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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过错未被认定工伤,能否要求医保报销医疗费用?

2014-05-30颜梅生

职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工伤保险工伤

颜梅生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在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担心迟到而超速行驶,加之当时边走边打电话,无意闯了红灯,致使当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我受到重伤,不仅在本地医院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我曾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但却被告知我的行为不构成工伤,并基于我已办理医疗保险,建议我去找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用。而医疗保险部门以我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真的只能自行担责吗?

读者:柴晓蓉

柴晓蓉读者:

你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用。一方面,你并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针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因素造成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备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你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自己超速、闯红灯所致,且已被交警部门认定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能说明,你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鉴于你及所在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办理医疗保险的义务,你自然属于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主体。而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只有以上费用才在禁止之列,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并未被排除在外,也就意味着你虽然对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因此医疗保险部门仍必须为你报销事故中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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