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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往理性看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的关系

2014-05-26李阳璕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1期
关键词:舆论

摘 要:近年来,在一些热点案件中,舆论对法官的裁判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以许霆案为例,结合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论证在生成司法裁决的过程中,法官要尽量在社会大众自由平等地参与司法论辩的基础上,遵从法律至上的原则,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使司法论辩程序尽可能地保证其结果符合理想言谈情境的要求,并独立地做出裁决,使其在道义上也具有可接受性和强制力。

关键词:舆论;交往理性;司法裁决;商谈

一、案例引入,提出问题

许霆案,一审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重审定为一般的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真是峰回路转。有一个帖子首次公开提出一个对许霆有利的观点:“在这个案例中,而法院判其无期徒刑,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天大的笑话---如果法院拒不改判其无罪的话,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冤案。”这篇文章立马引来了围观并获得了积极响应,许霆律师在重审时也采用了这个观点为其辩护。

由此可见,舆论在法官判决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一边是“民意”,一边是法院的司法独立,那么法官在这两者中该如何权衡呢?

二、交往理性理论中法官与社会的商谈

(一)对话方法

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兴起到七十年代,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整体发展趋势就从传统的单一主体的独白式话语逐步转向了多元化主体的互动性的话语。这种法律论证方法是从商谈程序的视角来考虑的,法律论述被看成是一场关于某种法律观点可接受性对话的组成部分。论述的合理性取决于商谈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因此,在司法场域中,与法官相对的当事人、辩护人、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大众等都不再仅仅是“听者”,他们也会成为“说者”,就法官在内部证立中使用的法律规则和事实进行论辩,从而使法官在判案时能够对不同的意见进行反思和接纳,使法律能够充分达到实践理性和目的理性。

(二)理想的言谈情境

哈贝马斯认为,如果参与人参加辩论时没有受到外在因素或强力的强制,那么,这样的言谈情境就是理想的,但其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1)任何可言说者均可参加辩论。

(2)(a)任何人均可质疑任何主张;

(b)任何人均可在辩论中提出任何主张;

(c)任何人均可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求。

(3)任何言说者均不因受到辩论内或辩论外的某种强制的阻碍而无法使其在(1)和

(2)中所确定的权利。

他认为,这样的理性言谈情境是评价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论辩的重要工具,通过这样的论证而有效建立起来的共识才是理论性和实践性言辞之可接受性的最终标准。

(三)法律论辩中的交往理性

论辩要达到有基础的共识必须满足交往理性理论的三个维度:第一,论证在逻辑层面上强调结果;第二,论证在修辞层面上是交往的过程;第三,论证在对话层面上是商谈程序的一部分。

那么,在法律论辩中就要求有确定的“制度性预防措施”消除理性商谈的障碍:第一,方法上涉及遵守有效法的义务;第二,涉及论辩对象和举证责任的分担;第三,社会上涉及参与条件的角色分配;第四,临时性上涉及时限。

综上,无论是对话方法、理想言谈情境,还是法律论辩中的制度性限制,都离不开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决和法律论证的参与。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保证法律是可接受的唯一方式是要求它们成为所有相关人之间自由论辩的对象,并在所有相关人中存在共识。

三、处理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关系的方法

从上述的案例和理论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如何运用这些理论结合实际案件处理好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的关系是其应该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坚持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坚持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公权力必须是产生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律要平等地约束所有人;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首先应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则,结合手中实际的案件,对法律规定进行合理正当的解释,从而对案件作出裁决。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

一个司法裁决要得到社会上的普遍接受,就必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听到民众的声音,因此除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审判过程都应公开,使民众能够参与到司法论辩中,从而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三)与民众进行理性商谈。

一方面,参与者在司法商谈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另一方面,法官在面对民众不同的观点时,要学会甄别和检验。法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独立的身份,切不可为取得所谓“民意”的支持而置法律于不顾,从而建立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法官在进行审判案件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规则,认真甄别舆论中理性的意见,在公平、正义、公正、诚信的法律原则的指导下,独立作出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为广大民众接受的司法裁决。

四、总结与反思

本文从许霆案等一系列有舆论参与的案件入手,发现舆论对司法裁决具有一定影响力,提出本文的中心问题——如何让解决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的关系。接着笔者从交往理性理论这个视角切入,介绍了该理论中有关司法场域中,法官在进行法律论证时,需要社会加入司法论辩的相关观点。最后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处理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关系的三点建议。

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提高法律的实践理性。不仅仅是司法中的裁决,包括立法中的建议稿,执法中的各种政策,无时无刻不处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也无时无刻不需要社會大众的广泛参与和论证。因为法律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其另一要求是法律要基于所有公民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和法律秩序的民主决策中生成。这样,法律规则才会被所有人接受和服从,法律裁决不仅在道德上观念上是可接受的,而且在道德上也是有强制力的。

作者简介:李阳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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