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失范:类型与相互关系
2014-05-30罗丞
罗 丞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陕西 西安710065)
新生代农民工一般是指20 世纪80 年代后出生,自20 世纪90 年代后期逐渐转入城市的农村青年劳动力,目前全国新生代农民工人数约为1 亿人,已逐渐成为城市新产业工人的主体。伴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相较于从小生活在农村的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有着明显的特点。与父辈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更加强烈的社会融合愿望,在社会融合程度上,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更强,城市融入能力更好,对于城市的认同感也更高;在文化习俗和心态方面与市民更加接近,但仍未彻底融入城市居民的生活圈和文化圈当中。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应用,新生代农民工对于网络等新媒体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更高,对于各种信息的了解也更加全面和充分,也因此更加重视与他们切身相关的社会融合问题,更为迫切地希望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权利和待遇,体现在社会保障、就业、维权、教育和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与父辈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障碍和失范行为增多。新生代农民工在情感、心理及物质生活方面具有旺盛的需求,但却由于制度性的屏障而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底层或者外围,难以得到城市的接纳和认可,又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一旦意外或风险性事件发生时,更有可能发生越轨、犯罪等失范行为[1]。
本研究预期基于文献检索的结果,采用质性分析方法,对于转型社会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失范类型进行识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不同失范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深入研究及干预实践提供理论基础。本研究旨在预防性地减少或消除新生代农民工的失范行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这对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探索、对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有效推动和社会稳定的维护、对和谐社会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促进皆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法国社会学家Durkheim 提出“失范”(anomie)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由于个人的欲望和行为缺少规范和制约而导致的一种混乱无序的生活状态。根据该界定,失范是一个两维概念。第一个维度是微观层次的失范,特指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违反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与越轨行为概念的含义相同。第二个维度是宏观层次的失范,特指社会规范系统瓦解的状态,具体表现为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不稳定,难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导向的一种社会情景。在这一失范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陈程选取了《人民日报》与《法制日报》这两种在全国比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报纸作为数据来源,通过对1980、1990 和2000 年3 年中上述两份报纸关于社会失范报道的文献研究,根据失范的性质或领域,中国社会目前的社会失范可以划分为经济失范、行政失范、道德失范、知识失范、秩序性失范以及风气失范等6 种类型[2]。
基于陈程的研究成果,朱力实证分析了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社会失范行为,构建了一个三维分析框架,即价值理念失范、规范失范及行为失范,同时将失范划分为包括价值失范型,行为失范型,价值、行为失范型,价值、规范失范型,规范、行为失范型,规范失范,全失范型,无失范型在内的8 种类型[3]。同时认为,8 种类型的分类只存在于理论逻辑当中,其中仅“价值和行为失范型、规范失范型、全失范型”3 类才真正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可以找到对应的现实类型。
这一分析框架虽为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失范类型的识别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但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当应用于某类人群时,分类难以具体化、表象化;其次,该框架假定价值理念、规范和行为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范畴,从而将三者放在同一层次上考察,忽视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对于本研究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而言并非十分适宜。
在对具体人群失范的分析上,吴桂彬和龚剑从日常失范、心理失范、品德失范和学业失范4个方面考察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失范[4];靳小怡和刘利鸽通过网络文献及报道检索,分析了性别失衡背景下大龄未婚男性的失范行为,将其划分为婚姻类失范、婚外性类失范、家庭类失范及其他社会失范等类型[5]。李广科和李录堂将农民工的失范行为归纳为分散性、个体性和自救式失范行为、群体性失范行为两类,并从制度视角予以阐释[6]。
综上所述,目前尽管对社会转型期失范的理论研究方兴未艾,但对于社会转型期某个特殊群体的失范研究却相对不足。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和正在出现各种失范现象,但明确提出新生代农民工失范,或者以失范为视角综合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研究还相当缺乏。在对社会转型期失范的类型识别方面,缺乏针对某类具体人群的分析,类型划分也不尽相同。
二、数据和方法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在中国知网、百度搜索上检索到的2000 -2012 年二次文献及调查报告,主要搜索方法为:首先,以中国知网为检索数据库,将“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检索的主关键词,共检索到相关文献1 872 篇,在加入“失范”、“越轨”、“犯罪”、“自杀”、“心理”、“融入”、“适应”、“融合”、“边缘”等9 个次关键词后,共搜索到关联文献347 篇。其次,以百度搜索引擎作为检索数据库,以“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检索的主关键词,以“调查报告”作为检索的次关键词,检索到与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的调查报告18 篇,相关文献共计365 篇。对于检索到的文献,主要采用扎根理论进行分析,具体步骤和方法是:采用人工方法对文献进行登录、整理、归类,形成一级、二级和三级编码,同时利用这些编码进行开放式、关联式和核心登录,登录编码系统和结果见下表。
登录编码系统和结果表
三、结果和讨论
(一)失范类型识别
通过对上述365 篇文献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本研究发现,涉及心理失范的189 篇次,涉及行为失范的文献达75 篇次,新生代农民工的失范主要表现为心理失范和行为失范两个方面。
1.心理失范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心理失范,按照程度的强弱,其心理失范可划分为心理偏差和心理障碍两种类型。心理偏差包括身份认同模糊、过客心态、自卑、封闭和孤独。心理障碍失范包括悲观、焦虑和不安全感,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抵触和仇视社会。
(1)心理偏差
身份认同模糊。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村生活的时间不长,对“农民”身份和农村生活方式远未形成稳定的认同。来城市打工之后,不能经常与家人、朋友进行情感上的交流和互动,逐渐弱化了他们同乡村之间的情感纽带。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融入城市,实现由“农村人”到“城市人”的身份转换,却在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福利待遇等方面同城市居民存在着较大差距,游走在城市的“边缘”,缺乏归属感,身份认同极为尴尬[7]。
过客心态。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比较熟悉,对农村和土地的依恋很小,然而城市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环境接纳他们,致使其仍然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处于非城非乡、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成为城市与城市间流动的过客,走一步看一步,得过且过的心态相当普遍[8]。
自卑。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不仅面临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变化,而且还面临文化心理和价值观的变化。由于多数人自身知识水平和生存能力较低,只能从事一些经济收入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较差的工作,加之城市生活节奏明显快于农村。这一切使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劣势,一开始就被城市主流所排斥、疏远,产生了严重的自卑心理[9]。
封闭和孤独。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长期生活在城乡分割状态下,造成他们在价值观念和文化习俗上差异很大。进入城市以后,新生代农民工往往会对新的社会环境产生严重的不适应:社会生活几乎呈封闭状态,文化教育活动极其匮乏,过长的工作时间限制了正常的人际交往,工作之余的人际交往仅限于老乡和工友,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接触城里人。同时,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只身在外务工,缺少家庭温暖,更觉孤独。此外,新生代农民工长期夹在城市和农村两种文化的矛盾之中,处于两种价值观的边缘状态,逐渐成为角色、文化和价值观上的“边缘人”,任何一种文化或价值观对其都有排斥倾向,从而导致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文化冲突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思维方式和文化素质方面,某些新生代农民工明显落后于主流城市居民,更易被当成“异类”,使得他们的孤立感和无助感加重[10]。
(2)心理障碍
悲观、焦虑和不安全感。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自己是市民,希望得到城市居民的接纳和认可,更看重自己和他们生活地位的差距。当生活遭遇挫折时,其敏感和脆弱的心理就被暴露出来,容易出现悲观厌世、心理焦虑等不正常情绪。此外,由于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拥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很少有机会参加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组织,遇到困难时常常无法像城市居民一样通过相关法律和机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城市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危险性高的职业,新生代农民工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常常得不到保障,不安全感十分强烈。
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希望有朝一日在繁华的大城市中过上理想的生活。然而,二元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却极大阻碍了其理想的实现。在同城市居民的比较过程中,来自城市居民的歧视、合法维权的困难、社会保障的缺失、户籍制度的限制、社会和政治事务参与途径的局限等,都会使新生代农民工不断体验和积累着身处社会底层的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11]。严峻的生存现状很容易使他们产生理想破灭的绝望情绪。而较低的工资、社会地位和匮乏的社会资本,更加剧了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
抵触和仇视社会。虽然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愿望强烈,但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并没有为此提供足够的空间,客观上对他们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排斥。为了维护自尊,新生代农民工常常会对流入地的语言、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采取排斥的态度[12]。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谋生屡屡受挫,由于城市的冷落而留下精神创伤,特别是当新生代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可能被相互勾结的恶势力欺侮时,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反叛仇视心理。
2.行为失范
按照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伤害程度的大小,新生代农民工的行为失范可划分为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两种类型。其中,越轨行为包括网络成瘾、自杀、道德失范、违法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犯罪行为包括自救型犯罪、谋财型犯罪、冲动型犯罪和性犯罪。
(1)越轨行为
网络成瘾,是指过度使用网络而导致明显的社会心理损害的行为。网络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明显提高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程度,在就业、教育、发展、维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出现了网络成瘾的现象,长时间浏览色情网站和图片,花费大量精力投入在线关系或虚拟恋爱,上网聊天,长时间进行网络游戏等。网络成瘾不仅影响其自身身心健康,而且通过网络对新生代农民工实施诈骗的案例也时有发生[13]。
自杀。近年来,随着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长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因工作环境不佳、自身权益受侵害、心理压力难以释放等原因,新生代农民工自杀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继老年人口和农村妇女之后的又一高风险自杀人群[14],甚至还出现了新生代农民工两人或多人一起约定集体自杀的“相约”自杀现象这也成为城市化进程和社会转型期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
道德失范,是指虽不违法但却不符合社会大众认可的道德规范的行为。新生代农民工的道德失范行为主要体现为婚外性行为。由于居住条件较差,流动性大,已婚新生代农民工当中的婚外性行为已经达到一定比例。一项来自深圳的调查表明,约有50%以上的已婚新生代农民工曾经发生过婚外性行为[15]。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缺乏社会支持网络和来自家庭的约束,旧的社会关系网络断裂,新的社会关系网络尚未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容易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16]。
群体性事件。当某些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的人群为发泄不满情绪或维护自身利益,临时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或组织,通过非法聚集、静坐、围堵政府机关、聚众闹事、围堵交通甚至更为激烈的打砸破坏、暴力冲突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从而形成了群体性事件。当行为失范涉及的人数较多、范围较广时,将主要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17]。根据是否有利益关联,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又可以划分为两种具体类型:一是无利益关联的“社会泄愤事件”,即参与与自身利益无直接关联的事件,以表达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的强烈不满,其方式主要是“围观宣泄”。心理失范和个人行为失范的新生代农民工当中易发生“社会泄愤事件”。一旦遇到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事端,新生代农民工通过暗示、模仿等方式,借助民间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网络论坛、博客等各种信息工具加以传播,情绪相互感染,非理性因素逐渐增长,以此表达不满情绪,客观上使事态不断扩大;二是有利益关联的“群体报复性抗争事件”,是指当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严重损害时,会转向选择隐蔽的反抗如磨洋工,或非隐蔽的反抗如与雇主协商、求助于国家正式制度和部门、集体罢工;更为极端的是在繁华的闹市以跳楼相威胁,甚至自发地组织起来,封锁马路,集体静坐,形成一些负面的群体事件,来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益。群体的情感在群体性事件中容易发酵、放大,情绪难以受到理性的约束,可能进一步引发暴力冲突,从而造成社会和公共财产的巨大损失以及局部的社会失控。
(2)犯罪行为
自救型犯罪,是指当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极端手段对侵害者实施报复行为而导致的犯罪。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当遭遇不法侵害求救无门、维权途径不通畅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采取暴力手段,对不法侵害者及其家属子女直接报复,实施打、砸、抢、烧、杀、绑等犯罪行为,酿成杀害、伤害、绑架等恶性事件。分析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救犯罪具有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对象确定化、犯罪动机简单化以及犯罪事前有预谋等特征[18]。
谋财型犯罪,是指为谋取财物而采取的各种犯罪行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对物质生活的要求却明显较第一代农民工更高,因此有可能采取诈骗、盗窃、抢劫、贩毒等犯罪手段通过侵害他人或社会以获取自身享乐所需的财物。系列专项调查发现,在谋财型犯罪案件中,四川、贵州籍新生代农民工以盗窃为主,新疆籍新生代农民工以贩毒为主,粤西及福建籍新生代农民工以冒充他人身份进行团伙电话诈骗为主,湖南籍新生代农民工以贩运假币为主,江西宜春籍新生代农民工以入室盗窃为主,而江苏泗阳籍新生代农民工则以摩托飞车团伙抢夺、哄抢为主[19]。
冲动型犯罪,是指由于受到外界刺激难以抑制自身情绪,以泄愤为目的而采取的犯罪行为。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具有一种强烈的反社会倾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动机大多简单,有相当一部分是冲动型犯罪,表现为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而且往往伴随着很大的破坏性。
性犯罪,是指实施强迫或暴力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对其进行性侵害的行为。处于青春冲动期的新生代农民工,其性需要和性心理急剧膨胀,加上缺乏相关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引导,其性道德的形成往往落后于身体发育,因而,有可能发生为追求低级趣味和满足感官刺激而实施强奸、猥亵妇女等性犯罪。
(二)失范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是层次关系。心理失范当中,心理偏差是指心理活动呈现出一些背离社会普遍标准的不良倾向,心理障碍则是诸多心理偏差累积起来出现的心理要素的结构性失衡。就程度而言,心理障碍较心理偏差更为严重;行为失范当中,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底线,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上看都较越轨行为更为严重。
其次是因果关系。转型中的社会结构缺陷导致社会失范机制的形成,规范贴现、相对剥夺感、坏榜样效应均对失范行为产生影响。一方面,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的障碍及政府政策的屏蔽,都是致使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生存状况恶劣的根源性原因;同时在现实情境中操作困难的司法解决途径和存在缺陷的社会支持系统也进一步使得制度型的利益表达渠道难以畅通,从而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利用行为失范作为他们反抗社会现实的“弱者的武器”。另一方面,就业危机与机会缺乏、社会支持与社会救济不足、城市拒斥与歧视文化等社会环境因素和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较差、法律意识淡漠、心理失衡、边缘化和获利心理突出等自身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的行为失范[20]。可见,可以解释新生代农民工行为失范的两个重要前因变量就是制度和心理范畴。由于行为的发生一般取决于心理变量,因此,有理由相信,心理失范是行为失范的重要前因变量之一,特别是封闭和孤独,悲观、焦虑和不安全感,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等严重的失范心理将导致失范行为的发生。不同类型失范之间的相互关系见下图。
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图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已有二次文献资料的分析,本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已经和正在出现各种不同的失范,主要表现为心理失范和行为失范两种类型。在心理失范中,根据程度不同又可划分为心理偏差和心理障碍。心理偏差具体表现为身份认同模糊、过客心态、自卑、封闭和孤独;心理障碍具体表现为悲观、焦虑和不安全感,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抵触和仇视社会。在行为失范中,根据程度不同又可划分为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越轨行为具体表现为网络成瘾、自杀、道德失范、违法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自救型犯罪、谋财型犯罪、冲动型犯罪和性犯罪。在对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类型识别的基础上,本研究还进一步发现了各种不同失范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首先,在心理失范和行为失范当中,不同的失范程度之间存在层次递进关系;其次,心理和行为失范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链条。其中,因果关系为相关的行为纠正和预防策略设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即可以适当采取一定的心理干预措施来避免并纠正新生代农民工的行为失范。
研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数据方面:本研究的分析立足于已有文献,因而易受到文献自身质量和数量的牵连,从而可能对研究结果造成影响。在收集到的文献当中,有些文献只是规范研究或者对他人观点的转述,并非实证研究;还有一些研究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存在“刻板印象”,甚至有“污名化”新生代农民工的现象,这些都可能使得研究结果难以全面和真实地反映新生代农民工的状况。未来应基于本研究的结果和发现,设计调查问卷和方案,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开展大规模调查,利用收集到的一手数据来验证本研究的结果,使研究结果和结论更具实证价值。
[1]刘传江:《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挑战与市民化》,载《人口研究》,2010 年第2 期。
[2]陈 程:《当前我国社会失范的类型分析》,载《社会》,2002 年第12 期。
[3]朱 力:《失范的三维分析模型》,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 年第4 期。
[4]吴桂彬 龚 剑:《文化传递缺失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载《现代教育科学》,2007 年第5 期。
[5]靳小怡 刘利鸽:《性别失衡下社会风险与行为失范的识别研究》,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6 期。
[6]李广科 李录堂:《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工行为失范的制度解释》,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 年第1 期。
[7]刘闻佳:《从“富士康事件”看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现状及对策》,载《长江论坛》,2010 年第4 期。
[8]黄文霞:《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问题和对策研究》,载《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2 期(中)。
[9]孙 璐:《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原因及防控》,载《法制与社会》,2008 年第2 期。
[10]李锡伟:《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与对策》,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年第1 期。
[11]宋 阳 闫宏微:《新生代农民工心理问题与价值观变迁研究述评》,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3 期。
[12]韩雪松:《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困境与解决策略》,载《西安社会科学》,2009 年第4 期。
[13]李 琳 李 萌:《网络时代的新生代农民工》,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 年第3 期。
[14]阳 芬:《新生代农民工自杀的社会学视角与预防措施——以深圳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为例》,载《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第11 期。
[15]张 昱 么鸿雁等:《深圳市新生代农民工艾滋病知信行现况研究》,载《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0 年第11 期。
[16]杨玉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及其预防对策》,载《集体经济》,2011 年第5 期。
[17]应彩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分析》,载《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年第2 期。
[18]蔡雪冰:《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载《时代法学》,2011 年第6 期。
[19]刘明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特点及原因分析》,载《法制与经济》,2012 年第2 期。
[20]吴鹏森 邓 俊:《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研究综述》,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 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