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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2014-06-06李凤玉郑集思

卷宗 2014年4期
关键词:行业性情报信息研判

李凤玉 郑集思

1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概念的解读

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1。从信息的角度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来增强情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战斗力的过程。在这里我们将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定义为:“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全面渗透,在职务犯罪侦查破案中广泛运用,全方位支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过程。”

2 当前我国知足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整合速度慢,信息共享程度低

目前,我国检察系统的内部网络管理平台各自为政,各部门管理的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和数据格式并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能兼容,信息运转时间长、传递范围小、共享程度低,导致了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来源不广泛、信息利用率低下,大大影响了侦查工作效率。

2.2 缺少分析研判意识,缺乏情报分析研判队伍建设

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专业的情报分析研判队伍,随着现代职务犯罪活动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智能化、隐秘化的特点。情报分析研判滞后已严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

2.3 硬件设备和技术应用存在严重差距

1、硬件设备存在差异。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所以信息化硬件设备也存在一定差距,网络的带宽,计算机的数量、移动侦查指挥系统等设备都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还存在信息化硬件设备短缺的现象,极大地阻碍了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2、技术应用存在差距。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虽然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但计算机操作水平却普遍较差,大部分不能灵活应用侦查信息化建设中的一些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然而,侦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的恰恰是计算机信息技术,侦查人员若不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基础操作知识和技能,势必会影响侦查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3 关于职务犯罪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3.1 树立“信息引导侦查”意识,加强人才分类培养

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在思想上认识到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以往陈旧的侦查理念,树立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核心地位。加强专项培训,培养信息网络技术、掌握发现、获取、整理、分析、综合利用情报信息的能力,将对信息的分析整理研判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

3.2 注重信息收集,建立高效专业的情报信息系统

侦查信息化的基础是内容全面、高效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笔者认为,根据信息的性质可将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信息分为四大类:一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料库,即那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不直接反映犯罪与否,但是能为侦查活动提供基础性内容的信息,例如,公民户籍信息、企业工商登记、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社保信息、证券交易信息、银行信息、税务信息、通信信息、出入境信息、航班信息等等。二是线索信息,这类信息虽未被查证,但一定程度反映了犯罪事实。包括纪委监察部门移送线索、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上级院移送或交办线索、群众举报线索、侦查自行发现线索等。三是已办案件信息。包括行贿档案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所属行业、谋略应用、窝串案情况等信息记录。四是专项信息,指贪腐犯罪多发、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信息,如针对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医药购销、保障房分配等,建立专门信息库。

3.3 运用“信息引导侦查”模式查办行业性窝串案

当前职务犯罪多呈现行业性特点,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社会管理等重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潜规则明显。笔者认为运用“情报信息引导反贪侦查”的全新侦查模式,为查办行业性窝串案提供了新的视角。

1、加强部门配合,建立重点行业信息库。反贪工作结合行业初查意识,注重收集贪腐犯罪多发、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信息,如针对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医药购销、保障房分配等,建立专门信息库。通过对行业信息的分析研判,注重从行业规律、特点入手,深入开展行业性案件的调查研究,以形成对重点行业职务犯罪的动态监控,找到行业潜规则,以线带案,层层深挖。

2、利用线索发现平台,广开案源。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也叫基础性信息平台强调对信息的占有性和可查性,而线索发现平台则看重对犯罪的监控性和发现性。根据犯罪特点和重点领域以及潜规则,一方面对既有线索进行信息化集中管理,做为反贪信息平台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加强对线索的统筹使用,树立线索经营意识,加强对线索的分析研判、排查筛选,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了筛选分类,有针对地进行长线、中线和短线经营,对可能涉及窝案串案的线索,有计划分步骤统筹使用,逐步形成了“以案找案,线索不断”的良好局面。

3、围绕情报信息加强内外配合,同步取证工作。针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利益勾结紧密,形成盘根错节的犯罪网,窝串案众相环生。查处行业性窝串案单靠一个办案组往往不能彻底深查,需要整合有限的办案资源,实行大兵团作战,提高查处和深挖窝案串案的整体效果。故基于对整个信息引导侦查系统的把握,根据不同的工作模块和人员特征将侦查人员划分为不同组别,主要有信息管理组、外调取证组、审讯突破组、后勤保障组、侦查指挥组等,各组之间围绕情报信息密切合作,实现审讯突破与外围取证之间、多个对象调查取证之间,多个审讯对象之间的信息互通、相互印证、同步协作,实现大兵团规模办案的目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1997年召开的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对信息化的定义。

作者简介

李凤玉,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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