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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溥聪败,南方朔胜

2014-05-30南方朔

南风窗 2014年16期
关键词:大官官本位名誉

我长期以来,在台湾从事文学、文化和思想评论之写作,算是评论人,但从来没有闹过新闻。

但最近因緣凑巧,我却成了不小的新闻人物。

原因是,2012年台湾的马英九狠斗王金平,媒体称之为“九月政争”和“灭王大计”。事情发生后,我找了一个大官朋友,他告诉我马英九的“灭王”是在2012年进境美国时,与“驻美代表”金溥聪密会而敲定。所以我在2012年9月16日和9月12日在香港和台湾媒体上发表了两篇文章。由于这两篇文章不符合“马金”利益,于是9月25日金溥聪遂委托律师对我提告,认为我的文章报道不实,对他的名誉已造成侵害,要求赔偿和登报道歉。

金溥聪在台湾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超级大官,目前是“国安会”秘书长,人称“地下总统”。他对我提告,可说相当严重。他借着司法提告,对我当然造成了很大的恫吓效果。这个案件于2014年1月23日首度开庭,4月24日证人出庭,6月4日开辩论庭。在长达一年多的司法过程中,我的主要论证有三:

一、大官因为有权,他可以编织故事,合理化自己,若别人根据可信的消息来源得到故事的不同版本,那就不是造谣和诬赖。当大官的就有责任澄清事实,自证清白,而不能要求作者来证明他的清白;如他不愿提供事实,那他就应有度量来容忍故事的不同版本,不能随便滥告滥讼。

二、中国自古迷信官本位,官大权大就可任意处置人民。大官说文人的文章伤害到国家,大官说某人的著作或行为侵害到官员,就当官的说了算。这是官本位造成的司法主观化,这是一种不正义。司法一定要客观化,当官员说别人的著作或行为造成了危害,他就一定要具体说出危害到什么。1930年代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就提出了“明显而立即的危险或伤害”原则,这就是司法客观化的范例。你金溥聪告南方朔侵害你的名誉,你就必须指出侵害了什么,不是你说侵害就是真的侵害。

三、我在庭上还一直陈述我的政治哲学。我深信有权者,就应有一种自责自勉的胸襟,出了问题就应自责,而尽量不要去责怪别人。《左传》说:“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大官多责怪自己,才会进步,若只知道怪罪别人,一定愈搞愈糟。台湾的“马金”一天到晚都在怪这个怪那个,用司法告这个告那个,就是一种很恶劣的政治风格。

显然我的论证法官听了进去,所以7月9日下午4时宣判,法官遂判金溥聪败诉,南方朔胜诉。一个文化人被那么大的官提告,却是大官败诉,我当然成了新闻人物。

法官宣判后,我很有感触。过去相当长时期,台湾虽有一些进步,但官僚主义的传统犹存,官吏在对待人民时,仍有极大的滥权空间,而且法律总是向权力倾斜,所以像金溥聪这种大官,遂有了胡乱提告的侥幸心态。他以为凭他的超级大官身份,宣称名誉受损,法官一定向他倾斜,也认为他的名誉确实被南方朔侵害。而我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反复在强调的,就是这种官本位的价值是错的。

大官受到批评,纵使引证的事实可能有争论,使用的言辞可能很刺耳,但都不宜轻率提告。法律在官告民的问题上,一定要把案件成立的门槛提得很高,当官告民不是那么容易成立,官告民、官整民,官用司法来恫吓人民,尤其是官用司法来钳制舆论监督等坏现象才会减少甚至绝迹。真正进步的地方,几乎没有官告民的事件,就是进步的地方早就警觉到,官与民在法律上极不对等。为了保障人民,一定要把官告民的门槛提得很高,人民利益的保障应该绝对化。

金溥聪告我,是他败诉,这起案子不但对台湾有意义,对官本位的社会,同样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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