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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可否对学校虚假宣传处罚

2014-05-30

教育·综合视线 2014年4期
关键词:广告费用金堂县商业广告

案例概要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某电子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电子技校)通过邮寄、散发等方式进行招生广告发布宣传。该广告在介绍其办学历史及获得荣誉的文字内容中将成都市某学校获得的称号、荣誉说成自己曾获得的称号、荣誉;并夸大其办学结业人数。事后,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电子技校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2.01万元两倍的罚款4.02万元。电子技校称招生广告的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虚假广告,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案情评析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技校印发、刊登的招生广告,属于为自己获取生源从中获取利益的广告,非为全人类、全社会的无营利性的广告,应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围。原告印发、刊登的招生广告内容中,将他人获得的荣誉、奖励当作自己所获,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原告并存在夸大其它事实的行为。其在广告内容中虚构、夸大事实,符合《广告法》中所指的虚假。被告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电子技校利用招生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权对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教育事业得到日益发展。然而,有一部分职业学校为了招揽更多生源,在广告中弄虚作假,将其它学校的获奖说成自己曾经获得的,把其它学校的荣誉说成自己的,或者干脆夸大自己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以引诱学生入学。入学后,才发现上当受骗。《广告法》第6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这就为整治这一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哪些广告属于被监管的对象,则须对广告的性质进行判断。要看一个学校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受《广告法》调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判断《广告法》的性质,而非广告的主体。《广告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即《广告法》调整的是商业广告,这就把广告中为全人类、全社会的无营利性的公益性广告等排除在外。从上述规定还可以看出,该商业广告不因制作、发布、使用的主体不同而改变性质,从而使其置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其次,如何认定广告的性质。商业性广告与公益性广告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商业广告本身也需要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广告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第37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主体在所不问,都应受到处罚,职业学校也在所难免。

在本案中,虽然电子技校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职业学校,但是其为自己获取生源从中获取利益而发布招生广告,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已不属于公益性广告的范畴。此时,应受《广告法》调整。另外,电子技校在印发、刊登的招生广告内容中,将他人获得的荣誉、奖励当作自己所获,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以上在广告内容中虚构、夸大事实的情形,皆符合《广告法》中所指的虚假。

(案例摘自《教育法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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