和政治价值。
1中国早期文化优越地位促成了“文化一中”框架的形成,但道德至上的文化主义并不必然促成近现代意义民族共同体的产生
日本的早期儒学主要受中国原始儒学和汉唐经学以及朱子学的影响,至18世纪末,朱子学更被立为官学。儒家思想已成为日本文化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既外化为制度、规范,又内化为日本人的民族性[8];韩国学者普遍认为,至今,儒家在韩国社会中仍占有绝对的比重。儒教不仅仅改变了人们的思想和性格,而且使社会构造、习惯、制度也发生了大的变动[9]。
中国早期文化优越地位促成朝贡体系逐步完备,天下一体国家观随之形成[10]。中国国家和国族的具形依附于道德至上的文化主义,一旦丧失这种文化的主体地位,则这种怀柔附远的天下统一观也逐步丧失它的优越地位。而且,文化的优越地位若和普遍的民族认同相撕裂,文化的优越地位则可能促成新的民族认同。文化优越地位的认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成国族的产生,一方面文化主体性的丧失和转移带来新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古代越南浸润中华文明长久,学习中国先进制度良多,但越南精英的华化过程并未加深其对中国的认同,反而增强了他们独立自治的意愿和能力。[11]有日本汉学家认为中国自古就曾是日本的文化之源,日本发展研究中国文化大有必要(宇野哲人 1912),面对近代困苦中国则得出“中国主体性的失落”,协助中国提供纯粹日本文化给中国更为合适。甚至有著名汉学学者怀着极大的善意,建议全面引入日本文化,引导中国迈向现代社会(吉川幸次郎 1943),完全忽视“中国的主体性”,助长了日本二战的侵华,可以说,日本汉学家所得出的“中国主体性的失落”将现代中国引向灾难,中国的国家统一也因此遭到动摇。[12]
中国固有的民族思想,既非彻底,亦不完全。中国政治思想略带大同主义的“天下”色彩,“国”之观念为先民所未有。以不完全民族思想以非国家之天下观念结合,不能臻近代民族国家之境界,实为情理中事。[13]几千年中国朝贡制度体系下的以中国为中心的天下一统的国家观,是强大的文化力量确立了中国在东亚的世界地位,并通过自己的文化塑造了其他民族的文化结构和文化特性,间接促成了其他民族的文化觉醒和民族自觉,这的确是研究国家认同值得关注的一面。
2以礼仪恩典为表征的政治共同体虽已具形,但中央政权仅谋求形式统一的宗主权地位,不以实质上的政治利益和权力为主要目标
中国古代重在“贡-封”恩典礼仪,不以领土征服、武力占有为目标。藩属有最大自治权,中国世界秩序的核心是维护自身的宗主权。而西方政治哲学里面,没有“天下”这一层次,其视角是国家本位。费正清认为中国世界秩序观自古缺乏清晰的领土和主权观念,[2]中国古代意在维护王朝正统合法性,同时突出“仁”、“和”,主张“善治”。对内实施的是一种弱式松散的中央集权模式,对边疆地区采取的是一种分封性质的“中央-藩镇”模式,这是一种非治理模式,根源于王朝内部这种“中心—边缘”的征服思想。中国古代周边国家作为“藩属”,必须得到中国皇帝的“册封”才能拥有合法的统治地位;作为回报,“藩属”必须承认中国的宗主权。宗族伦理制是古代社会广泛认同的政治规范系统,是王朝统治的基础,由此衍生出东亚社会独特的礼义德孝治天下的政治、历史模式——“贡-封”秩序。[7]
他认为中国这种传统制度是以中国为中心的、自足的和不平等的,因此当时中国与西方的冲突为制度之冲突,是中国朝贡制度和西方“条约体制”的冲突,势必被后者所取代。这成为费氏理解与研究中国近代史乃至中国历史的钥匙,甚至也成为其研究中国现当代历史的基石。在现当代西方研究中国历史的三大模式中,不但“冲击—回应模式(impactresponse model)”由此产生,而且“传统—现代模式(traditionmodernity model)”和“帝国主义模式(imperialism model)”也均与此密切相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费氏是西方研究中国近代史和中国史方法的集大成者似不为过。[2]
3治理结构松散,法律共同体难以产生。因制度建构的缺失和结构的不稳定性,使得中国朝贡国家一体观在明清后为西方条约性体制取代
多元一体中国共同价值观是以中国为宗主,以四夷为附庸的华夷一统的大一统理念,共同“构成了向全人类(包括夷狄)行使政治权利的道德基础”[14],成为中国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观念使国族观念逐步具形,但结构松散而不稳定,缺少内在稳定的制度机制。在“贡-封”体制下“中华意识”逐步形成,国族观念逐步具形,“中华民族”内涵逐渐丰富和清晰。
“贡-封”体制带有自我中心主义的主仆关系,强弱取决于中心国的国力变化及“德化”力量的大小,中心对边缘无法施加长久的影响力,缺少西方式的法律和制度基础。缺少了政道的中华文化,不会出现民主政治,也不会出现近现代国家的政治和法律。[4]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华夷秩序也绝非尽善尽美,相反,它打着古代阶级社会深深的印记,带有中华帝国与生俱来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15]
近代西方社会的统治组织是法治框架内的产品。即使统治组织的人事变换,也不影响公共支持它的法治框架。而公共之所以支持它的法治框架,是因有公共的文化理想、行为典则、基本价值观念。中国传统的统治组织往往是社会文化的演衍或激烈变动的产物。它的出现几乎没有法治途径可循。恰恰相反,只有它站稳了,安定久了,然后才有法治间架可求。这样的统治组织,一出现便先天地有浓厚的私人及其团体的色彩,根本就是纳入少对长的血缘关系。[16]150-151
(二)近现代国家统一中的共同体
国家作为普遍的历史现象和哲学概念,必须以考虑国家作为具体的当代现象加以补充。16~17世纪国家和主权概念密切结合,与主权概念相伴产生是国家要以单一实体的人民和民族恰当地决定和组建的。这个思想在法国和美国革命中得以发展,通过革命建立了公共机构的代表制,这个机构的目标之一是确保公民个人权利。作为当代现象的国家可以定义为人民意志规范化的代表制,这种制度使国家能在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确保全体人民的安全与幸福及部分的权利,并以其本身的主动性有效地行动。[1]国家形成的关键是形塑了共同体,共同体的形成一定具有特定的历史基础和物质基础、稳定自生的内在结构、得以维持的共同的规则和稳定的组织结构,以对抗共同体外的组织。
民族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法律共同体是近现代民族国家产生的三个重要历史基础。共同的利益、居住地、同质性高的居民是共同体得以维系的物质基础;共同的信仰、伦理品质、宗教情怀、语言和共同的历史神话及其传说,形成共同的公共生活。国家与共同体概念被剥离出来的过程中,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一直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件。但是,国家在成长过程中共同利益显然并非是首要目标,在这一点上,列宁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首要目标是维护既得利益者,国家依靠有系统的政权机器,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处理内部事务并同时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按照安东尼·吉登斯的观点,国家可以被界定为这样的政治组织:它的统治在地域上是有章可循的,而且还能动员暴力工具来维护这种统治。[17]
1民族性、政治性、法律性是近现代主权国家三个重要维度
民族共同体包括民族、种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共同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宗教和神话等诸多因素,其成熟标志是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的产生;政治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公认的政治机构和特定的居住区域的人们所构成的集合体。它是在捍卫共同的政治利益、共同的领土、共同的民族利益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也是制度、政府和权力构建的形成过程,领土、资源、居民等诸多因素、利益是政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法律共同体,是国家形成的内在核心,它既依赖于法治、人权、民主、自由的价值形成,也依赖于以此为基础的制度构造和自觉遵守,是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形成过程,它使公民身份、财产权、公共治理、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福利等通过法权安排得以具体实施。
民族共同体是近现代国家形成的特定的历史基础。民族(nation)与国家(country)并不必然发生联系,西方学者使用的“民族国家”概念,重在强调国家权力和民族同质性相结合这一特征。一般认为民族国家成型于十六、十七世纪,[18]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民族构成一个国家的国家形态,它是一个欧洲的概念,欧洲的民族国家不是一个普世性概念。[19]美国民族学家纳瓦里给民族国家下的定义是,“具有相同的文化和相同的语言、由他们自己的同胞中的一些人治理并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同质的人们的主权单位”。[20]现代国家通过共同的价值、历史基础和表征行为宣誓集体自我意识,民族共同体可被看作是对国家这种特殊的精神、文化、信仰的认同,并通过民族认同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基础,通过建构国家政权实现民族的共同体。国家则不断强化民族基质(national essence),民族基质可以是某些经典,例如犹太教的法典、基督教的圣经、美国的宪法和独立宣言、英国的大宪章,也可以是各种不成文的神话和仪式。参见:复旦大学历史系、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近代中国的国家形象与国家认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塑造政治认同度,通过授予法律上的公民身份,强化共同体的制度认同。
政治共同体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以共同利益为基本载体。政治共同体是以共同的政治利益、被广泛群体认同的政治机构和特定的居住区域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集合体。民族国家内部,必然存在着各种具有共同政治利益和政治权威机构的社会集合体,这些政治共同体构成了国家政治生活有序性的结构基础。当代有影响的西方政治学家一般都很重视政治共同体这一概念,如S.P.亨廷顿认为,政治共同体以种族、宗教、职业和共同的政治机构为基础,它有三个要素:对政治和道德规范的某种共识、共同的利益、体现道德一致性和共同利益的政治机构及政治制度。在政治认同和信仰的基础上形成政治国家,一般认为政治国家是民族国家发展的高级阶段和形态。“民族国家”和“政治国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理念的同一性,都具有共同的文化因子。作为历史继承下的民族国家和政治国家,都具有共同的政治价值理念和政治信仰,但是在政治共同体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具有“公共性”,是向民主与法治过度的国家,是制度构建、政府构建和权力构建的形成过程。
近现代国家总是以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作为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国家观强调“德化”力量,通过礼仪教化的“文化一中”影响周边地区,无法施加长久的影响力,缺少西方式的法律和制度基础,因此被西方“条约体制”所取代。现代民族国家是法律共同体,“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21]政治和法律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不可分割,政治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标志,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只有通过法律构建才能成为一个良性运行的机制。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法律共同体被认为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化群体;在一个更宏观的视野范围内,法律共同体是指通过法律创设、组织起来的、实现着法律秩序的等级体系,它由个别规范、一般规范宪法和基本规范构成,从这个意义上,国家是一个法律现象,一个法人或者一个社会共同体。“国家作为一个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22]通过法律而实现社会控制,是法律共同体的根本属性。若失却了法律规制,或者,法律并非社会的根本性控制手段,则法律共同体不复存在,因此法律共同体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超越道德和宗教的作用。
2民族共同体的完成,政治共同体的构建,法律共同体的实施,在近现代国家统一中发挥交互的影响力
民族共同体伴随着民族政治诉求成长和壮大,政治属性攸关民族共同体的存亡,并赋予民族共同体以稳定的自我认同,强化民族的历史记忆,这也是民族共同体形成的核心标志。政治诉求是民族走向民族国家和民族主义的伴生物,争取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是民族共同体活动的中心。
民族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的紧密结合是形成现代国家的必要条件。现代国家主权观念形成标志一般与民族文化相伴而成,民族主义成为民族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结合的最主要标志,虽然对于民族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的结合是否能产生民族国家或者产生什么样的国家争论仍旧不断。民族国家是建立在国家民族认同的基础上的,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或途径来进行:一是在对原来存在的国家形式进行否定的基础上进行建构;一是在肯定原来存在的国家形式的基础上通过对旧有的国家形式进行改造而构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现实国家形式是否具有合法性,特别是国家共同体的合法性问题。
民族国家的基础是建立一个良好的宪政结构与合理的法律秩序。在现代社会,法律更被理解为给政治行为设立边界的活动,使之成为政治理性和原则框架下的任务。一种立足于基本权利保护要求的法律框架无疑会重塑政治的实践方式,产生广泛的民族认同、政治认同、社会认同与国家认同。法律不仅仅要提供正确的司法判决,还要为社会提供思想,发挥积极的建构社会的功能;法律在现代社会里不可或缺,并与政治、历史、哲学、社会等共生,在树立基本人类秩序上意义非凡。缺失法治的政治便丧失了政治常态化的变迁形态,发展成为集权或者运动式政治,政党意志与个人意志便会凌驾于国家之上,政治权力的至上性便会动摇国家的根基,法律为政治设定边界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防范政治权力的至上性,政治权力的有限性是国家合法与合理的基础和本质,法律为此可以发挥限权的功能性的建构作用。“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22]通过法律而实现社会控制,是法律共同体的根本属性。若失却了法律规制,或者,法律并非社会的根本性控制手段,则法律共同体不复存在,因此法律共同体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超越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国家是基于官僚统治集团之上的法律组织,民族则是相信他们自己具有同种文化遗产的共同体”。[23]民族国家是一种关于身份建构、地缘政治、民族认同及其文化单元的普遍意义的法律结构。[24]一个国家主权应当是“完全自治的,因而是独立的;不服从任何其它国家法律秩序的国家,除了国际法的世俗权威以外,不存在其它任何的世俗权威;它通过一个有效的法律秩序而结合起来,而且,它的特殊地位和组织使它能代表这个国家的人民参与国际间的往来,决定相互间的重大事务。”[25]哈贝马斯甚至还从法律的角度要求将国际关系法律化,以世界公民法代替过时的古典国际法,并将其制度化和程序化,以保证国际干涉的合法性。[26]
二、“两岸一中”的历史探索
台湾问题的实质是分裂国家的统一问题,两岸各有政治诉求。因两岸处在不同的政治秩序格局下,两岸问题日益国际化。解决台湾问题,首先要将台湾问题的国际化格局限定在民族主权国家的国内问题;其次是构建两岸“一中框架”下主权实现形式,完善国家统一的历史基础,并创造有利的历史条件;最后是两岸实现共治,拥有唯一的法律人格和公民身份识别标志。“中国”不是想像的政治共同体,而是具有同一性的民族共同体、逐步完善的政治共同体和拥有共同公民身份的法律共同体。一个国族只有在完成了从“民族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的转变,才能说真正蜕形为现代国家。有学者因此指出,近代中国的百年奋斗旨在“救国、建国”,即将传统帝制中国拨转为现代民族国家,决定了现代中国必定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表现为关于中国与中国人的身份建构、地缘政治、民族认同和文化单元的抽象一体性法权安排。[24]
在学界,“两岸一中”的关键是建立起适合中华民族国情和史情的国家理论,以民族国家理论视角,建立起中华民族史观下的国家主权理论。日本学者指出主权理论对于欧洲以外的亚洲人来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事情。当按照欧洲人称之为“国际社会”的时候,我们必须遵循主权原则。主权原则应始终善于接受历史上的各种思想,理解主权概念被表达的背景。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的实践家都不愿意否认主权是在一系列实践活动中被建构起来的法则这一事实。[27]有鉴于此,中国国家统一的理论要借鉴古代中国朝贡体制。但是强调“礼仪”、“秩序”和“文化”的东方文明在强悍霸道的现实主义面前,显露出孱弱的一面。近现代国家理论伴随着民族国家和主权理论日臻完善,成为发展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基本法则。
(一)强化中华民族国族意识
以“中华民族”进入政治识别系统当推辛亥革命。民族国家认同攸关政治道路之争,即“排满建国”还是“合满建国”的问题。不同立场的学者和政治人物各有其主张,而且截然对立。他们的主张,既反映了中国固有的“夷夏之辨”观念,又有西方近代民族主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中西交汇的特色。[28]按照费孝通的理解,中华民族不是民族的叠加,而是多民族基础上更高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是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汉族是多元一体格局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过程中起凝聚作用的核心。凝聚的结果是把多元结合成一体,但这一体不是汉族而是中华民族,一个高层次认同的民族;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高层次的中华民族实质上是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其间存在着相对立的内部矛盾,是差异的一致,通过消长变化以适应于多变不息的内外条件,而获得这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29]费孝通先生认为,作为国家认同的中华民族相对于社会成员的民族认同而言,是高一个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
共御外辱、争取独立是中华民族的现代性特征。正如孙中山将民族主义阐释为“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一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前者的目的是“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30]中华民族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概念,凸显其民族主义的特征,究其因,是现代中国具体的历史语境决定了民族主义思潮自近代以来始终的强势地位,个人的生存和自由只有在民族国家的生存和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1发挥中华文化的社会整合与国家整合的功能,但也要同时认识到它作用的局限性
“要认识文化的功能,比较容易入手的方法是将文化看作某一群体生活的整合模式,或一个社会整合的程序。”[16]102中华文化可以充分发挥两岸的社会整合作用,但也需注意民族、民族文化与国家认同并不能划等号,盖因历史上“中国人只有不移的文化认同,而鲜有明显的国家认同。此所以我们只能说中国传统社会只是以文化为基底的天下性的结构,而不能说是以政治为基底的国家性的结构”,[31]中华民族生成的历史也表明族群的认同若不能同文化的认同相结合,则不可能形成稳固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认同若和族群相撕裂,则可能刺激新的族群意识的产生,中国“贡-封”体系下如此,美国新民族的产生也是如此,越南、日本、朝鲜半岛从中华文化剥离出来产生新的族群认同也是如此。
2两岸在中华民族的族群意识上有认同的基础,但台湾本土形成的“台湾主体意识”正逐步侵蚀“文化一中”的基础
台湾很多思想库及其主要成员曾提出了一系列概念,如“台湾主体意识”、“台湾共识”等,这些概念实质上将中华民族的族群意识和台湾精神相割裂,解构中华民族固有的历史文化,从文化上缔造台湾的本土性。
2001年“财团法人台湾智库”成立时确立的基本宗旨就是“落实台湾精神与价值”,曾有智库学者撰文,认为“两岸已进入稳定的和平发展关系,融合过程中如何维持台湾的主体性,非常重要。在大陆‘大而不美的经济体笼罩下,只有坚持主体性,台湾才有存在价值”。[32]民进党前主席蔡英文曾表示,“台湾主体意识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共识”,可以用包容性的本土观与主权联结,在包容性的本土观下,台湾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这个生命共同体的主权是我们自己的。”[33]即便如此,台湾民进党中执委洪智坤指出,2012年提出的“台湾共识”无法对台湾社会交代,政治领导人物要有自己的主张,不能只提供一个框架;党内有人谈民族主义、血浓于水、要去祭祖,都不太赞成,“民族主义不是民进党战场”。[34]主张“台湾人不是中国人”,创造出“台湾民族”这一概念,把省籍间的差异夸大为“族群问题”,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取政治利益。[35]
3文化与民族的认同若不与基本秩序的构建相结合,将中华民族族群的文化连接赋予现代意义,则不能形成现代的国家结构
中华民族不仅仅是一个族群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两岸文化同属于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台湾文化无论从根源、内涵,还是表现形式,都与中华文化一脉相承,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岸拥有共同的传统价值观念、语言文字、民俗风情、民间信仰,成为两岸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相互联系的纽带。美国兰德公司2008年8月发表的一份报告认为,与美国相比,目前中国的综合实力落后美国40年;但中国大约到2028年便可以超过美国,因为这个国家“正在奇迹般地崛起”。当然我们也不能被这种民族崛起的神话所蒙蔽,对美国智库关于中华民族的民族性认识也应有客观的审视,族群的形成、稳定和强大与民族文化的形成密不可分,且必须形成民族文化的“主体性”地位,方能如古代中国一样,在“贡-封”体系下,再生两岸中华民族文化的优越地位和世界意义。
“民族认同”具有层次性,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民族身份认同”,是民族成员和个体对自己族属的身份选择。第二,“民族共同体认同”,形成“同族”的集体观念。第三,“民族-国家认同”,是民族与国家的系统性认同形成过程。形成民族-国家认同,则应形成社会的普遍认同,需要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几个方面的相互协调和有力支撑(如下图)。[36]
两岸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一定要同两岸的社会认同相联系,形成两岸共同的道德基础、历史文化价值、市场秩序。从价值维度看,国家结构体系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将当代人类的基本价值合理地安排进具有特定历史与文化的社会之中,引导人们的国家认同并协调整个社会的观念与行动,核心价值的缺乏、价值顺序的混乱以及结构安排的不合理往往是社会和政治危机的潜在根源。
(二)建立一个利益休戚相关的两岸政治共同体
政治共同体形成的方式很多,包括战争、政治谈判、政治协商、政治协议等,也因此形成不同种类的政治共同体,如依附、附属、同盟、邦联等。建立两岸的政治共同体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增强政治互信、明晰政治定位、在政治共同体中谋求一致的利益和责任。
1进一步增进政治互信,明晰两岸政治定位
阻碍两岸交流扩大和两岸关系回暖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两岸缺乏互信。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两岸一中框架”成为两岸谋求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两岸更要在共同的政治行为中谋求一致的利益和责任。
2建立有效的党际沟通渠道
现代社会是政党政治,民主和法治成为世界、两岸的普遍政治认同。大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台湾是多党轮替制,在两个政治体制内都不排斥非执政党的参政、议政权。应适时建立两岸有效的党际沟通渠道,创设一个承认一中框架的政党联合体,并形成一个有效的组织连结,通过适当方式在两岸参政、议政,为将来的民主联合政府创造现实的政党条件。
3构造两岸共同的政治空间,确立两岸共同的战略利益、共同的战略对手、共同的市场
维护共同的领土和主权是最大的战略利益,促进中华民族伟大的战略复兴是另外一个利益,促进两岸共同市场的形成无疑也是其中之意义。
4确立两岸共同的政治表征
国际范围内的政治表征可以有很多形式,如共同组成联合体参加运动会、一面旗帜;两岸四地共同议决国家范围内设计中华民族利益的经济文化科技环保教育等诸多事情,互设办事机构也是其中一环。
(三)建立两岸法律体系的连接
用宪法解决分裂国家中的民族和种族冲突几乎是国际社会可以实施的唯一方法。国际和国内也在追求宪法核心价值的努力,即自由的市场经济、个人权利的保护、公民普遍民主权的实现。当以这些核心价值为基础的宪法规范被构建出来,分裂国家的统一也因此普遍原则的构建而焕发出新的活力,它既承载着传统文化的余晖,也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成果。
1两岸宪法的联结势在必行
国家统一是一个制度化过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作为对社会结构的观念反映和行动表达,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20世纪40年代以后,制度焦点集中在广泛的制度结构上,如宪法与政治系统、语言与立法系统以及亲属和宗教等,另一些理论家则集中分析共同意义、规范框架与地方化的社会互动如何出现的问题。
国际法原理认为,一个国家在国际上只有一个国家人格,只有一个主权,是由该国政府代表该国在国际上行使主权。当一国内部出现两个以上对立的政府时,国际社会只会选择其中一个政府作为该国的合法代表。这就是“一个中国”原则产生的法理基础。宪法是对主权、政府、领土和公民的确认,两岸宪法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两个互不隶属政府的对立,实现两岸共治问题。
“一中框架”必定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关于中国与中国人的身份建构、政治结构安排、民族、文化、宗教认同等一系列法权安排。两岸的法律问题从宏观上是两岸的宪政安排与宪政结构问题,立法权与主权者如何统一问题;从中观上是两岸公权力如何对接,是区际法律冲突和选择问题;微观上是两岸经贸交往中法律适用问题。
两岸法律共同体的建立目前要解决两个交互性问题:如何解决两岸的区际法律冲突、如何促进两岸法律体系的统一适用。在两岸两部宪法规范文本的效力达不成适用的统一前,可在两部宪法间寻求共同一致的宪法原则,要充分发挥宪法原则在解决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作用。建立两岸法律的统一,可渐进地分为三个步骤:两岸各自以域内冲突法调整法律冲突;统一区际冲突法调整;两岸相互谅让,共同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
两岸法律体系都主张公序良俗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成为对抗彼此判决与裁定执行的主要理由。在美国复合法域较少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益于美国联邦宪法对“联邦主义”的确立及“充分诚意和信任”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要求每个州对其他任何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给予充分诚意与信任。充分诚意与信任条款的理论基础是:美国作为一个统一主权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首先要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联邦法律统一的政策利益高于各州自身的政策利益,宪法条款对各州自主适用法律的权力进行具有强制效力的限制。条款的存在。美国各州法院在法律适用和区际司法协助中均不排除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只是在实践中较为少用。美国宪法的“充分诚意和信任条款”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这一义务性条款的规定最大限度地推动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开展。中国可以在宪法层面尝试使用这一法律方法,将“充分诚意和信任条款”发展成为适用两岸法域的宪法原则。
2大陆、台湾、香港、澳门为基础形成一个有效的道德性共识,形成一个集体身份
这个道德共识超越宪法、法律,超越国家、政治和政党。充分利用现代政治技术,集体保障两岸四地公民权利和自由,借鉴欧洲统一的经验签订一个地区性人权公约,这个公约首先宣誓集体性认同的道德原则,即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的认同;其次是宣誓个体的认同,即对个人公民权的认同和保障,成立两岸四地的人权委员会。建立统一的人权法院,将道德性原则逐步发展为政治实体和共同体。
3确认两岸共同的公民身份
公民权和财产权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益。古罗马从一个小的城邦国家一跃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帝国,就是赋予了罗马境内与境外居民两个重要的权利:公民权和财产权,凡是罗马境内认同罗马国家的一律具有平等的公民权和财产权。借鉴历史国家统一的经验,两岸双方应彼此认同双方的公民资格,取得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考虑到台湾复杂的政治生态,大陆可以单方面认同2300万台湾同胞的公民身份,获得与大陆公民一样的公民权,前提是坚持国家统一、坚持一中框架、认同中华民族及其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
4建立两岸理性的合作和竞争规范
有社会和政治意义的两岸关系是创设两岸适用的规范体系,包括合作规范也包括竞争规范。两岸已经签订了30多个合作规范,但是竞争规范则没有提上日程。竞争规范有战争、谈判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两岸关系若能长久保持和平发展应建立两岸低限度的竞争规范。竞争规范的核心是合理划分主导权和利益分配,而经济与制度竞争力无疑是两岸关系未来发展的核心。
三、余论
第一,中国不仅需要引进西方的政治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当中国成为一个必须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负责任的大国时,在理论上,我们不能只是西方文化的吸收者,更需要让中国历史文化赋予现代意义,尝试在国家统一理论中汲取有意义的判断和方法,建立以科学思想与技术革命为载体的传统和现代化兼容并包的富于弹性的两岸社会系统。殷海光先生认为,任何一个文化,只要得到科学思想与技术的要领,都能有贡献于现代化,现代化不是西方的专利品。中国传统文化也因此不受传统所累,也会对西方文化作出实际而积极的反应,通过俗世化和革新获得自己的现代化。参见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台大出版中心2009年版,第420-467页。
第二,充分利用现代政治技术和政治哲学,汲取历史上国家强大的经验,构建两岸的国家认知,通过人权和公民权的法律连接创造两岸宪法化、结构化社会治理系统。
中国的政治文化自始就认识到政治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因此古来圣人常从礼乐制度与典章仪式等处着手,劝服君主凡事要反求诸己。如果不能反求诸己,自我克制,迟早会遭民众推翻。所以,中国政治文化中的理想统治模式是无为,与传统欧美自由主义理想中功能有限的夜犬政府相比,有异曲同工之妙。这样围绕着君子之德的政治文化,至今在两岸三地依旧存在。摆脱欧美历史脉络的宪政学说,从中国历史已经有的有限政府文化着手,认清中国历史上政治滥权的主要根源是碍于道德滥权,继而滥情,然后再设计出限制政治力为恶的制度,是两岸宪法学界责无旁贷的合作项目。[37]
第三,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政治共同体的构建,法律共同体的实施,是国家成长的三个重要维度。依此认识,本文认为“中华民族”是两岸的共同母体,两岸要逐步在一个有共同利益和责任的政治共同体的框架下谋求共同的政治行为。而且,中国的百年奋斗将帝制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决定了现代中国必定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关于中国与中国人的身份建构、政治结构安排、民族和文化宗教认同等一系列法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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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National identity is a continuously changing historical process, during which the form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gnitive system,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validity interpretation are the bases of national unity. The formation of a national community, construction of the political community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al community are three important dimensions of national growth. “Chinese” is the common parent of Taiwan and Mainland. Taiwan and Mainland should gradually seek common political behaviors in a framework of mutual interest and responsibility. Moreover, China′s centuries of struggle has turned the monarchy into a modern nation-state, which determines that modern China must be a legal community, whos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re a series of legal rights arrangements, which are about the identity construction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people, arrangements of political structure, ethnic, cultural and religious identities, etc.
Key words:community; national unity; mainland and Taiwan
(TrCui Xianquan)
(责任编辑孙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