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监护子女责任不能解除
2014-05-30廖春梅
我与前夫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随前夫共同生活,我按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由于前夫工作变动,需要经常出差在外,无法坚持每天接送7岁儿子上学放学,儿子便常常要求我前往接送。可我已经另组家庭,有着自己的生活与安排,往往因而难于分身,导致前夫和儿子颇有微词。尤其是前夫认为尽管彼此已经离婚,儿子也已确定随他生活,但我对儿子同样具有监护义务,其中当然包括确保儿子上学人身安全的接送责任。请问:前夫的观点对吗?
韩女士
韩女士:
的确,你对儿子的监护责任,并不因与前夫已经离婚、儿子已判归前夫抚养而解除。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你7岁的儿子属于法定的需要监护的主体。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婚姻法》三十六条也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同样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即父母离婚,解除的只是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职责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更不会随之解除。这些职责包括:
1. 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
2. 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 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全方位的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品质,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能得到健康发展。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防止他们作出与年龄不符的不良行为。
4.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等。
5. 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既是为了其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也是确保其人身安全的需求,故在前夫无力顾及,而儿子具有现实需求的情况下,你务必履行自身职责。所以你应该合理安排现在的生活,抽出时间照顾儿子。
(廖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