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争事件的政府治理转型:从应对到回应
2014-05-30刘力锐
刘力锐
“群体性事件”这一术语过多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违法性特征,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这类事件的本质性、多样性和动态性。事实上,群体性事件与西方当前正在兴起的抗争政治理论所描述的社会现象是一致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有着抗争的内核。①杜俊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7期。抗争政治是发生在诉求者和其诉求对象之间偶尔发生的、公共的、集体的相互作用。它包含一系列的互动:(1)行动者为了共同利益或计划提出了协同努力的要求,这些要求会影响他人的利益;(2)在这些互动中,政府是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的角色而介入其中的。②[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抗争政治将社会抗争、集体行动、公共政治聚合在一起,具有突出的特点:第一,诉求表达的冒犯性。行动者往往通过请愿、集会、示威、游行等非常规的集体形式来表达诉求。无论是利益受损或利益扩张,行动者的诉求会与他人的利益产生冲突,影响正在形成的或现存的利益格局。第二,政府卷入的必然性。政府直接或间接介入到集体冲突中,抗争事件的政治性就在于政府是卷入其中的关键主体之一,被赋予了不同的角色。在抗争政治理论的视野下,抗争事件是指行动者通过集体性、冒犯性的策略方式来促进诉求实现而形成的偶发性的公共冲突事件。抗争政治理论不对抗争事件进行所谓的“合法的”与“非法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预设,而是将抗争政治视为抗争者与政府之间的策略与反策略的二重唱。采用“抗争事件”取代“群体性事件”在学理、实践上具有很大的适用性和启发性。
一、抗争事件中的两类诉求及政府选择
抗争是指提出对他人利益产生影响的要求。根据蒂利等人对抗争政治的说明,抗争政治之所以被称为“抗争”,是因为集体行动的诉求一旦实现,就可能与其他的利益发生冲突;之所以被称之为“政治”,是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政府都会被诉求伸张所牵连。抗争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所有卷入行动者之间的一切非连续性和集体性的诉求与反诉求活动。抗争事件蕴含着来自抗争者和政府的两类不同诉求,而且两类诉求冲突大于一致。
(一)抗争诉求与政府诉求的矛盾性并存
抗争事件受到关注的,自然而然是抗争者的诉求。抗争者对政府发起性质不同的抗争诉求,政府被赋予了抗争对象、第三方的角色。第一、原发性抗争诉求,政府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抗争者的利益而引发的集体抗争。原发性抗争与政府行为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政府成为集体抗争的直接对象。第二,间接性抗争诉求。政府起初并不是冲突的原发主体,因对诉求冲突处置不当,被抗争者视为抗争对象的同盟者,成为抗争的间接对象。第三,求助性抗争诉求。抗争者认为政府有责任介入冲突,进行调停或裁决,而政府未能有效履行被期待的责任。抗争者以呼吁与压力方式敦促政府发挥公正的第三方作用。
在抗争事件中,政府不仅是抗争者诉求的对象,政府也会根据自身承担的法定角色,对所有卷入冲突的行动者提出要求。第一,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集体抗争可能对社会秩序带来冲击,政府对抗争者提出秩序劝诫和法律尺度要求。第二,政府是公共危机的管理者。当抗争事件以其威胁、不确定性和紧迫性成为公共危机时,政府要权衡政治、法律、道德的秩序进行管理。政府要求卷入抗争冲突的行动者接受政府的政策安排和冲突裁决。第三,政府是抗争事件的责任者。政府要围绕因果责任和处置责任对自身行为做出解释和辩护,本能地规避失责惩罚,控制抗争者的力量,并抗争者的指责进行回击。
在利益冲突结构中,政治行动者都倾向将自己的利益作为其理性行动优先考虑的内容。詹姆斯·安德森指出:行政机构常常是在宽泛的和模棱两可的法令下运行的,这就给他们留下了较多的空间去决定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①James E.Anderson,Public Policy- Making:An Introduction,Houghton Mifflin,1984,p.84.行动者的权力或力量是在政治过程保障其偏好得以实施的凭借,处于影响决策的地位与决定决策的地位是很有大区别的。基于政府权力的支撑,政府偏好在抗争冲突中常获得优先性的保障。抗争诉求、政府要求在抗争事件的实现顺序和程度是不对称的,形成以政府诉求优先的政府应对模式和以抗争诉求优先的政府回应模式。(见表1)
表1 应对式治理与回应模式的比较
(二)政府诉求优先:应对模式的失灵
政府应对是一种政府反应滞后抗争事件发展的治理模式。当抗争事件爆发并迅速扩大,形成了一场政府危机,政府被动介入,强力进行危机终止,以缓解政府压力与责任。应对模式是哑铃式权力运行逻辑:上级政府设置了社会维稳的前置考评目标(哑轮),牢牢掌握事后问责的决定权(哑轮),抗争事件的危机管理过程则由地方政府承担(哑铃轴),地方政府行为重心是两头大,中间小。应对模式具有具有三个相互关联的特征:第一,以上级政府需求为主导的政府偏好。抗争事件游离于中国常规政治之外,在各级政府应对中采取了纵向责任分包。地方政府倾向不断强化社会刚性稳定和危机责任规避,而关注抗争诉求动力不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力量不逮。第二,以政府精英为主导的决策过过程。解决冲突的政府决策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危机领导小组集体作出。危机领导小组成为应对危机而存在的跨越多重组织和政府网络的关键点,抗争者在危机领导小组那里发表意见的机会很不充分。第三,以强制为主体的政府工具选择。政府将抗争者放在“反对政府”的位置上,而不是一个需要参与到解决冲突决策的位置上,简单粗暴的管控性政策工具支撑着政府危机管理过程。
这三个方面相互强化,使得应对式治理弹性很小,难逃失灵的宿命,其困境表现在一系列的征候群:第一,刚性维稳。刚性稳定是一种集权封闭的、静态安定的、暴力强制的稳定。①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刚性维稳具有意识形态化和暴力依赖症特征,日益遭到舆论批评和社会抵触。第二,应对悖论。应对悖论是指政府对抗争事件的应对导致了更多的对政府的抗争。认知偏差、话语偏差、处置偏差导致应对悖论层出不穷。第三,危机循环。危机循环是指同质化抗争事件反复出现。应对式治理缺少制度反思,制度化供给滞后,危机同质化爆发的可能性很高。第四,碎片化。抗争事件在诱因、演化或影响等方面日益表现出“跨界域性”特征,政府部门的扯皮和推诿加剧了应对式治理的碎片化倾向。
(三)抗争诉求优先:回应模式的合理性
政府回应是政府及时乃至前瞻性关注并不同程度促进抗争诉求的治理模式。“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都实质性地影响了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只有确保政府行为反映社会价值才是正确的。政府回应性是政府对特定群体的需要、偏好和价值观的真正反映,具有回应性意味着政府决定与公众偏好相一致的程度高。安德鲁·鲍哲在《为公共利益建立有效率的、回应性的政府》一文中指出政府回应是指政府有能力和灵活性去迅速回应社会变革,在认识社会公众利益时能考虑公民的社会期望并愿意用批判性的态度重新审视政府角色。回应性是政府角色和责任的体现与表达,回应性的内涵不仅是对公共陈述的价值做简单的回应,它还在某种程度上包含将问题带向审视、辩论和解决过程的领导作用。在实践意义上,政府回应不仅意味着政府对公众所提出的要求做出积极敏感的反应,而且还意味着以和民主价值相一致的方式来实现公众的要求。
回应模式是一种以抗争诉求为主导的政府偏好、以抗争者参与的开放决策为主轴的政府过程、以协商为主体的政府工具相结合的政府行为。回应模式是“辫子式”的权力运行逻辑。政府诉求与抗争诉求、政府精英与抗争者代表、强制工具和协商工具紧紧地编织一起,抗争诉求成为整条辫子的基线。政府承认政府要求与抗争诉求具有一致性,回应抗争诉求才能最终达成平息事件的目标。政府将抗争者作为政府解决问题的合作伙伴,而非对手,通过意义构建对话和问题解决对话,共同形成政府决策。即便抗争者参与,政府偏好与抗争者偏好总会存在偏差,政府决策完全体现抗争诉求也是不现实的。但抗争者参与决策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可接受性,协商越多,强制就越少。
政府回应以研判抗争诉求正当性为基础,以校正公众利益实现渠道、修复政府与公众关系为导向,是政府治理的发展方向。第一,政府回应以抗争者为中心,关注抗争诉求,解决实际问题,校正了政府治理的目标。社会稳定是为民众而存在,而非民众为社会稳定而存在。在促进社会诉求达成时,政府是积极的行动者。第二,政府回应探寻政府诉求与抗争诉求共同实现的可能性,建构了合作治理的要素:平衡感情和理智的关系、沟通交流、建立信任、说服而不是强制。第三,政府回应强调及时主动发现公众诉求,优化了政府治理的流程。政府回应以全程式、动态化和前瞻性的工作方式来面对社会问题。第四,政府回应注重识别抗争诉求,提高政府行动与抗争诉求的吻合度,建立了政府治理的标准。回应性提高了政府解决抗争诉求的针对性、准确性,降低了政府回应成本和社会冲突成本。
二、从应对向回应转型:多重逻辑的倒逼
抗争事件的回应式治理是治理现代化的应然状态和理性模式,但从应对到回应的转型是现实倒逼多于政府自觉。适应不断细分化的社会生态、恪守政府公共性的本质属性、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政府价值结构升级,既是规制政府治理的普遍法则,又是政府治理不断增强合法性与规范化、层次性与生命力的强劲动力。
(一)细分政府治理的社会生态
行政生态理论认为政府行为是社会生态的函数,社会生态对政府行为具有外在的决定作用,政府行为要与社会生态相适应才能达成公共行政的目标。社会生态对政治行动者发挥两种性质不同作用:政治机遇与政治限制。在抗争政治理论体系中,政治机遇最初关注的是挑战者外部资源或对行动者有利的形势。政治机遇一般指影响人们对成功或失败的期望,一如既往地为集体行动创造动机的政治环境因素。政治机遇可以被行动者所利用,但是从来不属于行动者本身。机遇和限制并非客观的范畴,而是取决于抗争者、政府、新闻媒体以及其他行动的建构活动。政治机遇范式同样适用于政府行动者,政府治理的社会生态可以细分为四大类型(见图1):
图1 抗争事件政府回应的社会生态结构图
象限Ⅰ:政府和社会形成合力态势,社会环境对政府形成机遇因素;对抗争者形成机遇因素。
象限Ⅱ:政府和社会形成张力态势,社会环境对政府形成限制因素;对抗争者形成机遇因素。
象限Ⅲ:政府和社会形成合力态势,社会环境对政府形成机遇因素;对抗争者形成限制因素。
象限Ⅳ:政府和社会形成张力态势,社会环境对政府形成限制因素;对抗争者形成限制因素。
当前,政府部门行为不当、个别官员的违法乱纪、政府公共政策出台等危机警戒级别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这表明政府公共治理的社会生态主要集中在象限Ⅱ,社会和政府的张力对政府形成不同程度的限制作用。这种张力使得抗争对象获得了正当性的社会支持,而使政府治理合法性充满危机。频繁地、过度地使用强制力最终会激起经常性的社会反抗,有效的政府治理行为需要社会的认可和接受,这种服从不必是全体的服从,但它一定要是广泛的、全面的。
(二)恪守政府公共性的刚性约束
公共性是政府存在及其公共行政行为的根本属性,公共性的实质意义在于政府必须代表公共利益,坚持公共目的,承担公共责任。
1.公共利益对政府治理方向的约束。政府成为抗争对象的症结在于地方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异化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特殊性的内在矛盾决定了这种“异化”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抗争事件的频发、激化都与公共利益异化有关,而且这种异化往往是地方政府打着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的旗号操作的。公共性要求政府回应坚守公共利益的真正指向:第一,要划清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边界,不能把政府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第二,要防止某些特殊利益异化为公共利益,不允许特殊利益群体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作为裁决者的政府坚持客观中立,不滥用公共利益之名偏袒一方。
2.政府职能对政府治理边界的约束。政府职能是确立政府回应边界的依据。对外,政府治理不应越界。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解释下,对既定秩序有干扰的事项都是可干预的,它既为管制强化提供了原则,也为打压升级重设了边界。①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政治管制职能扩大化是政府治理“外部失灵”的主要根源。地方政府越俎代庖式深度介入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就可能催生政府与公民的冲突,政府由仲裁者变成了抗争对象。对内,政府回应要体现整体性。专业化和分工造成政府内部严重的碎片化和部门中心主义,制约了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造成了政府治理“内部失灵”。整体性治理要义在于政府体系力生成,为了共同目标而实行跨部门协作,进行多机构联动。合作的跨界性要求政府部门不仅履行好边界内职责,还要强化边界间的合作,这为政府回应指明了方向。
3.依法行政对政府治理规范的约束。依法行政意味着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依据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众多抗争事件的涌现,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反而酿成了大问题。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将抗争事件引入法治渠道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客观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精神实质,政府治理行为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保证社会各阶层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和维护正当利益。依法行政对政府处置抗争事件来说,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保护。在矛盾激化、公共关注的抗争事件中,处于风口浪尖的政府只有严格依法回应,才能免遭责难。
(三)提升政府治理的价值层级
政府价值为政府行为提供了一整套的观念、理论和标准,为现有制度提供发展和约束的理由。政治价值结构是政治主体关于权力、地位、责任安排的一种道义和理性的诠释形态,构成价值结构的各个要素分别具有价值上的应然性与合理性,在结构上存在重要性程度不等的排列。正义由各种制度来支撑,制度规定了秩序。优良的政府治理是实质正义的实现,秩序、制度、正义是政府公共伦理不断深化的阶梯。
1.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是政府治理最低层次的价值追求。对合理公共秩序的追求是政治文明的主题,维护社会秩序是政府的基本使命,也是各国政府的惯例。抗争事件可能导致宣泄情绪的群体性感染和秩序意识的突然性丧失,若被误导或利用,抗争有变成对抗的危险。尽管当前抗争事件持续高发,但个案性、碎片化的特征决定了它们不可能从根本动摇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社会的整体秩序。稳定压倒一切是国家战略,而不是抗争事件现场处置的战术手段。维护社会秩序要以“柔性稳定”的思维将抗争事件引向协调谈判、依法解决的轨道,逐渐摈弃惯用压制、滥用暴力的套路。
2.推动制度发展。推动制度发展是政府治理中间层次的价值追求。抗争事件暴露了先前制度的缺陷,引发了社会反思,不失为推动变革的良机。第一,废止“恶”的制度。各式各样的导致社会不义的制度或公共政策被西方学者称为“社会不义的机器”,强势群体对制度的垄断是对民主社会最大的威胁,必须被矫正。第二,创制“善”的制度。旧制度废止往往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挠,而新的善的制度创制会得更多力量的支持。大多数情况下,“善制”是对“恶制”渐进式的次优替代过程,至少是现有条件下可接受的改进。第三,制度化试错。政治发展的关键是不断提高制度化水平。社会抗议现象普遍化客观上要求事关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要由排斥性转向吸纳性。制度供给转变能够避免抗议事件长期停留在“敏感政治”的范畴,成为社会秩序的真正隐患。
3.促进公平正义。逐步消除集体抗争的社会根源,促进社会公平,是政府治理最高层面的价值指引。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集体行动爆发前,行动者往往集体地认为他们被置于不公平正义的情境。各种不正义现象的频现引发了整个社会的正义退隐。在社会变革中,正义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第一,正义感能推动一个社会变革的总体性计划的出现,而不是针对许多部分要求的一项项支离破碎的“头疼医头”的救治方案。第二,正义感能够驱使人们不仅仅基于利益的要求行事。尽管人们都承认某些全面的变革对所有人都有利,但这并不足以令每个人为此做出利益牺牲,正义感有助于这一问题的克服。第三,正义感能够激励那些不期望从正义的实现中获得个人收益的人们。第四,一旦发生了变革,那些既得利益者或反对派就会逐渐接受公正的新情景。①[美]布莱恩·巴利:《社会正义论》,曹海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6页。保障公平正义,政府也是受益者。当认为自己与政府及其他公民的关系可靠而公正时,人们倾向同意承担繁重的事关公平和正义的义务。
三、从应对向回应转型的路径选择
政府治理变革必须从现有的政府过程模式出发,强化那些在政府内外逐渐形成的共识,而不是去创造一种全新的模式。从应对式治理到回应式治理的转型并非轻而易举,寻找转型切入点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较为适宜的策略就是从当前应对式治理的重心着手,将其适度调整、导入到回应式治理的轨道。
(一)从习惯性排斥集体抗争到分层次关注其合理诉求
抗争政治常采用请愿、抵制、静坐、集会、游行等本身具有争议的非常规形式来表达诉求。由于国家对权力挑战的警惕,政府对可能出现暴力的担忧,官员对维稳考核的忌惮,抗争事件遭到政府的习惯性排斥。冲突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安全阀,集体抗争需要一个“去敏感化”的过程。抵制、请愿、游行等抗争形式都经历一个从“非法”到“合法”的过程,一旦被常规制度吸纳,它们就变得制度化或合法化。有学者提出基于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赋予“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可能是一种更加现实和有效的解决集体抗议事件的路径。①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集体行动在敏感性、可见性、激进性、获取舆论支持方面取得长足的突破,但它们远没有达到“颠覆性”的发展。就一般规则而言,这是自卫性斗争,旨在减弱统治者对下层阶级和群众的恶意冲击。②[法]卢日金内等:《新阶级斗争》,陆象淦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政府应给予集体抗争以包容与承认,将其引向法治、对话、协商的轨道上来。
适度保障抗争者的合理诉求是政府治理最为务实的方向。抗争事件具有清晰或模糊但可识别的诉求,这是它与骚乱式、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显著区别。抗争诉求可分为三类:纲领诉求、身份诉求和立场诉求。③参见[美]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胡位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program claims,identity claims,standing claims也可分别译为计划要求、认同要求、地位要求。参见[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02页。在纲领方面,抗争者要求诉求对象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他们将对政府的实际行为或拟定行为表示公开的支持或反对。在身份方面,抗争者宣称他们是一支必须认真对待的人群。在立场方面,诉求者宣称他们应该享受某种资格或权利,强调其地位及要求的合理性,而不是被冠以各种污名化的称谓。政府要对这三类相交织的诉求做出层级区分,形成一个行为禁止、界限设定、管制放松、诉求部分许可、诉求政府支持的回应连续流。
(二)从突出表演性行政问责到强化反思性政府学习
问责是面向过去的监督,学习是面向未来的预防,二者是抗争事件政府治理流程末端的重点。问责需要三个要件:事件的发生与政府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态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政府处置事件中的职责履行。如果不是基于“当事机构或个人的失败”的事实,被行政问责的个人或组织就可能成为“问责游戏中的替罪羊”。舆论压力型问责制和一票否决考评制往往有失公允,它们又反过来强化刚性维稳的路径依赖,成为向政府回应转型的主要障碍。当前抗争事件中,涉事的问题官员高调问责、低调复出几乎成为惯例,这说明问责的惩戒性和预防性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形式化问责不仅腐蚀了问责本身,而且淡化了对危机学习的关注,成为标志危机终结的政治表演。
危机学习是政府治理中亟待完善的薄弱环节。危机学习最根本的价值在于它为组织储备了汲取教训、预防危机的制度能力。(1)内生学习关注的是教训汲取。通过改善危机决策方法和危机政策工具选择,实现危机管理技术层面的改进,它本质上是在现存的政策路径和组织框架内校正实践。(2)外生学习关注的是社会学习。通过适应或改变社会环境的阻力或动力,实现危机管理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的改进,它本质上是革命性地重建政府组织和政治生态的关系。内生性学习在危机后很普遍,但很少涉及政府处置中暴露出来的政策和制度根本性的僵化和缺陷。摆脱刚性维稳的困境主通过重设政府回应的顺序、规范以及相关战略设想,这需要通过外生性学习来实现。
(三)从技术性强化应急技能到基础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根据管理技能结构理论,治理能力是一个由技术技能、组织技能、概念技能构成的层级结构。受应对模式短期思维的影响,应急处置和媒体公关等技术技能培训俨然成了当前政府应对能力提升的代名词。尽管抗争事件常态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是危机管理主要还是一种例外的管理事项。根据管理和领导的区别,例外事务主要是领导工作的对象。伯恩等学者提出意义感知、决策制定、意义构建、终止、学习是危机领导能力的五项关键任务①[瑞典]阿金·伯恩等:《危机管理政治:压力之下的公共领导能力》,赵凤萍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版,第15页。,它们应纳入到政府危机领导能力的核心议程。危机领导力是一种任务相关的理念,它并非假定这些任务是专门为领导预留的。相反这些任务的执行要贯穿整个危机反应网络中。
重建政府信任是比政府应对能力建设更为急迫和基础的工程。政府面临着一种恶性循环:应对失当破坏了政府公信力,而缺少公信力的政府应对更容易失灵。由不信任所导致的敌视感很可能造成社会冲突,甚至会使本是例行的政府决策过程难以推行。信任包含着信任者、被信任者和重大利益三个要素,信任本质上是把利害攸关之事置于他人的失信、失误或失败的风险之中。公民信任政府需要“有保证的条件”——政府未来的意图和行为不会损害信任者的利益。(1)信任条件的历史判断,如果政府能够在处置抗争事件中创造了“无瑕疵的记录”,抗争者对政府的信任就有可能增加。(2)信任条件的现实判断,抗争者主要基于本次事件中政府践行具体性承诺的预期。根据马克·沃伦“信任的协商式生成”的论断,即协商可以提供信任生成的可能性②[美]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320页。,我们可以通过协商形成政府信任的基础条件。第一,协商通过引入新的角度、愿望、经验等,扩大了冲突双方的视野,可能扭转过去认知的偏见。第二,协商以替代性叙事取代将对手妖魔化叙事,克制了那些侵蚀信任的威胁观念。第三,协商通过为妥协的利益和身份辩护的理由,减轻了背信的观念。第四,协商促成了为解决冲突所给予的承诺及接受承诺所给予的信任。在信任的基础上,政府治理得以把利益冲突、抗争压力和对集体抗争有约束力的决定结合在一起。
四、结 语
抗争事件是诉求冲突的客观反映,是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抗争事件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坏东西”,它是日益分化、复杂社会的活力源泉,也携带着暴力和社会失序的天然火种。抗争事件是社会诉求集体表达的一种形式,它不会俯首听命于法治和理性,却遵循政治博弈的逻辑。冲突各方关心的是如何进行集体性策略创新来获得冲突中的力量优势和道义高位。抗争事件的理性和非理性、组织化与非组织化、暴力化与非暴力化等若干组特征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它们具有连续谱属性,而且像暴力与非暴力化的生成和转化是冲突各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政府对社会抗争可以采用排斥和吸纳两种不同的策略。政府的力量越强大,政府选择策略的自主程度就越高。政治系统的民主化程度越高,政府所能许可的抗争形式或范围就越广泛。在这两个一般规律的背后是政府能力和政府合法性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难题。应对式治理为保障政府要求的优先实现,而频频惯用强制力,长此以往公共权力日益走向僵硬化。政府越依赖暴力来解决冲突,就越会损失自己的合法性,它的政府能力就越低。回应式治理旨在对政府合法性的珍视和对政府能力的自信,在这个意义上,回应是个好东西。
政府对去暴力化的治理能力的自觉追求,是一个可以期待但也不太可靠的动力。合法性是政府权力有效运行的根本所在。但合法性不是一个纯粹的自律机制,不是一个可以加以简单创造、处理并听任自己独立运作的东西。③[美]罗伯特·杰克曼:《不需要暴力的权力》,欧阳景根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页。来自抗争者的集体力量是一个更为持久浑厚但也容易失控的动力。社会抗争的力量对政府有着强劲的塑造作用,抗争政治比常规政治更能推动政府治理的转型。如何实现这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合力生成取决于政府和人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