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主招生公平性问题探析
2014-05-30郭延凯
郭延凯
(外交学院 招生办公室,北京100037)
自2001 年教育部批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三所部属高校进行自主招生试点改革以来,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的自主招生无论从院校数量、招生规模、考录模式、生源范围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在考录模式方面,突破了一直以来高校各自为政的局面,到2010 年基本形成了“清华系7 校联招”(华约),“北大系13 校联招”(北约),“卓越联盟7 校联招”(理约)三足鼎立的局面。中国一流高校的“三国杀”再度把高校生源竞争大战置于公众高度关注的位置。
相对“大一统”的传统高考模式,自主招生打破了统一考试的呆板模式,为考生特别是学有专长的考生提供了多次入学考试和深造发展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高校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特点,培养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格的更加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体现了素质教育追求个性的理念。
当然,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历来“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涉及面之广、社会影响之大、公众关注度之高,是基础教育所不能比拟的。高校自主招生涉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中学、考生等多个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又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使得自主招生改革异常复杂。笔者旨在围绕公平性这条主线从纷繁复杂的局面中抽取影响当前自主招生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理论研究及现实改革有所帮助。
一、影响高校自主招生教育公平的实践难点
教育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完整意义的教育公平应是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的完整统一。因此,梳理影响高校自主招生教育公平的实践难点,理应包括实体与程序两层含义。
1.高校自主招生院校多局限于发达地区、部属院校,分布极不均衡
从2001 年自主招生试点改革以来,教育部选取的试点院校均为全国重点院校,其中除6 所高校隶属工业与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隶属中国科学院外,其余全部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院校。由于历史原因,这些高校多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从教育机会均等的角度看,这既涉及起点的均等问题,又涉及结果的均等问题(见表1)。
表1 北京、上海、江苏高校入选自主招生试点总数
由表1 中数据可见,北京、上海和江苏三省(市)的高校占到了全国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总数的近一半,且仍有上升趋势。自主招生院校全部为“211 工程”院校,其中相当部分还是“985 工程”院校,其综合实力在国内处于前列。与此相对比,西部10 省市除陕西有5 所、四川有4 所外,其他西部地区加在一起也只有3 所院校入选自主招生试点,这也说明了自主招生院校地区差异之大。同时,从自主招生10 年的经验来看,我们无从考证所谓自主招生试点选取的理由是什么?标准是什么?依据是什么?首先,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应该是扩大所有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即使不能涵盖所有高校,至少也应涵盖提前录取、重点本科、一般本科、民办本科、高职5 个招生批次,为何只体现在重点本科上呢?其次,既然作为试点,就有可能作为政策后续执行的依据,那么试点高校是否应该具有代表性?这里的代表性不但应该涵盖各录取批次,还应该涵盖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专业特色,这样才能保证自主招生政策全面推广以后不会因为环节的改变而出现区域差异、城乡差异、应往届差异等问题。从另一层面来看,自主招生试点高校的选择局限于重点院校,门槛过高,没有考虑到大众化、多元化和普遍性。同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要求,并不能让学生从高考分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自主招生联盟的产生,更是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小高考”。
2.高校自主招生不仅参与主体狭窄,真正受益主体更为狭窄
“自主招生针对的是两部分学生:特长显著的和综合素质特别高的。这项政策的本意就是针对少数考生的。少到什么程度呢?根据有关方面数据,每年以自主招生形式录取的考生大约1.5 万人左右,其中,三分之二的学生没有自主招生的优惠也可以进入同样学校,即真正享受到自主招生优惠的考生为0.5 万人左右,占全国每年1 000 万考生总量的0.05%。因此,就这个意义上看,迄今为止的自主招生,与99.9%以上的考生没有直接关系。”[1]
自主招生的报名资格,即“门槛”的设定直接关系到教育公平的起点公平。各试点高校在制定《自主招生简章》时,大多把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理、化、生物、科技、信息、科技创新等竞赛获奖列为报名条件还可以理解。但是,把“综合素质突出,在省级重点中学或省级示范中学学业成绩名列前茅者”作为报考条件就实在难以理解了,难道非重点的普通中学就没有综合素质突出的人才吗?
近年来,部分高校与各省级重点中学签订了《优质生源基地共建协议》。大学加强与中学的联系,支持中学开展素质教育,进行人才培养衔接,本是一件令人称赞叫好的事情,但是如今却和高校自主招生挂上了钩。由于多数高校自主招生考试都在校本部,从时间和经济成本考虑,高校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明显较其他地区更具优势,造成了高校自主招生“本地化”或“本区域化”。农村孩子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且多数出自非重点中学,很少有参与自主招生的机会,结果使得自主招生“城市化”。目前,农村子女考生不到全国自主招生录取比例的20%,以某“985 工程”院校自主招生生源数据为例,情况可见一斑(见表2)。
表2 某“985 工程”院校自主招生生源数据[2]
3.高校自主招生程序设计含糊不清、录取标准缺乏透明度
自主招生打破了“大一统”的传统高考模式。但高校自主招生如何“自主”,自主招生的背后会不会有“暗箱操作”?加之近年媒体曝光的多起高考自主招生违纪案件,不得不使社会对高校自主招生心存疑虑。虽然一些高校开展了阳光招生,进行严密的招生监控,但仍然不能消除大众心中的疑虑。
自主招生程序设计及录取标准确有尚待提高之处。《高校自主招生简章》将“德智体全面发展,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优异的省级重点中学应届毕业生”作为申请条件,那么成绩优异如何把握?学习成绩在年级前10%一刀切的做法是否适合所有高校?是否适合同一所高校的所有专业?以“热爱某专业,立志从事该专业相关领域研究”作为申请条件,从近几年一些高校招生实践看,如果某专业,属于热门专业,如何区分热爱与热门?“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某一方面特殊才能是谁认可的才能?是社会评估机构还是招生院校?“在某一方面具有培养潜能”,如何认定?谁来认定,是中学还是高校?这些不清楚的界定,使考生、家长和公众担心存在着“暗箱操作”的可能,因此不能保证自主招生过程的公平。
为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行为,教育部对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要求,除“阳光高考”的“六公开”、“六不准”外,试点高校还必须公示自主招生的标准、生源范围、考核办法、拟录名单。但是,自主招生过程中程序公开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广大考生和家长强烈呼吁自主招生高校应明确公示制度,使报名考生从考试资格、报名认定到公布结果的全过程,都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使考生和家长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判断和选择报考的高校及专业。如果自主招生程序的透明度不够,其结果自然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同,制度的公信力就会因此受损。2009 年11 月,《中国青年报》对2 117 名公众所做的关于自主招生的在线调查显示,公众对自主招生的公平问题忧心忡忡。66.7%的人认为“钱权交易不可避免”,56.78%的人认为“自主招生过程不够透明”,74.4%的人认为要提高招生录取过程的透明度[3]。
4.自主招生监督机制、救济机制尚待完善
如何保证高校过得了自主招生的“人情关”、“特权关”、“金钱关”,确保高校自主招生公平、公正、公开是关键。高校自主招生的良性运行,离不开科学的指导、健全的程序、完善的监督和及时的救助。自主招生的权力主体包括考生、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三个方面。纵观现行的自主招生制度,存在着严重不对等的“囚徒困境”博弈现象,即权力主体相互间没有形成完整的、平等的、相互独立的监督机制,使得自主招生政策的执行和进一步推广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一方面,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赋予考生及家长监督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考生及家长可以找到监督的依据,其监督也不具有刚性的后果,如果招生高校置之不理,考生和家长只能寄托于向媒体等非公权力部门寻求事后救济。
具体到高校自主招生实践。一方面,中学推荐环节无法得到有效监督。高校自主招生的报考申请程序一般采取个人自荐和中学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中学均承担着推荐合格人才的重任。而事实上,目前对中学的监督恰恰处于“真空状态”。近年来,中学在推荐环节上,或为了保证更高的升学率“推良不推优”,或为了照顾领导的“关系户”挤占自主招生的名额,很难保证优秀学生被推荐。另一方面,高校选拔环节同样无法得到有效监督。更多的自主权,意味着较少的受政策规范的约束和公众监督。考生及家长担心高校自主招生出现“钱学交易”“权学交易”,担心高校“自主权”演变为权贵阶层的“绿色通道”,担心自主招生与当初改革设想渐行渐远。另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诚信度同样无法得到有效监督。有的考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有的考生报考自主招生高校“脚踏多只船”,造成高校招生指标浪费和生源流失。高校在依法制定《自主招生章程》的同时,要认真思考如何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与制约机制,为避免高校合格生源的流失,维护高校的人才选拔权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更应该考虑如何制定切实有效的自主招生和考生志愿填报系统,如何科学规范高校投档录取管理办法。
二、对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建议
1.明确自主招生政策定位,坚持统一高考不动摇
高校自主招生是为考生“减压还是增压”?自主招生与统一高考应该“同质化还是异质化”?这些都是在自主招生改革过程中需要面对、解释和解决的问题,都需要从根本上认识自主招生的定位。说自主招生只能作为一种补充,主要是因为自主招生不具备大规模推广的可行性。且不说制度本身是否比统一高考更科学,仅备受诟病的效率低下问题就决定了其补充性的位置。在高考体制下,能否单独自行组织考试,并不是衡量高校是否有招生自主权的标准,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统考成绩、能否自主制定招生计划与方案等,才是比较符合我国教育现实和国情的衡量高校招生自主水平的“现实标准”。
近年来,自主招生试点院校纷纷出台了形式多样的新政策,如“校长推荐制”“自主招生高校联盟”等。也有高校及公众提出自主招生联盟能否代替统一高考。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高考仍不失为目前中国国情下最为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方式,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只能是我国高校招生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高考政策长期并行的一项特殊招生政策,因此必须坚持统一高考不动摇。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曾在《求是》发表文章指出: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权力寻租等招生考试腐败现象屡有发生,实行完全的高校自主招生,很难保证高考公平”[4]。
2.招考对象的参与权应体现在自主招生的全过程
自主招生的选拔范围应尽可能放宽,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参与选拔的机会,自主招生的政策文本、章程规定也应赋予招考对象公平参与的权利,这涉及教育的起点公平。无论是生源划定抑或资格审查,应尽可能多元化,要把那些学习突出的“拔尖人才”选拔出来;把那些综合素质突出的“领军人才”选拔出来;把那些在某一学科有突出才华的“偏才”、“怪才”选拔出来;把那些关注社会,热心公益,受到广泛好评的“道德人才”选拔出来。另外,应赋予自主招生的考生、家长及中学参与制订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权利,这涉及教育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只有在真正合作、参与的基础上,考生的受教育权、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真正成为管理行为的关注点。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可尝试以一定方式事先征询考生和中学对自主招生高校的招考方案、报考条件、考试科目以及选拔标准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举行自主招生考务方案听证会,邀请考生、中学、教育专家、新闻媒体就考务方案展开充分讨论。
3.应给予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特别关注
各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为缩小区域、城乡差别作了积极的尝试和努力。仅2012 年,北京大学“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就有北京牛栏山一中、河南内黄县一中、湖北巴东县一中、云南德宏州民族一中等多所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学入围;清华大学专门推出针对基础教育欠发达地区的“自强计划”,要求申请人必须长期学习、生活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自强不息、德才兼备;中国人民大学推出的“圆梦计划”则要求考生“三代之内无大学生”。笔者认为,为破除区域、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可以考虑地域相邻、学科类型和院校规模相近的高校适度进行联招联考。对于经济困难的考生,高校可以考虑减免考试费用与建立政府相应资助救济体系相结合的方式。试点高校也可以考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考生运用远程考核、电话面试、视频面试等形式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4.建立健全自主招生监督救助机制
建立健全自主招生监督机制,应对接受考生的高校以及推荐考生的中学同时进行监督。就试点高校而言,一方面,应主动端正态度,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招考透明度;另一方面,单纯依靠高校的自律不足以消除招生权力“寻租”的现象,还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高校自主招生的全过程进行主动监督。
就推荐中学而言,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如在中学内部形成校长、班主任、家长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民主管理机制,有效杜绝中学内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同时,高校应辅以相应的惩罚措施,目前很多高校即规定如果发现推荐中学弄虚作假,3 年内取消该校的推荐报名资格。
另外,自主招生还应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招生救济机制。自主招生救济机制具体应包含以下3 个方面:一是要求自主招生高校遵循程序公开原则,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申诉的办法和程序;二是规定自主招生高校招生机构承担解释义务,即考生针对自主招生政策及结果进行咨询时,高校招生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三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监督自主招生的过程,认真处理考生的申诉与投诉,自觉为自主招生保驾护航。
[1]柯炳生:《关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http://www.univs.cn/2011/0315/854376/shtml
[2]罗立祝:《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对城乡子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影响》,载《高等教育研究》,2011 年第1 期。
[3]王聪聪:《民众关注自主招生 66.7%的人担心权钱交易不可避免》,载《中国青年报》,2009 年11 月24 日。
[4]戴家干:《坚持公平公正 深化高考改革》,载《求是》,2011 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