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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幼儿教师地位演变呼吁幼儿教师专项立法

2014-05-26刘楠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化师范学校保姆

摘 要:整理分析癸卯学制以来,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幼儿教师素质和数量的变化,各界人士对幼儿教师地位的观点态度以及典型幼儿教师的政策三个方面的基础上,分析指出我国当前国情下应该通过法律化政策来实现幼儿教师地位的改变。同时对比美国相关教师方面的立法,对我国幼儿教师立法提出统领性、专项性、可行性等相关要求。

关键词:幼儿教师;地位演变;专项立法;必要性

学前教育地位的确立,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们对幼儿教师的素质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幼儿教师素质不但要促进幼儿身心发展,更好的为义务教育打下见坚实基础。同时还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加盟,为幼儿园建设做贡献,然而现实中幼儿教师地位持续处于尴尬境地。

一、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幼儿教师的素质和数量

中华民国时期学前教育:1912年教育部公布了《师范学校令》和《师范学校规程》,并规定师范学校和女子高等师范学习校应附设蒙养园,并设保姆讲习科,以造就蒙养园保姆为目的。此时强调辅助家庭教育,幼儿教师起到保姆的作用。老解放区:为更好的培养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人翁而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新中国成立后:各级部门十分重视幼教干部与师资培养培训工作。1952年颁发《师范学校暂行规程》和《关于高等师范学校规定》造就了一批中级和高级的幼儿教育的主力军提高了原幼教干部和教师的专业水平,为我国幼教事业的起步与发展起着奠基作用。[1]1958-1965年:我国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高标、准瞎指挥、浮夸风也表现在学前教育领域,导致师资培训的泛滥,教育质量的下降。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师资培训的全面取消,处于停止和消亡状态。此后幼儿教师主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幼儿师范院校培养为主还有为在职幼儿教师提供的进修和提高教育。从每个时期发展变化可以看出幼儿教师的素质和数量受政治经济影响。

二、幼儿教师地位一直受到重视,然而从未大幅度提升

“壬子癸丑学制”把培养小学教员与蒙养园保姆并列为女子师范学校的培养目标,明确规定蒙养园的师资训练在师范教育中的地位。1915-1916《国民学校实施细则》中规定“蒙养园保育幼儿者为保姆”“保姆须有国民学校正教员或助教员之资格,或经检定合格者充之”保姆之薪俸相当于国民学校教员之资格和薪俸。教师队伍是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基础,是完成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根本保证。老解放区充分认识并重视师资队伍建设。1946年边区主席林伯渠指出:“保证从事保育工作的保姆、工作人员,其政治和经济待遇不仅与大家一样,而且还要高。”[1]在当代提出了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1993年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学习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上述法规我们不能说没有起到作用,然而现实中幼儿教师工资、学习培训、职务评定、医疗和住房等都没有很好的得到提高与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颁布给学前教育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也在重点发展之列。然而“据相关幼儿园教师地位政策研究在可行性方面平均数最低得分都在4分及以上(最高分是5分),说明幼儿园教师地位政策在可行性方面介于可行和非常可行之间。而在执行力方面最不理想的是‘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水平‘逐步使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2]可以看出我们始终关心的幼儿教师待遇问题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改善。

三、当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需要立法保护幼儿教师地位

我们现在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稳定,要求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从而更好的为义务教育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对教育者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但问题是高质量的幼儿教师很难接受在没有医疗保险作保障、微薄待遇以及低微社会地位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能,这就导致就业和人才流失等矛盾。我国虽然一直关注幼儿教师的地位问题也制定过一些相关政策然而收效并不明显。在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一文中认为“从广义的意义上理解教育政策,即教育政策包括法律化教育政策和非法律化教育政策两部分”[3]法律化的教育政策对于改善幼儿教师现状才是强有力的手段。李成智认为“政策治国或多或少地含有‘人治的味道,只有将成熟、成功的政策及时法律化,才能逐渐向‘法治靠近....一个法治化的国家应当是法律调整、管理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宽,而政策的数量和调整范围越来越少。[4]促进幼儿教育教师政策法律化:宏观上,响应了我国建立法治化国家的目标;微观上,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地位不但有助于高校学前教育毕业生就业同时有助于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从而保障学前教育的高质量。

四、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幼儿教师地位问题更加突出

我国1989年颁布的《幼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这里大多数幼儿教师仅仅初中或高中毕业,在园内只起到照顾幼儿起居的作用,根本不懂得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在此情境下,招收高素质幼儿教师成为最大难题,严格规范这些地区的教师准入政策遇到障碍。其中原因很简单:低下的地位、微薄的工资、繁琐的工作,拿什么来要求这些教师要高学历高水平高能力呢。

五、对比美国教师地位发展变化再次重申立法保障作用

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同样面临着教师受教育程度低、教师流动频繁和待遇低下等问题。然而美国政府果断采取立法形式而不是非法律化的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社会权益。这些法律有《开端计划法》《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教育人员免税法案》《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教师中心法》等,[5]不但提高幼儿教师地位而且发展了学前教育。虽然我国也曾在1995年《教育法》中用法律形式规定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然而由于复杂的主客观关系以及长时间积累的各种矛盾,我们不可能依赖一项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所以呼吁幼儿教师立法的统领性、专项性、可操作性、针对性、以及持续性。

参考文献:

[1]陈文华.中国学前教育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98,79

[2]时莉,姜勇.我国幼儿教师地位政策的可行性、执行情况及效用度的分析[J].学前教育研究,2013,5

[3]刘复兴.教育政策价值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1

[4]李成智.公共政策[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0:18

[5]张宇.近三十年来美国联邦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的策略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12(5)

作者简介:刘楠(1988-),女,籍贯河北省,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学前教育基本理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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