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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

2014-05-30赵琴刘佳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

赵琴 刘佳

摘要:金融的消费者是金融交易中的一方,对创建健康和谐的金融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从社会学、法学还是经济学方面来分析,金融消费人员或者单位的正当权益都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对于金融消费群体的权益要有适度和倾斜的保护,而且要依据我国的本土语境,给予各个群体的消费者更大程度上的倾斜保护;对在金融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的那些国有金融,要赋予更多的保护义务去保护他们的权益。依照法律制度的安排,联系我国的国情做出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结合的安排。

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权益 保护 法律研究

1.前言

现代市场的经济核心是金融业,金融业是先导性的行业,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经过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发展较迅猛,但是作为经济后发的国家,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还不是很充分。我国的经济要想成功的实现跨越发展,立足于世界强国之外,就必须先实现金融业跨越式的发展,做好我国金融的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保护。

2.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2.1从经济学上分析金融消费群体权益保护的正当性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所需而购买和使用经营者供给的服务市场主体。从消费者观念的具体化和延伸中可以概括出金融的消费者,金融机构在金融的市场中掌握着较充足的信息,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金融消费群体掌控的信息较少,常处于不利的地位。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群体两者信息的不对称,会使消费者的权益有两种受损情况:(1)金融机构会利用信息的优势地位有意隐瞒或歪曲、制造虚假的信息,迫使消费者在做选择时出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金融机构把劣质产品的信息隐藏起来,消费者对产品的好坏难以区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就会被迫的退出市场,金融市场中的产品与服务平均质量就降低了,从而给消费者在进行消费选择时带来不利影响。

2.2从社会学角度分析金融消费群体权益保护的正当性

社会分层指从社会体系当中地位的层次结构、社会的等级秩序中依据一定标准划分出来的社会集团和集团成员现象。社会分层会使不同的阶层所获取的社会资源能力与机会不同,在金融的消费领域内,社会的分层理论表现在金融的机构和金融的消费者交易结构当中,金融机构的阶层势力和消费者的阶层势力有明显强弱之分,金融的消费者的权益时常会受到金融机构侵害,两大阶层之间冲突较为明显。此外,金融消费的消费者这个利益集团也会与分层现象。购置金融机构的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主体统一称作消费者,可是消费者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经济实力、学习精力、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各种交易能力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其在和金融机构进行博弈时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2.3从法学方面来分析金融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正当性

信息的不对称会让金融的消费者在交易时处于较弱势的地位,而且日渐繁杂的金融革新会让消费者对在购买产品和服务中遇到的风险难以理解,该风险还很可能给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带来影响。市场的主体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早已成为目前金融的法制时尚,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及其权益。跨时空进行價值交换是金融的核心,它不仅可以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还能成为加速势力集团搜刮资源的有利工具[1]。

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本土语境下的特殊性

3.1金消费群体中的特殊群体

3.1.1农村金融消费群体

我国农村的金融实践说明,农村原有的资金不但没有用于农民自身,反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大量的流出了农村与农民的手中,和他相矛盾的是农民消费群体对资金的需求客观存在。缩减城乡的差距是构建和谐的社会重要的议题,然而城乡发展的能力差异体现在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上。

在我国城乡的二元社会的结构下,农民是个庞大金融消费群体,和城市金融的消费者对比,农村金融的消费者不能公平的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在挑选对于这种障碍的服务对象时重要的依据是偿债的能力[2]。农民的从事行业有弱质性且缺少担保物,可是金融机构往往是以家庭财富的状况与能力提供担保物的价值来断定贷款的风险高低。我国农民的金融交易能力和一般金融的消费者相比差很远,因此,对农民金融消费群体的法律保护制度应该比一般金融的消费者要多,这样才可以使农民金融消费群体权益得到保障。

3.1.2年轻人金融消费群体

年轻人在社会的转型方面承担着较大的压力,年轻人想要在社会中发展就要在猛烈市场竞争中不断进步。在市场的经济结构没有理顺之前,和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不流畅、房价与物价持续高涨的这种环境下,年轻人变为了“菜奴”和“房奴”。对于承受着社会转型的压力的年轻人,在他们获取金融的消费产品与服务的时候,如果不降低这个门槛,对于他们来说就是“雪上加霜”,只会加大他们的压力[3]。

3.2金融消费群体间地域的差异

在改革开放后各种政策指导的思想下,我国对东部及沿海地区的资金给予巨大的支持,通过几十年倾斜的发展,我国的东部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而且还拉大了与西部地区贫富的差距。由于经济发展区域的不平衡,西部的金融消费群体和东部的消费群体在享受消费者权益方面就存在了显著的差异。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要重视这种差异,尽量缩小差异。

4.金融的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安排

4.1一般性安排

金融监管的机构对于金融消费群体的权益保护职责要明确,把保护金融消费群体的权益作为目标。处理好消费群体的投诉,对消费者讲解金融的知识教育,给公众咨询提供服务,创造便利。金融服务人员要把公平对待消费群体当做企业的文化核心,充分发挥对消费者的保护功能,保护好消费者的各种权益。成立消费者金融协会,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消费协会的工作人员必须精通金融方面的知识与法律,协会除了会一般的职能外,还应当特别注重金融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给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提供便利。

4.2特殊性安排

“资金本地利用”的原则,就是当地的资金运用在当地资金的发展上。金融立法的制度导向是城市的工业化,目的是动员消费者参与储蓄,把本地的资金用在本地的发展,有利于对农村金融的供给不足的矛盾进行缓解[4]。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身份的合法化的进程,可以给农民实现金融消费的选择权打基础,且增加农民选择保险产品与服务的自主权,提供丰厚的保险消费品,把重要的养殖业、林业、种植业纳入到保险保障中,实现银保的互动,能有效的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促进农民与年轻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公平权制度的安排。创建一套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融资有用的标准,对年轻人的生活成本进行核算,以此作为减少其获得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成本依据。

5.结束语

我国目前对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有一定的空白与薄弱的环节,在金融消费群体的法律保护制度方面任然有需要加强的地方。针对金融商品与服务消费特殊性,建立健全法律与监督机制,在借鉴其他国家消费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下,联系我国特殊性的国情,不断突破传统的思维限制,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到金融消费群体的权益,才会促进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东明.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金融经济:下半月, 2012,20(8):3-5

[2]李西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2,16(3):87-90

[3]郗攀峰.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J].生产力研究, 2012,21(10):62-63

[4]李西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J].天津法学 ,2012,11(2):57-60

【作者简介】

赵琴(1986.07), 女, 江苏句容 , 硕士研究生。

刘佳(1983.12), 女 ,江西南昌, 硕士研究生, 讲师

(责任编辑:何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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