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护权成为一种合法伤害权
2014-06-01陈岚作家公益组织小希望之家负责人
文/陈岚 作家,公益组织“小希望之家”负责人
当监护权成为一种合法伤害权
文/陈岚 作家,公益组织“小希望之家”负责人
“同病房的产妇,生下了一个先天腿部畸形的孩子,家长决定饿死他,一点东西都没喂,孩子一直在哭泣,请问,这违法吗?”——4月16日,一个著名的中文BBS网站上,爆出这样一个帖子。
救济为何受困?
帖子惊悚,回复各异,甚至不少网友表示:饿死对他对家庭都是最好的结果。但对于正在做受虐儿童救助的NGO——“小希望之家”来说,争议不是首要的,首要的是找到这个孩子的下落并让他得到救助。
对于笔者来说,一切不过是四年前类似悲剧的重演。四年前,天津一个患有先天无肛畸形的婴儿,就被她的家人送进“临终关怀”去“饿死”。婴儿被饿了八天,仍然没有死,第九天,被笔者与多位志愿者,从“临终关怀”抢出,星夜送往北京急救,这个后来被命名为小希望的孩子,从濒死状态被救回,状况好转,又在七天后,被家庭以“拥有监护权”为由,从医院强行接走,从此失联。一个月后,不明不白地在家中死去。而其家庭没有被调查、更未被起诉,甚至还很大程度博得公众的同情。
“饿死她是一种大爱。父母有权力放弃(饿死)先天有问题的孩子。”这样的论调在网络颇有市场。除了法律认知的盲区、道德层面低落之外,法律的不健全、执行层面的盲点太多,也使得不合格的监护人实质拥有了对被监护人的“合法伤害权”。
以小希望案件为例,她在“临终关怀”被爱心人士发现时,是她被父亲“临终”的第四天,天津妈妈连续两次报警,并打了市长热线、向市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官员来到“临终关怀”后,进行调解,和这个父亲对话一个多小时,当这个父亲坚持“先天疾病、活下来也有后遗症、让她死是最好的选择”时,妇联最终表示:“调解失败,退出协调。”在后来面对CCTV《大家看法》”的法制记者采访时,妇联有关人士表示:“妇联只有协调的权力,没有任何执法权,不能进行任何强制措施,所以很无奈。”
天津110两次出警,找到了这个父亲,但警方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是“劝说”,针对志愿者的质疑,警方的回复是:“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之前,我们不能认为这是刑事犯罪。”最后,婴儿在“临终关怀”被饿九天,已经濒临死亡,无计可施的志愿者才铤而走险,宁可触法,也要进行私力救济。
遗憾的是,当婴儿小希望已经被救出,送入医院进行正常治疗,并逐步好转,正待择日手术时,她被父亲以“拥有监护权”为由,再次从医院接走。
她被从北京和睦家医院接走时,现场曾经聚集数十家媒体和卫生法专家,律师。医院方面曾经报警,北京警方也到了现场,但是依然以“家长有监护权”为由,听任家长将其带走。因为预见到了孩子将要面临的结局,现场很多医护人员、记者、志愿者都潸然泪下。
“带走肯定就是死。”《今日说法》的一位记者如是说,“可怕的地方是,明知这是一起事先张扬、即将发生的谋杀,却没有人能阻止。”
在这一刻,这个悲剧揭示了一个事实,在当下之中国,监护权无法转移,监护权本是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保护、养育的职责,却可能让一个居心叵测的家长拥有了对被监护人的合法伤害权。从警方到“临终关怀”,甚至到社会舆论,都在为这样的合法伤害权开绿灯。
类似的案例频有发生。在安徽,一个名叫小叮当的先天无肛男婴,已经被救助到医院准备手术,临入手术室前,家长听从老家亲戚的挑唆,认为孩子治愈后也可能是拖累,坚决阻止手术,将急需动造瘘手术的男婴强行从医院带走。孩子几天后因肠道梗阻、并发腹膜炎等症状痛苦死去。而看到孩子口吐黑色粪便死去的惨状,家长又后悔了,致电给志愿者,说自己很后悔。与小希望案相同,他们没有因此受到法律的任何惩治,甚至连舆论的涟漪也没有激起。
事实上,如果介入的公权力的作为更积极一点,干预充分一些,这些家庭和婴儿的命运肯定迥然不同。
2009年在安徽发生类似案例,一名护工向慈善机构爆料,某家庭将孩子扔在医院走廊,不给喂食,准备活活饿死。慈善机构报警后,媒体介入,引发政府关注,当地政府迅速出动,警方配合,强制将婴儿进行积极治疗,并送往合肥进行专家会诊治疗,婴儿获救。更讽刺的是,这个家庭放弃孩子的理由是“医生认为可能会脑瘫”——事实证明孩子健康活泼,痊愈后,回归了家庭。
两相对比之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有公权力的积极干预,家庭没有能在“监护权”的外衣下对孩子实施伤害时,婴儿的命运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局,家庭的命运也有了截然不同的结局。
现有法律难解困局
在儿童保护机制相对完善的英美日及中国香港,将儿童保护机制分为四个阶段:预警、干预、保护、安置。预警机制是基于立法完善的基础上,社区有完善的社工机制,对于高危家庭、人群进行关照,重点人群定期走访,掌握可能潜在发生儿童虐待的家庭资料。干预,是对需要帮助的家庭如单亲妈妈、低收入家庭上门服务,如帮助申请社会综合援助、发放食品券、医疗救济、义工辅导服务,避免这些家庭因为经济或心理问题陷入极度窘境。而一旦发现儿童被虐待,社工会视情况而定立即将儿童隔离保护同时报警,相应的司法程序随之启动。在美国,虐待儿童案件由专门的儿童福利保障局管理,并有专门的法庭审理。而在与家庭隔离期间,有专门的社会机构会照顾儿童,心理辅导、医疗也会按需要跟进。如果时间较长,儿童福利保障局还会给他们寻找短期/长期寄养的家庭。安置,是指儿童被虐的事实调查清楚,监护人是否有罪经过法庭审理,并裁决监护人是永久丧失监护权还是暂时失去监护权。儿童福利保障局也会根据判决结果,为儿童寻找合适的家庭寄养或收养。而社工会长期跟踪案例,确保孩子健康安全成长。
这样的儿童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在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的基础之上,也建立在监护人仅仅拥有对儿童“保护、养育”之职责,而不是拥有隐形的“合法伤害权”。如果不履职尚且将被问责,更遑论对被监护人实施伤害了。
对恶意剥夺先天疾病患儿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受医疗权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界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小希望”等案很明显可以适用《未保法》此条款,但司法实践中,天津警方称:“我们从未真正依据《未保法》操作过。而且《未保法》中也没有关于违法部分应该如何量刑惩处的细则,所以不具备可操作性。”
同样,中国曾经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但同样,这样的国际公约,在中国目前也处于仅仅供法律工作者和儿童保护机构远观眺望的位置。
现实中,儿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曝光越来越多。儿童被虐待被忽视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不断浮出水面。据“小希望之家”不完全统计数据:2014年4月,媒体曝光的虐童案共发生27起,如果加上媒体未曝光、但论坛发帖的虐童案件和志愿者随手拍童丐案件,总数为31起。案件共导致108名儿童伤亡,其中儿童死亡21人,受伤87人,被拐卖或失踪2人。
这些数据,显然是冰山一角。考虑到6100万留守儿童和1400万随迁儿童这样庞大的基数本身,仅仅按照1%的比例来算,也至少有75万的儿童处于被虐待境地。而北京市和上海市抽样数据调查,70%的儿童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打骂、体罚,而这在中国社会中通常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常态。
儿童受虐待不被重视,还表现在司法量刑长期畸轻。金华外婆杀外孙案,外婆勒死女儿的非婚生子,抛尸如厕,后仅仅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浙江小益益案,母亲将三岁幼女摔到墙上,使其颅脑重度损伤,导致双目失明、智力丧失,其母仅仅被判两年半有期徒刑;2013年,广州一个母亲长期虐待12岁女儿致死,也仅仅被判三缓四。对儿童的虐待伤害即使造成了死亡后果,按照虐待罪入刑,上限也不过七年。臭名昭著的燕志云案就是如此(燕志云长期虐待亲生女儿,最后将女儿用沸油灌入喉咙烫死仅被判七年)。而即使不以虐待罪入刑,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起诉的,也很少有被判处七年以上徒刑的。
综合上述事实,我们大致可以知道,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合法伤害权”是怎么衍生的,又被默许的,也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儿童保护处于一个什么维度。
笔者从事儿童保护工作四年有余,也一直透过媒体观察儿童福利保障的动态。好消息是,儿童虐待伤害案件、呼吁完善立法机制、全面保护儿童已经成为社会舆论之焦点。而以文中开头的个案为例,“小希望之家”最终找到了那个即将被饿死的男婴,并且说服这个家庭放弃残忍而愚蠢的决定,孩子已获得积极救治,他活了下来。他是一个被NGO组织干预后成功获救的积极个案,也是六个月来“小希望之家”救活的第三个差点被饿死的新生儿。然而,在这个土地上某一个角落里,类似的悲剧,相信仍然在发生,直到中国儿童福利保障完善立法,社会干预机制完善运作,司法保障完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