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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出版企业转型期版权管理策略探究

2014-05-30赵彬

今传媒 2014年6期
关键词:出版企业中华书局

赵彬?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以产品形态多样化和传播渠道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业,正悄然的改变着人们的阅读习惯。传统出版企业正面临着向数字出版转型的严峻考验。以中华书局为代表的传统出版企业的“核心利益”屡次遭到新媒体数字出版企业的分食,版权纠纷频发。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版权管理和运营制,增强企业的数字版权维护意识和重视数字版权开发领域的合作,成为数字时代传统出版企业转型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出版企业;版权管理;中华书局

中图分类号:G2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6-0074-03

随着手机出版、电子书、数字图书馆等新媒体的发展,电子阅读器、移动多媒体、iPad、汉王电纸书等新终端的不断出现,人们的文化消费体验得到了极大地丰富,大众数字化内容消费在全球范围内兴起。

传统出版企业向数字化出版模式转型,成为大势所趋。然而,以互联网企业、运营商为代表的数字出版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领先的技术和得天独厚的传播渠道,在数字出版方面占尽先机,而把持优厚内容资源的传统出版社和作者却沦为被宰割的对象,获利甚微,并且屡屡遭到数字出版企业的侵权困扰。

那么,传统出版企业如何才能有效的保护既有的版权,合理的利用数字版权,在数字出版方面转被动为主动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文通过选取有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之称的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著作权纠纷案作为研究个案,探寻传统出版企业的版权现状以及被侵权案件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传统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版权纠纷

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著作权,判决国学公司赔偿中华书局17万余元,并停止侵权[1]。

中华书局作为具有百年历史的中国老字号传统出版企业,著作权的归属以及案件的胜败都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出版界的高度关注。

然而,围绕着中华书局“古籍点校本”产生的数字版权纠纷自2003年就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中华书局曾四度因《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数字版权的非法使用被侵犯著作权。表1为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版权纠纷审结情况。

表1 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版权纠纷审结情况

审结时间 案件名称 案件结果 审理法院 备注

2012-12-31 中华书局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 两审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获赔17万余元

2011-06-20 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款汉王电纸书(国学版)著作权侵权案[3] 两审败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12-20 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和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两审胜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获赔26万元

2005-08-09 中华书局诉天津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电子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4] 两审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获赔125万元

(一)中华书局四起版权纠纷的焦点

表1中的四起版权纠纷都是围绕着同一个焦点:中华书局是否拥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的著作权,古籍点校本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们知道,古人著书通常不断句,古籍原本上面一般也不加标点。而且,古籍在流传过程中会形成多种不同的版本,从而在文字上会出现一些残缺和讹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阅读古籍,需要有人对古籍施以现代标点,并对文字进行校勘,这就是所谓的古籍点校。经查证,在2005年中华书局诉天津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电子出版社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业已在终审判决中确认了中华书局对点校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复制权、注释权、整理权等权利。中华书局于1959年到1978年间,邀请国内百余古籍整理专家,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整理、勘校并付诸出版。法院经审理认为,点校人员必须在力求全面理解古籍作品的基础上,尽量使整理后的古籍作品的表意排除破损、传抄时的笔误等因素,力求与历史事实、原古籍作品的表意一致,以便于现代读者阅读理解。這些点校工作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高度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被告方著作权常识缺乏,版权意识淡薄

在这四起著作权纠纷中,三起以中华书局的胜诉而告终。作为被告方的数字出版企业在积极开发新产品的同时,缺乏对著作权法的了解以及对版权的正确认识。他们都不约而同的认为,《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作为古籍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可以随意的使用。然而,原古籍和古籍点校本是两个相似但实质不同的概念。对古籍的点校整理是再一次的创作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要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演绎作品和原古籍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原古籍已经进入公众流通领域,人们可以根据个人所需合理使用,但是点校版古籍作为演绎作品,自创作完成至今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到自己的产品中,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中华书局的根本利益。这些案件的被告方所出售的作品中所收录的大部分都是经中华书局点校整理的古籍,而非对原有古籍的摘录,构成抄袭。如出版方在产品策划阶段就能够重视著作权归属的问题,积极地寻求与中华书局的合作,或许纠纷双方都能得到应有的效果。

(三)“汉王电纸书”侥幸摆脱侵权困境

在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定中华书局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网的《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但并未追究。在汉王科技将国学网的版本预装入电纸书后,中华书局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诉讼。汉王科技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尽到了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笔者认为,汉王科技虽然对预装的《二十四史》有合理审查,同时也支付了43万余元来购买《二十四史》数字版权的使用权,但是汉王并没有认真考究其购买的《二十四史》著作权究竟归谁所有。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自2005年天津索易著作权案败诉到2007年底汉王开发新产品,汉王应该知道中华书局享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的著作权,或者是对著作权的归属模糊不清,却没有去追根究底的搞清楚。尽管汉王最终胜诉,但其新产品的发行却被迫停止,本应给汉王带来可观收益又给社会大众带来便利的好项目中途夭折,最终的结果事实上是两败俱伤,汉王虽胜实败。

二、传统出版企业数字版权频陷纠纷的原因

(一)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信息網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进入千家万户人的日常生活。由于宽带的普及,上网速度的和信息传输质量的提高,人们复制、传播与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的容易。任何一个人只要点击鼠标复制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可以通过网络将作品再次传播出去。过去,人们对自己喜爱的作品通常是通过手写摘抄的方式将其保留下来,既费时间又效率低。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简单复制保存作品,还可以通过网络与他人分享作品。这种新的复制和传播的方式使得传统纸质书可以得到较为随意的复制,传统出版社的版权维护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5]。

(二)大众传媒分众化,市场需求作用使然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商机。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变化逐渐改变着大众的阅读习惯。我们渐渐习惯通过手机软件实时聊天、阅读信息和织围脖发心情,习惯闲来无事通过电脑上网看视频玩游戏来打发无聊的时间,更习惯了独自捧着手机或iPad津津有味的阅读心爱的小 说。不可否认,数字出版已经逐渐地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大众的阅读口味变得越来越挑剔,市场需求被更加的细分为各个不同的需求群体,因而使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新兴的数字出版企业凭借着优越的技术条件和优厚的渠道资源,能够灵活的适应大众多变的阅读需求,开发出有创意的产品供大众选择。相比之下传统出版机构拖着庞大的躯壳,对数字市场的变化反映较为迟钝,不能够掌握图书电子化的核心技术,从而在数字出版方面上显得力不从心。这些新兴的数字出版企业为了谋取利益,一方面对数字版权来源不深入考究或无视版权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不能够与传统出版企业进行有效沟通和合作,在市场利益的推动下侵权泛滥成灾。

(三)传统出版社信息滞后,核心技术缺乏,版权意识淡薄

传统出版社相比新媒体数字出版企业信息相对闭塞,依然专注于纸媒的策划和出版。传统出版社苦守着丰富的内容资源而无法电子化,无法掌握图书数字化的核心技术,在数字出版的竞争中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同时,信息的闭塞让传统出版社总是被动的卷入数字版权的侵权纠纷中,总是在已经构成侵权事实后,甚至是侵权行为已发生许久,才对自己拥有的著作权开始维权。不可否认,虽然数字出版是未来出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传统纸质图书出版仍将是出版社的命根子。一方面,传统出版社握着这个命根子,对数字出版始终谨慎的观望着,对新事物缺乏激情和足够的信心。另一方面,传统出版社的既有体系中缺乏对版权的整体战略部署,尤其对数字版权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版权意识缺乏,从而总是处于被侵权,被动维权的地位。

(四)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除《著作权法》外,还有一些与数字版权相关的法律管理条例,如《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却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出版制定的法律法规,仍是按照原有的传统法律对新出现的版权纠纷进行补充的原则进行管理。然而,立法完善的速度远远比不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速度。科技创新的速度加快使得复制技术更加完善,宽带上网速度更快,阅读器功能更智能。各种数字终端产品的开发让大众的个性化需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同时也催生了更多的数字版权纠纷问题。因而,现行的法律制度不足以应对瞬息万变的数字出版环境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数字出版领域急需建立起一套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促进数字版权行业形成行业规范,保证数字版权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传统出版企业数字时代的版权管理策略

要解决传统图书出版在数字出版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摆脱“被侵权的困扰”, 传统出版社须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版权管理制度,充分重视版权的管理,培养出版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建立一支专业化版权保护队伍,树立正确的版权运营理念。此外,传统出版社必须明确何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充分发挥自我优势的基础上,应积极地与新兴的数字出版企业合作,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实现合作共赢的目的。

(一)建立专业化的版权管理部门,增强版权意识,培养专业的版权人才

数字出版形态的出现打破了原来的出版规范,传统出版社的核心利益遭到冲击和威胁,版权成为各方利益争夺的焦点。传统出版社要想顺应数字时代的出版要求,完成传统出版到数字出版的转型,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必须建立起自己完善的版权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一个专业的版权管理部门,对出版企业的核心利益——版权进行系统、科学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一方面从宏观上参与出版企业整体业务的发展,对版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等进行专业化的分析和规划;另一方面可以及时的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为企业长期发展服务。

重视版权意识和版权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6]。首先,出版社的社长应在全社上下倡导集体学习版权知识,培养本社员工的版权意识,逐渐形成自己的版权文化。其次,积极引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参加到出版社的版权管理中,丰富出版企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断完善版权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一些大的出版集团和出版社已经开始设立自己的版权管理部门,但这些版权部门还不够专业,管理还不够系统和科学,缺乏专业的版权管理人才。许多传统出版社的编辑人员依然不懂、不理解版权究竟是指什么。有些编辑认为,一辈子也遇不到几个版权纠纷,就是遇到了也不是由自己来解决,因而对版权的维护始终不够重视。传统出版社在数字化技术、平台开发、渠道运营和终端开发上已经处于劣势地位,如若仍不重视版权意识的培养,在企业内部不能形成自己的版权文化,终将在数字时代被对手淘汰。

(二)摆正心态,虚心学习数字技术,积极探索数字版权领域的合作

数字出版的迅猛发展,激烈的竞争下已经有不少传统出版社倒闭关门。有人认为纸媒终将消逝,这使许多传统出版社颇为紧张。为了赶上数字出版的列车,各家传统出版社都积极地开发数字产品,希望能够分得一份羹。

不可否认,像中华书局、外研社、商务印书社等大的传统出版社在某些数字领域有所突破,然而同新兴的数字出版企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情况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糟糕。尽管传统图书出版的某些功能如娱乐、消遣、游戏等被数字出版取代,但是积累和传承的功能永远都是传统图书出版的根本,这正是传统出版社应该自信并应该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

合作方能共赢。在数字化技术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先天不足、自行开发数字产品成本较高且见效较慢的情况下,传统出版社应大胆的尝试同新兴数字出版企业的合作,将现有的内容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实现优势互补,争取在数字出版领域的话语权和主动权。然而,选择合作对象是存在风险的。数字出版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低,成立较快,消失的也快,这让许多传统出版社和作者甚为担忧,望而却步。虽然,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合作充满困难,但是合作所带来的前景是美好的。寻求同数字出版企业的合作既可以学习对方的数字技术,逐渐由“借技术”向“掌握技术”转变,又可以通过版权合作获得可观的收益,双方都能够通过版权合作实现自己的价值。正如表1中所列的中华书局的版权纠纷,如果中华书局能够积极地同这些有资质的数字出版企业在数字版权领域进行合作,将自己的版权资源的优势发挥到极致,或许就不会出现版权纠纷,中华书局又能通过版权合作成功推出具有代表性的数字产品,从而树立自己的数字版权品牌。

(三)完善出版合同,重视数字版权的获取

版权资源的获取自始至终都是出版企业的生命之源[7]。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数字版权成为一种新的版权资源,传统的出版合同已经不能适应出版社的发展。由于许多已出版的图书在出版时尚未出现数字版权的概念,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也没有对数字版权做出明确的规定,许多新兴数字出版企业在作者和传统出版社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漏将图书数字化并向社会大众发行。多数传统出版社对已经出版的图书的电子稿保存不重视,或丢失或不全,合同中也大都没有明确签订关于书稿数字版权的所有权,这也使得传统出版社在数字出版领域步履维艰。

因而,传统出版社应重视和完善出版合同,对已出版的图书积极同作者协商并主张其数字版权及其他衍生权利,在今后签订的图书合同中明确数字版权的归属,注重版权获取的全面性,重视版权开发的多元性,积极同作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推动自身对版权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促进传统出版社向数字出版的完美转型。

参考文献:

[1] 拨开点校古籍的著作权疑云.知识产权报[J/OL].http://www.lawtime.cn/info/zscq/zhuzuoquan/2011090597593.htm.

[2] 数字版权纠纷缘何频发[EB/OL].http://www.sina.com.cn,2012-02-11

[3] 中华书局诉汉王点校古籍并不简单[EB/OL].http://publish.dbw.cn/system/2010/07/08/052610032,shtml,2010-07-08.

[4] 中華书局诉天津索易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找法网,2005-08-09.

[5] 高聪.我国传统出版社数字化转型研究[D].湖南大学,2011.

[6] 王志刚.欧美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对我国出版企业的启示[J].中州大学学报,2011(7).

[7] 王志刚.美国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探究[J].出版科学,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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