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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

2014-05-30唐静

青年文学家 2014年8期
关键词:继承法社会秩序遗嘱

唐静

摘 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1

1、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

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是继承法的核心。它不仅表现在非法定继承的遗嘱继承与遗赠上,就算是法定继承中的正当性,也存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拟制当中。但是如果遗嘱人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亲人于不顾,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了。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特留份”的制度,即要求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份额,以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进行限制。

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首先是关于“特留份”的规定。[1]另一个则是对共同遗嘱的限制,共同遗嘱分为单纯共同遗嘱、相互共同遗嘱和牵连共同遗嘱,法律上只允许第一种共同遗嘱的订立,而禁止后两种的存在。

2、遗嘱自由限制的合理性

2.1是法律对自由的限制的要求

对于什么是自由,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比如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自由就是指的意志的自由;而从美学和生存学的角度来说,自由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自由的感受和体验,自由即是自由感。自由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最原始的欲望,人人都渴望自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告诉了我们绝对的自由并不可取,因为在绝对自由的状态下,人们之间更容易出现冲突,对社会发展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所以人们开始反省,反省这种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

为了对自由加以合理的限制,历史就将这一职能赋予了法律。我国法学家李达曾经就将法律比喻成一张网,网孔就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行为,个人的行为在该范围以内即是自由,相反则是不自由。[2]其实遗嘱自由就相当于此处的个人绝对自由,既然个人绝对自由是不合理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的,那么绝对的遗嘱自由也应当是不合理的,也理所应当的应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的。

2.2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

关于权力滥用的概念,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立法者在立法时也不能将滥用权利的情形一一列举,所以禁止权利滥用这个原则的本身就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内涵抽象外延宽泛,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官审判时的自由裁量权。也正是因为法律没有对该原则提出明确的标准,所以人们在行为时也大多只能依靠道德的标准去衡量。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字样,但是这并不表示我们没有相关的规定。因为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就存在相关的规定。 [3]

回到遗嘱自由这个问题上来,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遗嘱,这是法律赋予的遗嘱人自由订立遗嘱的权利,但是法律同时也确定了“特留份”一类的规定,对遗嘱人遗嘱自由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要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从伦理道德的要求出发,从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来自由的行使遗嘱自由的权利。这正是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最好的运用与阐释。

2.3是社会秩序的要求

社会秩序就是指体现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秩序。法律秩序是继宗教秩序和道德秩序之后首先在近代西方社会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下,法律和秩序两者达到高度的统一,法律取代了宗教和道德,成为维护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手段。我们认为,法律秩序是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

在遗嘱自由中,人们过于自由的行使这项法律赋予的自由的权利,将财产赠与其情人或者不相干的第三人,而置配偶、子女及亲人于不顾的行为,就是一种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其最重要的维护手段的法律秩序对遗嘱自由的行为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4是善良风俗的要求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托马修斯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调整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两种方式,二者都有各自的特点,法律更多地强调外在,而道德更注重规制人们的内心,二者相互补充,调整著社会生活。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习俗,尤其是在婚姻家庭与继承中,更是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在各国的继承法中都充分地体现了这些独特之处。所以继承法往往反映着当今最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比如:父慈子孝、养老育幼、夫妻和睦等。

在父母子女的关系当中,在子女年幼时,父母倾注所有的经历与心血将子女抚养长大,等到父母年老时,子女理所应当的应当赡养保护父母。而在夫妻关系中,从古至今,夫妻和睦就是对维护家庭和谐就具有最重要的意义,而夫妻双方之间,虽然古代是以夫为尊,但是对丈夫也有类似于“三不去”的规定;而当今社会夫妻关系更是以平等为基础建立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助、相互忠诚、相互尊重。这都是传统的民族文化和道德观念法律化的结果。也正是基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所以法律才会有“特留份”的规定。法律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就正是为了维护这些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让法律规范更具合理性,更能为人们接受与遵守。

注释:

[1]《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 李达 法理学大纲.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00页

[3]《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学界的通说将此规定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参考文献:

[1] 李达.法理学大纲.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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