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性报道应把握好平衡原则
2014-06-06赵晶
赵晶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它能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监督性报道,因其触及的问题往往极其敏感、复杂,所以这类报道的采写记者所采写的稿件,就要客观、准确、公正,经得起推敲。
在监督性报道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问题是立法自控可以解决的问题。在很多中小城市的边缘地带,一些公共绿地经常被当成是私人用地,小开荒或私搭乱建的现象屡屡发生。对于这种行为,老百姓有反对意见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公”被“私”用,就意味着不公平、不平等,解决这类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被私人占用的重新写回“公”的名字。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际解决的过程中却是困难重重,往往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出了第一面后,就没有下文了。对于这类问题而言,并不是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而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约束,执行起来步履维艰。
第二类问题是因制度缺陷造成的老大难问题。露天烧烤、商贩占道经营这两类问题可以说是城市治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同时也存在噪音扰民的问题;商贩占道经营,在交通现状已经日趋拥挤的今天,无疑是使本该畅通的路面又添新堵。但问题是,这两类问题有一个共同点,它们虽说是违反制度的,但同时又是被老百姓所需要的。这类问题的出现,就凸显出了制度的缺陷。
第三类问题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到位遗留下来的问题。露天集市的短斤少两和违章建筑问题是这类问题的典型代表。短斤少两的现象在一些露天集市很是常见,工商行政部门应该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牵头单位,但是在老百姓反映这类问题时往往得不到标本兼治的解决办法,长时间下去,就会给人一种错觉,工商行政部门和商贩之间存在着利益链条。而对于已经建起来的违章建筑来说,“已经建完,不能强拆”也成为很多职能部门用来搪塞的说辞。如果,在这类问题萌芽的时候就加以制止,情况或许会好很多。
第四类问题是职能部门不作为而引发的民众舆论。近几年来,三公问题成为百姓舆论的焦点话题,公款吃喝招待、公车消费、公费出国,本是公利性的政府却以各种方式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再加上日常窗口服务的生冷硬态度,难免会让百姓怨声载道,急切希望媒体能够行使舆论监督权。对于这类问题,媒体的监督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职能部门进行自查。
第五类问题是因百姓自身素养低引起的媒体监督。媒体是百姓表述心中诉求的一种媒介,有的百姓是自己多方求助无门,把最后一线希望寄托给媒体,如果是正当诉求,媒体在这个时候可以行使舆论监督权,在百姓和职能部门之间搭建桥梁,但很多时候也有的百姓把媒体当成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过度地滥用媒体。但新闻媒体不是职能部门,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一切,也不能不讲大局一味迎合。这就需要记者在监督性报道中讲求平衡原则。笔者认为,平衡性原则应该掌握好以下几个度。
一是真实度。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监督性报道往往涉及到问题的正反方,采访这类新闻的记者不能偏听一方之言,应该做到尽可能地了解事件涉及到的每一方的观点,不能妄自猜测,自由表达的权力不仅要给弱势群体,也要给其对立面。事实总是未知的,而且它们常常被隐藏起来,在多方了解过后也不能轻易下结论定调子,要结合实际情况呈现给受众最真实的监督性报道。
二是有态度。有态度并不是有倾向,而是在做到采访详实、真实的基础上,通过你的报道让受众自己去感受。态度这个问题在监督性报道中显得尤为重要,很多时候记者稍微不小心,一个语气词,或者报道语气的变化就能让受众感到记者明显的倾向性。要做到有态度,但不露痕迹。
三是有深度。一篇监督性报道采写得是否成功,笔者认为深度是画龙点睛之笔。监督性报道往往是舆论反响比较强烈的共性问题,对问题探寻的深度考量是记者对共性问题的思考。一篇有深度的监督性报道既能引导受众对共性问题思考后给出合理化建议,也能促进职能部门提升行政职能。
综上所述,监督性报道,要求记者注重从民众和政府的视角分析问题,成为疏通政府和市民之间的信息渠道,在二者之间把握好平衡,真正做到监督不添乱,解决不包办,避免语言过激、语境错位和观点错位,起到监督和疏导的作用,而不是火上浇油的反作用。
(作者单位:本溪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