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何日“夕阳红”?
2014-05-30刘永福
刘永福
“走婚”,这个描述云南泸沽湖畔摩梭人婚姻形式的词汇,如今成了一些城市老人“非婚同居”的代名词,多数渴望在晚年“有个伴”的老人在婚姻的殿堂外徘徊,“走婚”折射出的是老年人的婚姻困境和无奈。
多数“黄昏恋”远没有世人想象的浪漫,笔者了解到不少“黄昏恋”老人的辛酸故事。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日益临近,许多城市呈现出一方面老年人追求生活质量的意识不断提高,一方面“走婚”的老人越来越多的矛盾现象。笔者发现,这主要由三方面原因促成:
一是老人为了规避与子女在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的矛盾。子女担心单身老人的“重组”会不可避免地導致财产的“分割”,并且还要增加子女的赡养负担,于是反对者不在少数。多数单身老人认为进行登记领证再婚的主要障碍是子女反对。
二是子女对老人感情问题的过分干涉。不少子女对父亲或母亲再婚特别敏感。例如郭老先生早年丧偶后,一个人把两个女儿拉扯大,如今孩子都成家了,反倒不理解父亲想再婚的想法。郭老先生的小女儿说:“我们不是不替老人着想,只是不需要一个后妈闯进我们已经习惯了的生活。再说,后妈就一定对你好吗?她哪有儿女亲呢?”不少老人顾及子女的态度,只好不考虑登记结婚。
三是老人自己的主动选择。由于社会经历较丰富,许多老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既怕上当受骗,又担心伤了面子,不领结婚证的“走婚”,合则继续,不合则分手,无论走什么路,发展空间都很大。
“走婚”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各界对老年人再婚和情感生活重视度与支持度的欠缺。
律师认为,银发“走婚族”是很无奈的特殊人群,“走婚”虽满足了老人对自由、幸福、爱情的需求,但在法律上是缺乏保障的。而子女对父母晚年的感情、婚姻生活干预太多,一是过于“重利”的观念使然,二是忽视了老年人和年轻人一样,也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只要符合《婚姻法》中的没有配偶、没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等条件,老人再婚就是合法行为,子女以种种理由加以干涉,就是广义上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对于单身老人再婚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双方可事先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情况。“比如,针对老人和子女的担心,再婚老人就可约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的退休金等财产为两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