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和地区如何剥夺监护权
2014-06-01裴斐
文/裴斐
发达国家和地区如何剥夺监护权
文/裴斐
在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就是保护儿童免受伤害,为实现这一目标,美国拥有一套完整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受理登记和调查程序、寄养和监护临时措施或长久安置、家庭维护以及将儿童从家庭迁出的司法审查程序。
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报告的方式向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发起对儿童受虐或被忽视的调查请求。经过调查,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虐待行为,这些机构将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在一些案件中,根据怀疑虐待的严重程度,如果认为儿童处于进一步的虐待或忽视的实质性风险中,儿童将被安置到紧急保护监护机构,一般是儿童庇护所,更小的孩子会被转移到寄养家庭。在此之后,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审理程序结束后,法庭将最终决定儿童的去向。如果儿童无法再由父母监护,则开始启动终止父母权利程序。法官将根据儿童年龄等情况,决定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或允许儿童离开父母独自生活,与此同时,父母也失去对孩子的探望权。
德国法律规定,对儿童的保护属于公共性质的责任,如无人监护,在监护涉及未成年人时,家事法官可将其交由国家负担或交由社会援助儿童福利部门负责,国家司法介入父母亲权之中。在某些法定情形之下,家事法官可以为了儿童的利益作出决定,将儿童监护权转移给社会儿童援助部门。同时,在儿童监护过程中,家庭法院全程参与监督。
按照《德国民法典》,如果未成年人的身体、精神或财产受到危害,则在父母无意或无能力消除危害的情况下,由家庭法院采取必需的措施。监护法院在采取了其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害时,可以剥夺父母的全部亲权。监护人由监护法院依职权选任。
从对儿童成长最有利的角度出发,监护人一般应以自然人为主,只有在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才由青少年局和社团担任监护人。在德国,一旦某个自然人被监护法院选为监护人,那么这将成为他公法意义上的国民义务,不能拒绝,否则,违反监护义务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新加坡法律中,抛弃、虐待、疏忽儿童均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善监护的表现形式,虐待儿童既可以是直接的作为,也可以是间接的不作为。
在新加坡,儿童保护案件的信息来源比较广泛,任何人合理怀疑虐待儿童行为可能发生,均可以向初级法院进行主动举报。少年法庭一旦确认了儿童应该受到保护时,可以作出的判决有:(1)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认真履行监护义务,恢复破坏的亲子关系;(2)将儿童交予适格的人予以照顾;(3)将儿童交予儿童福利院等社会机构进行照顾。
以上措施中,除第一条以外,其他两项均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发生监护权转移。此外,还可以指派儿童机构官员或法庭指定的其他人对儿童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或要求父母、子女一方或双方参加亲子关系咨询、心理治疗或评估等活动,以便于解决亲子关系不畅、重建或辅助重建儿童信心及提供子女抚养的方法教育,最终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我国澳门地区继承了葡萄牙法律的传统,将国家亲权、儿童最佳利益等原则植入各类法律当中。
在澳门地区,任何市民怀疑或发现儿童受虐的事实都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司法部门,同时,检察院、政府部门、相关机构等也负有向司法部门报告的义务。在法庭审理的任何阶段中,若法官发现儿童正处于或可能再次处于受虐或被疏忽照顾的紧急情况下,应在进行简单的初步调查后,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直到上述情况结束或终局裁判生效。
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未成年人交予个人、社会组织进行照顾,或者只是间接提供生活资源而不交予其他个人、组织照顾。首先,个人照顾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监护人或负有照顾义务的其他人,一旦确定,这些主体将作为法定义务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通过非家庭成员或社会组织提供照顾,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家庭生活环境中去。
第三,直接向年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经济上的辅助,帮助未成年人自立,并在心理教育等方面进行推进,使其可以自己生活并逐渐自立。也可以要求官方社会工作机构介入编制个人社会保护计划,对该儿童进行辅导、指导和监督。无论上述哪种情况,法院均可直接跟进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可要求官方社会机构介入,进行辅导和帮助。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