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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人格权的变迁

2014-05-30张娜

2014年51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隐私权

作者简介:张娜(1990-),女,汉,山东潍坊人,法律硕士,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 要:由于历史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人文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人格权的内涵不断丰富,地位显著提高。人格权的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们的生活日益丰富,同时也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加关注人格权立法的完善,从而使世界范围内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二战以后,社会逐渐稳定,人们的生活日趋安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技不断进步,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内涵不断丰富,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突显

当今,虽然人格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类型,但是,在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中,是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概念的,只能依赖于扩张财产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对人权保护的日益完善,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当代民法中,人格权的地位已经越来越凸显,形成了与财产权相对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甚至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保护与财产权相比较而言,可以说更为人们所重视。由此,也引发了学者们对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体系和制度的反思。

二、隐私权的外延和内涵迅速拓展

隐私权是一种私生活秘密,对隐私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体现出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向往,以及对自身权利的支配和与外界沟通的自由权的迫切要求。隐私权晚于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出现,但必须承认它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逐步摆脱贫困的束缚,因而有更多的精力关注人格尊严包括隐私权方面。

三、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日益重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的广泛应用为我们带来了大量的信息,同时,也拓展了我们所能了解和支配的范围。但是,我们的一些个人信息也随着网络而被众人知悉,使得他人获得其他个体的私人信息十分容易,从而使得民事主体的隐私权等人格权极易受到侵犯,而且某些信息一旦公布,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不可估量的。另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而发生的侵权事件类型多种多样,使得在某些案件中侵权主体、权利主体都难以认定,这就使得损害后果也很难确定。这引发了学者们对这个新兴问题的广泛关注,在立法和司法中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一般人格权制度得以建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引发了人们对不尊重人权、践踏人权行径的强烈反思,法律开始重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及人格的保护,从而使得人格权得到广泛承认。主流观点认为,通过特别人格权模式不能够全面保护人格。而且随着人类生活关系日趋复杂、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大众传播方式的迅速发展,对个人生命领域的侵犯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由此,对于个人价值,也即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显得比以往更为迫切。而与此同时,各国在战后的基本法中普遍重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且随着人权运动相继展开,人权保护的不断发展,使得一般人格权被提出并被承认,因为它是作为表现人的尊严和人性的发展的最高价值,并且其在司法实践上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人们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的实际利益在于它使得对于需要得到保护的各个法律条文中没有的人格利益和伴随着社会以及技术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新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成为可能。

五、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特殊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犯,使其人格权益、身份权益或特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导致精神痛苦及精神痛苦感受力的丧失,要求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人格权有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之分。物质性人格权在远古时代最早受到保护,任何侵害他人健康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被视为犯罪。其惩罚方式是同态复仇。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复仇制度逐渐削弱了,确立了代偿制度。从同态复仇到支付赎罪金的过程,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基本建立了双重赔偿制度,即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而且要赔偿因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到十九世纪末,大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有关制度也在日益完善。用物质赔偿精神损失,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在侵权法中普遍认可并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六、人格权出现商品化趋势

在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学说普遍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这隐含着一个基本的理论观点,即人格权、身份权是与财产权是不同类别的权利。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结合而成为一体,从而产生一种商业化的利益,任何人侵犯这种利益,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人格权的商品化。

在人格权中,除生命权、健康权等以外,几乎所有的人格权都可以产生商业化价值,为民事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比如,名称可以注册而成为商标或商号;自然人尤其是名人的姓名社会影响力比较大,那么他们的姓名、肖像等就可以与特定的商品结合,达到宣传、促销的作用,产生经济效益。因此,人格权的商品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法律上,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也逐步完善,比如,在日本,就出现了商品化权,它不仅保护商品化的人格权,同时也保护非人格权的形象(如动漫形象)。

七、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的保护

人格权保护属于人权保护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在许多国际条约中都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的核心。这些文件中,涉及到人格权的主要有《智力迟钝者宣言》《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等。這些都强调了对人固有尊严的尊重,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该一律平等,促进了各国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而这些就是民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就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可见,国际条约的主张和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同一性。(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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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J].法学研究,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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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梁慧星.为权利而奋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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