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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倾销应诉的会计对策

2014-05-30智宏

2014年51期
关键词:会计准则出口产品

智宏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我国出口能力的加强,出口贸易的扩大,我国出口产品遭受了不断增多、加快的倾销指控,因此,如何应对反倾销已经成了必不可少的重要课题。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反倾销会计,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从会计学的视角审视反倾销,研究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对策,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倾销的认定标准与反倾销应诉

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谴责的一种不公平的低价出口行为,是以对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威胁和阻碍,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为权衡标准的。一般而言,倾销构成的条件有:无附加条件型、附加主观条件型和附加客观条件型三种。现代各国反倾销法对倾销的定义大体上采用附加客观条件型。

(一)倾销的认定标准

倾销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若明显存在差异,即所谓的“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称作“价格倾销”;二是根据售价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费用等的比较,即“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称作“成本倾销”。

(二)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意义

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使用的一种抵制倾销的手段,目的是为了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的价格歧视,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随着国际贸易中滥用反倾销等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入世后的出口贸易面临诸多障碍。面对国外的倾销指控和裁决,积极应诉是唯一的出路。但是我国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反倾销应诉率低,二是胜诉率低,致使中国多种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打击。而之所以面对国外倾销指控时我国企业的应诉和抗辩能力不强,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缺少一个会计举证系统,一旦被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国出口企业不知道需要哪些会计资料,也不知道如何进行会计陈述和抗辩。因此,加强反倾销应诉的会计权益问题研究,建立一套反倾销规避的会计应对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权益失衡的表现

事实上,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迅速地卷入了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争论之中。在一定意义上,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之下的会计制度纷争。各国依据的会计标准不同,其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就会有所差异,而一些发达国家自恃其会计准则的权威性,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会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起诉,而在民法审判中,国际法院又会依据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判我们输,从而给我国对外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现阶段,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对会计权益的影响

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了三大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

(1)它导致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调查当局有权引用替代国的生产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这种“替代国价格”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存在高幅度倾销。因而对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且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

(2)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WTO成员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同时打击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

(3)非市场经济地位否认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现状,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会计处理差异对会计权益的影响

根据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第1项和欧盟“384/96号规则”第2条第4款,生产成本包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这实际上是根据成本性态的不同而对成本要素所做的分类。目前我国会计规范中的“成本”与贸易争端中成本倾销的“成本”存在差异,这使得不同利益团体在解说“成本”概念上发生分歧,由于会计准则在各国的不统一,这种差異往往会被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即凭借所谓的他们的会计准则更具权威性损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从反倾销的要求出发,制定相关的成本准则,明确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核算对象、范围、内容,以及具体的报告要求等就显得格外重要。从目前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情况看,由于我国会计标准体系中没有按国际反倾销要求设计的成本分类及明确的具体规范,已使得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权益受损,并进而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三)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会计权益的影响

在反倾销应诉中,确定损害的存在是裁决能否采取保障措施的重要条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损害是否存在时要求国内企业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凭借其会计准则的先进性,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存有较大的主观性,如对收益的人为粉饰(主要指盈余管理行为,即提起诉讼的国外公司可能趁反倾销之机将报告期的收益调减,做一些模棱两可的会计处理),折旧政策的改变等。琼斯曾对处于ITC产业损害调查中的企业调低报告净收益的行为进行了研究。经回归分析后,几乎所有的样本企业的操控性应计项目在ITC调查年度都显著地用来调低报告净收益,且发现被调查企业为调减收益而调整应计项目的金额明显比未进行调查的年份要大得多(注:操控性应计项目是指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报告年度利润的会计科目,例如应收账款等)。这说明,美国国内企业提供的表面上的产业损害并不一定是由进口产品的冲击造成的,很可能还存在其他因素。对此,我国企业应在反倾销应诉中予以指出,努力发现并陈述进口国国内该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影响因素。

三、基于会计权益维护的反倾销应对策略

我国能否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潮流中占据主导地位,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获得性的因素,就是能够影响和决定在博弈中位置的因素,如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对会计国际化机会的选择和把握,国内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等。第二个条件是建立一套合理的会计标准体系。

(一)配合IASB,以积极的姿态促进会计准则的全球化

1.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强制力所引导的一种会计国际化趋势。各国应对会计准则的趋同大致有两种形式:

(1)激进的方式:用国际会计准则代替本国的会计准则,全面采用IFRS。

(2)渐进的方式:分阶段推进,国内相关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说明或解释。一般而言,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变迁基本上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即先在旧制度的边缘衍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旧制度的空间,然后达到整个会计改革的目标。

2.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这一轮新的博弈中,切实维护和提升中国的整体利益。反倾销应诉的实践告诉我们,过于强调对他国经验的借鉴,有可能会贻误我国经贸发展的大好时机。从宏观上讲,会计国际化的“实质是各国利益之争”。据此,我国也可以考虑成立相应的会计协调机构,通过这些机构来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再确认。协调机构的作用不仅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再探讨,寻求中国会计准则与他们之间的本质差异,还具有对不适应中国会计环境的会计准则情况进行调整,监管新的会计准则以及对准则解释权的应用,并对转轨经济国家所具有的特殊会计问题进行应急处理的机制等的功能或职责,从而减少由于差异而对中国企业利益的影响,协调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不适用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提高全球会计的一致性。

(二)构建规避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会计应对系统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谁都可以利用它置对手于败境。从一些企业的成功实践看,在反倾销应诉的整个过程,除了企业决策层重视以外,会计应对系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指控

作为企业,首先要做的是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指控。出口企业在决定销售决策时,是根据价格需求弹性来进行分析的。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并能有效分割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且该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需求弹性大于在国内市场的弹性,那么出口商就有可能以低价在国外市场销售。

首先,采用差异化战略。出口企业要转变自己的经营战略,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战略。即将竞争的焦点转向技术创新、服务、质量、分销渠道和培养消费者群体等方面上来,改变一味盲从的短期行为。根据欧美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和贸易渠道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已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倾销或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

其次,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财务管理者应根据收集、调研的国际市场信息,为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定价提供指导。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在此前提下根据目标市场的价格状况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价格,避免引起进口国生产商的警觉。

最后,规范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要在生产成本和日常管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和目标市场平均价格建立企业的动态销售或定价系统。财务管理者要为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进行可行性研究,指导出口企业贯彻循序渐进的战略,避免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而引发反倾销调查。同时,根据掌握的企业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定价,并有效保存各种财务信息,一旦遭遇反倾销指控,这些财务信息可以作为抗辩材料,及时予以提供。此外,充分利用财务管理中的信息资源,调查外商的倾销历史,指导企业选择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倾销历史的投资者作为合营伙伴。根据国际反倾销法律和实践,有过倾销行为的出口商一般在5年内不得向原进口国出口同类产品,同样,这些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亦容易被提起反倾销。

2.积极筹划财务活动,搞好各项会计抗辩工作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控方有申辩权和诉讼权。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或放弃应诉,则根据《反倾销协议》第六条,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即起诉方所提供的不利于我方的资料、信息直接做出“缺席判决”。这就使得我国企业不战而败,白白失去了投诉国的市场,同时,由于我国企业应诉不够积极,一方面使得投诉国认为我国企业软弱可欺,从而可能变本加厉地对我国其他出口产品发动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激烈、信息传递迅速的今天,一国出口产品若在某国市场被裁定为倾销,其它国家可能也会对该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如果我方企业不积极应诉或应诉失利,被裁定为倾销的话,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国市场,而是整个国外大市场。面对国外的反倾销应诉,企业的抗辩准备工作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其基本方法是:

(1)做好应诉前的会计准备。做好应诉前的会计准备包括与行业商会联系并了解应诉人的范围、聘请国外律师和国内注册会计师、掌握申诉人及被诉产品的情况。

(2)收集应诉所需的会计材料。根据申诉国反倾销法规定的要求和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应收集的应诉会计材料范围和时间。

(3)认真研究并填写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在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问卷。在明确了调查问卷内容构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调查当局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总的来说,它基本上包括:产品被诉公司的一般财务会计状况(公司会计报表及其审计结果问题);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具体情况(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税金的问题);起诉国销售情况(被诉产品的销售笔数、销售价格、出口费用、销售条件、销售费用的问题);生产成本情况(被诉产品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的生产成本和产品包装成本问题)。在反倾销调查的“问卷”中,有很多事项和资料需要会计举证,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也需要从法律与会计的角度来进行认定、解答。

(4)做好會计方面的抗辩陈述。一般是围绕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起诉方的指控进行的。

3.围绕反倾销博弈,科学地筹划倾销税率

从倾销税率的博弈角度思考,科学的税务筹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根据不同的倾销税制进行税务筹划。由于各国倾销税制存在差异,通过科学的税务管理,可以减少国内企业在反倾销事实确定情况下的税率负担。譬如美国采用的是分类倾销税或称差别待遇,而欧盟采用的则是统一倾销税,即实行同等待遇的反倾销税率。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实行同等待遇的反倾销税税率对产品出口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讲,前者的影响较小,而后者较大。

4.推进国际化经营,走低成本扩张之路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中赢得主动,最根本的还是要积极调整自身的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开展国际化经营,在欧美等反倾销国家及一体化成员国建立生产基地,以此规避反倾销。对中国企业来说,进入欧美市场有两个困难:一是品牌知名度不够,打不开销路;二是缺乏自己的销售渠道。欧美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较高,不太容易接受新的品牌。对于有实力的企业来说,开拓欧美市场有一条捷径,那就是收购欧美破产的名牌企业。由于人力成本较高,欧美的家电生产正在不断萎缩,破产企业越来越多,有很多低价收购名牌的机会。收购这类企业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其生产设备,而主要是利用其品牌。比较而言,收购一个破产的名牌要比新创一个名牌省钱省力。

结语

一个致力于国际市场的企业,不了解国际经贸规则,不能够通过反倾销应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中是难以立足的。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会计战略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并在它的应用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在国际层面上,我们要加强与竞争对手的合作,保持与利益共同体的沟通与联系,改善双边或多边关系。在国内层面上,我们要加强微观、中观与宏观的财务战略设计。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了解和掌握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标准的基础上,正确使用中国的会计准则,而且资料翔实可靠,保存完好,出口产品、非出口产品的成本分别核算,财务账上反应的产品成本,也必将得到外方的认可。面对“算计”,企业完全可以充满信心应诉,积极、熟练的运用国际规则,坦然、睿智地面对国际同行。(作者单位: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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