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成因、监管博弈及其机制创新
2014-05-30刘晓红隗斌贤
刘晓红 隗斌贤
2013年12月,大范围雾霾笼罩我国,陆续有25个省份、100多座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出现雾霾天气。国家气象局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创半个世纪以来最高纪录,安徽、湖南、湖北、浙江、江苏等13个省市均创下“历史新高”。①张遥、曹典等:《半壁江山图,尽罩霾雾中——近日我国严重雾霾天气追踪》,2013年12月8日,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 -12/08/c_118467239.htm.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引入市场化的生态环保机制,实行更加严格的环保制度,建立区域减排合作机制和交易制度,完善生态补偿与支付制度等,并承诺加快制定《清洁空气法》。近年来,我国环境监管的立法和政策不断加强,但环境污染的态势也日益加剧。因此创新政府环境监管机制、提升环境管理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雾霾的成因分析
雾霾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统称。大气中的颗粒物可用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来表示,后者是指粒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物,其中粒径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PM2.5因能进入肺部深处,又含有更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能在大气中停留更长时间,被认为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元凶”。深入肺部的PM2.5易形成黑肺、石肺,发生癌变,对人体健康危害更大。雾霾形成既有“源头”,也有“帮凶”,这就是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关于我国大面积雾霾的成因分析,虽然存在争议,特别是对PM2.5来源“贡献率”有较大的差异,②冯娟:《请给汽车尾气雾霾贡献率一个准确说法》,2014年1月16日,http://www.eeo.com.cn/2014/0116/255015.shtml。多数学者研究的结论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跨区域的污染传输等。以上“源头”导致污染物长期累积的排放总量超过了区域的环境容量,当不利的气候条件出现,来源于化石能源燃烧、工业生产和汽车尾气的二次无机气熔胶因吸水性极强,一吸水就膨胀,颗粒物就弥漫在空气中,形成雾霾。
1.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能源消费总量大幅上升,由1980年的60275万吨标准煤增长到2013年的381800万吨标准煤,增长了6倍多(表1)。虽然能耗强度呈下降趋势,说明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成效,但由于总量的不断增加使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国。①联合国环境署:《中国资源效率:经济学与展望》,2013年7 月,http://www.docin.com/p-718679165.html,2013年10 月31日。特别是在我国的能源消费中,煤炭和石油约占消费总量的90%,尤其是煤炭占70%左右。②朱成章:《煤电是减少雾霾的有效途径》,《大众用电》,2013年第5期。化石燃料燃烧释放的大气污染物,成为雾霾形成的最重要原因。
表1 1980年以来我国能源消费与GDP的关系
2.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说“汽车是最大的大气污染源”。美国环保部门研究表明,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有85%来自汽车尾气。为此,1975年起所有的汽车安装排气净化器,结果,洛杉矶一级污染警报天数从1977年的121天降到1989年的54天,到1999年已经降为0。③周恒星:《洛杉矶雾霾之战》,《中国企业家》,2013年第5期。
2012年末,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2,089万辆,同比年增长14.3%,其中私人汽车增长18.3%。④刘子溪:《探究雾霾污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第9期。2010年,环保部公布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表明,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2012年环保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国城市空气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与硫酸盐相互作用,不断加速、加重雾霾的形成。⑤阮晓东:《雾霾连连,油品提升难在哪?》,《新经济导刊》,2013年第4期。复旦大学庄国顺(2013)则呼吁“治霾从机动车入手”,他认为虽然工业排放对雾霾有相当大的“贡献”,但在能源结构没有改变、发展方式没有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工业污染减少的空间有限。近年来工业污染增加不多,但雾霾大大增加了,快速增加的机动车排放是“决定因素”,至少超过20%。⑥韩晓蓉等:《北京雾霾来源结论误导公》,《东方早报》,2014年1月1日第A08版。中科院王跃思课题组“大气灰霾追因与控制”研究结果显示,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机动车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约占20% -30%。⑦李禾:《机动车为北京贡献20% -30%PM2.5》,2014年1月2 日,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4/0103/c1057-24009176.html.而北京市监测中心则认为占北京机动车保有量约5%的重型柴油车贡献着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的50%,机动车尾气对PM2.5 的贡献率为 22.2%。⑧瓦尼萨·朴:《汽车还是煤炭?科学家对北京空气污染主要元凶意见不一》,2014年1月1日,http://oversea.huanqiu.com/economy/2014 -01/4715113.html.
3.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城市人口的膨胀,盲目“造城运动”,城市建设加速,建筑密度不断加大,建筑高度日益攀升。以北京为例,截至2012年末,常住人口达到2069.3万人,比1990年的1086万几乎增加了一倍。⑨王雅心:《人口膨胀引发城市生态危》,《城市与减灾》,2013年第3期。建筑、拆迁、道路施工、堆料、运输遗洒、地面积土和裸露地面,造成扬尘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高楼大厦林立,风流经市区时有明显的阻挡作用,使风力减弱。这种风力较弱或者静风现象太多,不利于悬浮微粒在大气中的扩散直至稀释,最终使悬浮颗粒在城区和近郊区周围长期的沉积。①郝明辉:《浅谈雾霾天气形成的前期原因及防治对策》,《河南科技》,2013年第2期。一旦遇到不利的气候条件,就会产生大面积的雾霾。随着我国新一轮城镇化的推进,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肯定还会增加,各种来源与构成混合会造成更大范围的区域污染。
4.跨区域的污染传输
近年来“越境污染”一词屡被提起,有些地方甚至“认定”就是输入型的。研究表明,PM2.5在环境影响上,除了形成灰霾、有毒有害外,另一特征是可以远距离输送,由此造成大气污染不再是单独某一个城市的问题,而是跨城市、跨省际、甚至跨国界的区域性问题。②付保荣:《从雾霾天气谈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与能力建设》,《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年第4期。中科院大气物理所研究员王跃思(2013)提出,城市 PM2.5的最大来源是机动车,约为四分之一;其次为燃煤和外来输送,各占五分之一。杨佩(2013)对郑州雾霾的成因分析显示:机动车尾气排放约为36%;建筑扬尘、土壤尘及道路扬尘等约占28%;炭源及生物质燃烧源、二次大气污染物等约为21%;来自区域传输的约为15%。③杨佩:《环境治理:雾霾下的生存底线如何捍卫?》,《协商论坛》,2013年第3期。
空气污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更多的研究,但二者在许多地方存在一致性,一种原因可能是随着温度的上升,空气中出现某些污染物如臭氧的机率增大,另一种可能是气候变化会造成气流模式的紊乱,有风的地方变得不刮风,使污染物不易扩散,这也是雾霾形成的条件。
二、我国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
环境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中之重。大面积雾霾天气的出现,表明我国环境监管的效果亟待提高,环保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以及市场机制、社会作用等亟需加强。目前我国环境监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环保立法、执法亟待加强,企业违规污染排放未能有效遏制
2013年5月15日,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组织完成了2012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并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年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核实,仍有少数地方和企业在总量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杨佩(2013)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环保立法还不能满足司法需求,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亟待完善。④杨佩:《环境治理:雾霾下的生存底线如何捍卫?》,《协商论坛》,2013年第3期。包群等(2013)对我国31个省份的研究表明,单纯的环保立法并不能抑制污染排放,只有严格的环保执法,才能取得显著的环境治理效果。⑤包群、邵敏等:《环境管制抑制了污染排放吗?》,《经济研究》,2013年第12期。因为地方政府普遍缺乏严格执法的动力与约束,加上机制不健全、监管条件局限等,使得执法与监管力度不够。令人尴尬的还有,2013年初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而难以操作”,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长时期徘徊在模糊地带,难以实现以个体的诉讼求得公共利益回归的目标,以致于除了政府,社会缺乏制衡、监督污染企业的力量。⑥沈栖:《环境公益诉求亟待“破茧”》,2013 年12 月9 日,http://news.163.com/13/1209/14/9FLKJIPK00014AEE.html.
2.行政规制与管理存在系统缺陷,排污者与受害者在空气质量上的权利不清
现有的环境管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执法、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执法不严,甚至“法不责众”,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是出现偷排现象的重要原因。当一项法规很容易被违背,或者违法不容易发现,甚至即使被发现处罚也较轻的情况下,这个法律的效力和规制的作用就被弱化了,这是导致我国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
体制权威性与有效性不够还表现在部门职能分散交叉,政出多门、权责脱节、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突出,削弱了环境监管的合力,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大气污染管理也涉及许多部门与领域,还有跨区域问题,污染源与污染途径、污染受体之间虽然有联系,但一些情况下难以界定其关联及因果关系。因此,污染源及其排放到底有多少?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地与外地对本地污染的“贡献”有多少?企业有没有违规排放、排放了多少?由于监测技术与条件的限制难以说清,给部门、地区之间相互推诿,企业与政府博弈,以及政府、企业向社会隐瞒留下了空间。特别是政府对环境监管的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加剧了“监管失效”。而更重要的是污染排放者与受害者在空气质量上的权利划分不清,就难有现代产权制度的“雾霾治理”。
3.难以实现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协同减排,大气环境标准及排放评价体系有待提升
我国对污染物、能耗的管理大部分是以浓度、强度控制为基础,如污水排放标准、万元GDP能耗等。但事实上,对环境质量的最终影响取决于排入的污染物的总量。虽然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地区万元GDP的能耗强度达到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耗总量却大幅上升。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控制重点仍然为二氧化硫、粉尘、烟尘等一次污染物,细颗粒物、氮氧化物、汞和温室气体等没有得到相应的治理,尽管“十二五”有所提及,但力度和手段都不够,相对忽视多种来源、多种污染物的协同减排和系统治理。
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出台,增设了PM2.5浓度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也收紧了PM10、NO2浓度限值,但这只是与国际“低轨”衔接。1996年颁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沿用至今,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仍然延用粉尘污染时期的大气环境评价思路,对雾霾天气细颗粒物、臭氧层保护等新型复合空气污染情况难以应对。由于底数不清,加上监测条件不具备,大气污染信息的可靠性已难以满足公众的知情诉求。而“人为操纵”又加剧了社会的不信任。一些地方排斥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使得第三方监督缺失,给政府和企业不履行减排责任甚至掩盖污染事实提供了空间,使雾霾等污染的本来面目更加扑朔迷离。
4.市场交易机制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制度体系亟需完善
目前我国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只能算是“信用交易”,还不具备“产权明晰”和“有效市场”的特征,交易的规范程度和实施范围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体系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问题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体系不完善;交易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完善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以政府指导价或协商价为主,不能反映供求规律,价格机制不健全;交易行为没有延续性,仅是特定地区的试点和个别案例,缺乏推广应用;交易空间范围的局限性,主要是省级行政区内的交易,全国层面的交易尚未开展。
三、环境监管下的政府与企业博弈分析
雾霾的严重危害是典型的“公地悲剧”和“监管失效”、“市场失灵”现象。为遏制大气污染恶化态势,需要政府“有形的手”,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这对企业减少污染排放起着极为重要的主导作用。从博弈论的视角来看,政府环境监管的“严刑峻法”将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从而为大气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奠定基础。
在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假定每一个企业都是合法生产经营者,政府和企业间的信息是完全的;由此我们进一步假设,该博弈是一个完全博弈。当政府出台环境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后,为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企业将增加生产成本。因此,企业针对生产成本的增加,必然要做出减排还是不减排的博弈决策,并执行相应的策略。而政府也会根据企业的减排表现,做出奖励还是惩罚的决策。我们用R表示企业收益,奖励费用为M,罚款为T,减排的成本为C。根据假设条件,博弈树分析如图1所示。①借鉴了冯俊(2009)在“环境资源价值核算与管理研究”一文中的观点,经作者修改。
图1 政府监管与企业减排的博弈树
在完美博弈条件下,企业存在着三种博弈策略:(1)如果减排成本C远小于收益R,企业选择减排生产。当政府对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予以奖励时,企业的收益为R-C+M;如果不奖励,则为R-C。因此,为激励企业的减排行为,政府应实施奖励政策;(2)如果减排成本C高昂,企业负担过重,企业则采取两种行动策略,要么停产,要么不减排生产。如果企业停产,则博弈结束。(3)若企业不减排生产,政府采取的行动策略有两种:惩罚或不惩罚。不惩罚,则企业的收益为R;惩罚,则企业获得的收益为R-T。在完美博弈论下,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对称,所以企业必然受到处罚,企业收益为R-T。如果T>C,企业的最优策略是减排生产;如果T<C,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不减排生产。欧盟为治理大气污染,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政策,如果其成员国空气不达标的天数超过35天,将面临4.5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图2 不同监管力度下企业减排行为
为进一步分析企业减排与否的选择,我们假定企业在不同的政府监管力度(用T表示)下的减排与否收益结构如图2所示。显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会随着政府监管力度T的增大而降低(收益R减少),因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偷漏超排被发现的概率、受到的处罚会增长,其收益自然会降低。相反,由于政府监管对偷漏超排行为的抑制和更为规范透明的市场竞争保护了减排企业的利益,加上政府的激励,会使企业减排收益持续提高。从图2可见,减排与超排两种行为的曲线交于T',在0<T<T'间,企业超排行为的收益大于减排收益,故会选择超排策略。只有当政府的监管力度增加到T>T'时,超排行为的收益才会降至减排收益之下,减排才会成为更优的策略。由此可以发现,当政府监管不力时,“博弈均衡”往往是企业选择超排行为。
以上博弈分析可见:政府如果对不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将激励企业选择减排的生产方式;如果处罚力度较轻,企业的减排的成本高昂,企业理性的选择排污;如果对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将增加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为准确掌握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政府应加大对监测设施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实现政府与企业的信息对称。严格的政府监管、加大处罚与激励力度是促使企业减排自律行为“均衡出现”的重要条件。
四、环境监管的机制创新
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和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使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大气污染的环境监管,采取了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有效措施,推动环保制度的巨大变革,经过30多年的治理过程,最终实现了良好的生态环境。①郑权,田晨:《美国洛杉矶雾霾之战的经验和启示》,《中国财政》,2013年第1期。由于科技进步,现在治理雾霾所需时间或被压缩,但指望短期就可以“立竿见影”也不现实。借鉴发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经验,除区域联防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隗斌贤,刘晓红,2012,2013)外,我国环境监管还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创新。
1.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与角色创新
发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演进,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运用命令控制的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重在末端治理;第二阶段引入市场机制,综合运用排污费、税,价格、补贴,以及市场交易的手段,重在源头和过程治理。市场机制以其灵活性、激励性和高效性,越来越多的被各国政府广泛应用。顺应全球环境监管的市场化趋势,政府作用与角色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法律、政策的制定并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和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制度环境,环境监测与监督,排污权市场的建设、调控,以及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投资等,如表2所示。
表2 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与角色创新① 借鉴单以红(2007)在“水权市场建设与运作研究”一文中的观点,经作者修改。
2.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创新
发达国家在雾霾的防治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从污染源头入手治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以英国为例,伦敦烟雾事件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案(1956)》。之后又出台了系列控制大气污染的法令。如1974年实施了《污染防止法》,1990年颁布《环境保护条例》并制定了78个行业标准,2008年正式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成为第一个对碳排放作出法律规定的国家。②邓文钱:《英国空气污染治理的“民主环保”》,2014年4月21日,http://www.gmw.cn/sixiang/2014-04/21/content_11086973.htm.英国强有力的法律与政策规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针对“各自为阵”的防治模式,欧盟在1979年就签订了“长距离传输的跨国大气污染公约(LRTAP)”。而美国在20世纪中期开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空气污染控制法规,其中1990年开始实施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更加严格。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限制企业的生产活动和建筑物拆除时产生的煤烟、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粉尘的排放,还制定实施汽车尾气排放限值标准。
3.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与监督创新
监测和监管制度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美国酸雨计划的成功,源于三个数据信息系统的保障:一是排污跟踪系统。由各参加单位的连续监测装置支持,保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及时、完整和经确性。二是年度调整系统。其主要是计算出各账户年终要扣除的许可证数量。三是许可跟踪系统。其主要是为环保局提供监测各参加单位是否达标的手段,同时为许可证市场提供许可证持有者、交易日期等信息。③汪新波:《环境容量产权解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5-56页。2012年,为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技术天地一体化进程,我国发射了“环境一号”C卫星,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建立了496个监测点位,按大气环境质量的新标准,开展细颗粒物、臭氧等项目监测,并实时发布数据。④中国环保部:《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3年 6月 6日,http://jcs.mep.gov.cn/hjzl/zkgb/2012zkgb/201306/t20130606_253402.htm.目前我国雾霾监测与数值预报模型系统研究已经启动,并以中国超级计算机“天河一号”为支撑平台,致力于实现全国、区域和城市联动的雾霾预报与预警。⑤黄堃:《治理雾霾没有“速效药”》,2014年1 月14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1/14/c_118959272.htm.最近法国和比利时大气科学家已从太空绘制出我国北方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氨气的粒子系统图,并称卫星可以成为监视污染云状况和预测污染云流动的有力工具。显然这可能会为我国治霾提供帮助。⑥BBC:《欧洲科学家首绘中国空气污染图》,2014 年1 月17 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 -01/19/c_126026959.htm.
4.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创新
中国环科院的研究表明:中国环境质量要达到明显改善,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须达到2%以上;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须达到1.5%;环境污染如果要基本上得到控制,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也需要达到1%。石云峰(2013)发现环保支出的比重较低,是北京雾霾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2012年北京财政节能环保支出为63.3亿元,仅占北京市 GDP的0.36%。①石云峰:《雾霾背后的数据》,《科学通报》,2013年第1期。2011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也仅1.4%,美、德、英、日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投资就已占到了GDP的2% ~3%。②张雪梅:《我国资源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及决策》,中国地质大学资源产业经济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38-40页。而据国家财政部《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3年我国节能环保支出较2012年预算执行数下降了9.7%,并且是主要支出项目中唯一出现下降的一项。③欧昌梅:《去年环保支出意外下降 9.7%》,2014 年3 月6 日,http://www.dfdaily.com/html/113/2014/3/6/1125876.shtml.
除政府投资外,还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融资、担保等渠道倒逼企业减排,调动了企业、社会的积极性,有助于形成社会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近年来,人们也在积极探索无政府参加的股本融资和租赁融资新机制,并运用BOT方式促进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化发展。同时引导金融机构以碳资产抵押贷款、参加碳债券、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对减排给予支持。此外还尝试污染保险、押金返还、清除市场壁垒等手段。根据香港亚洲私募股权研究中心的数据,2013年私募股权公司对我国环保相关业务的投资总额为12亿美元,已占我国私募投资总额的7.1%。
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可交易环境许可制度,目前已成为各国政府环境管理的通用工具,相应地构建大气污染排放权交易制度应成为政府发挥市场作用的重要选择。对此,作者已另文讨论。④另见隗斌贤、揭筱纹:《基于国际经验的长三角区域碳交易市场构建思路与对策》,《管理世界》,2012年第2期;隗斌贤,刘晓红:《构建区域节能权交易机制的系统思考》,《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五、结 语
雾霾天气频发,使大气污染防治成为当前我国环境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面上看,大气污染是不利的气候条件的影响,但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快速工业化、城镇化所积累的环境问题的显现。更有学者指出,大规模雾霾连续发生,说明我国环境容量已经超载,经济增长的环境红利正在消失。本文在文献研究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1.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跨区域的污染传输等,是我国雾霾频发的主要原因。以上“源头”导致污染物长期累积,排放总量超过了区域的环境容量,当不利的气候条件出现,就形成了大面积的雾霾。
2.“十一五”以来,我国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研究发现,我国环境监管机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环保立法、执法亟待加强;行政规制与管理存在系统缺陷;总量控制与协同减排的实施力度不够,大气环境标准及排放评价体系有待提升;排污权交易体系亟需完善。
3.政府的“严刑峻法”,是促使企业减排自律行为“均衡出现”的重要条件。博弈分析表明:政府如果对不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将激励企业选择减排的生产方式;如果处罚力度较轻,而企业减排的成本高昂,企业理性的选择排污;如果对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将增加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4.雾霾防治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法规政策、体制机制、管理、技术、市场、社会等一系列主体及因素的统筹协调。包括政府作为法规制定者、环境监管者、环保投资者和环境公共需求的提供者的角色与作用,法律体系创新,环境监测与监督创新,投融资体制创新等。雾霾防治不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而且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需要各级政府、企业经营者和公众予以足够的重视,将环境因素纳入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