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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措施

2014-05-30曲春杰

信息周刊 2014年49期
关键词:构建措施

【摘 要】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农业农村实际,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妥推进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构建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不断深化城乡改革联动互促。

【关键词】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措施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农业农村实际,取切实可行的思路和途径。

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是建設现代农业的坚实基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的在于发挥它们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这是一个关系到解决“谁来种地”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就是要重点培育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

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经营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代表了家庭经营的发展方向,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要加快制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加大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农村高素质人才流转土地成为专业大户、创办家庭农场,强化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的教育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

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在我国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的主要担当者,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里的一个“强调”、三个“允许”,不仅提出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前进方向,也提出了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我们要按照《决定》精神,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的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带动能力和竞争能力。

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资本、技术、人才等优势,在带动农户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我们要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建立紧密的利益连接,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的组织经营方式,发挥龙头企业对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稳妥推进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推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着力点。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简单地推行土地大规模流转,而应该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承包农户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渐进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走中国特色的适度规模经营道路。具体来说,要考虑到三个具体情况,即各地农业资源状况、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转移程度、农业资源分配对社会公平的影响,从这三个因素出发来进行土地流转和实行土地规模经营。

稳妥推进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有效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一是搞好承包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明晰农民土地产权,避免土地权属不清、账实不符而产生纠纷,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二是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监督。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平台;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有效保护耕地,制止耕地流转“非农化”现象。三是完善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分配机制。在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实施切实可行的利益分配办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土地流转的短期化行为。四是利用优惠奖励政策和典型示范带动土地流转。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部门的技术人员以技术参股的形式参与土地流转,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依法有序地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三、大力构建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解决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功能不足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推进农业生产全过程的专业化分工协作,有助于推进农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保障。

构建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从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来看,应该着力强化五个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业保险体系建设。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引导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到服务体系建设中来。

构建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从服务组织来看,要建立多元化服务模式。多元化服务模式就是公共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多元化的农业服务组织,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完善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内容,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发挥乡镇农技推广站进行社会化服务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转变职能,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主要开展农业生产基础性服务。二是积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专业化农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等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三是大力促进社会化服务模式的示范推广。总结各地成功的实践做法,进行规范提炼,因地制宜进行推广,比如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大致有这样一些:“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资经营公司+农户+基地”等等,对于这些做法和经验,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来推广运用,构建程序规范、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不断深化城乡改革联动互促

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坚持城乡改革联动互促,坚持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同推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需的社会条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决定》对“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也做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

深化城乡改革联动互促,就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坚持一手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手抓社会主义新城镇建设,着力推进以下两个方面的统筹。一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健全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将城市的先进生产要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引入农业领域,与农村的土地、劳动力、原料等资源有效结合、优势互补,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动互促。二是统筹城乡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近年来,为了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国不断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和城镇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在大中城市仍然设置了农民进城落户的较高门槛,再加上大中城市生活成本比较高,绝大部分进城务工农民很难在城市落户而成为市民,导致进城务工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对于长期流转土地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为此,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积极创造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就是:“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作者简介:曲春杰,男,中共烟台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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