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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自由原则

2014-05-26周云岩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1期
关键词:知情权人格权隐私权

一、自由原则的概述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由原则,是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意思自治作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近现代私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有深刻的法哲学基础。

1804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最重要的基本理念。,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合同领域,则表现为合同的主体、签订时间、地点、履行方式、违约救济的选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离婚自由、生育子女的自由、遗产处置的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

二、自由在各国法律中的表现

自由、平等、博爱是法兰西共和国的国家格言。此格言首先出现于法国革命,革命爆发时,巴黎镇长让-尼古拉·巴什在巴黎的墙上涂上“自由、平等、博爱,并在1946年和1958年被写进法国宪法中,现在已成为法国精神的代表。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自由即所有人皆拥有的,做一切不伤害其他人的自主权。 “不自由毋宁死(Vivre libre ou mourir,1775年由美国政治家帕特里克·亨利提出。这种不受外界干预和控制的、勇往直前追求自由的愿望始终成为美国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民法中的自由原则表现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志在民商事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它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原则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和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自由原则在滥用

自由原则允许权利人将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进行适当处分。但自由权利的行使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2014年3月份网上疯狂转载文章姚笛婚外恋,马伊琍的父亲首度在微博发声,质疑相关刊物的做法是在“伤口上撒盐”、“逼他们夫妇离婚”,言辞不难看出对相关刊物的种种不满,相关网站及刊物构成侵犯马伊莉、文章、姚笛及相关家属的隐私权,影响了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自由与相关权利的冲突

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在行使自己的私权时,往往涉及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与著作权的冲突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2.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其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事务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人格权。隐私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其中隐私权的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权利人对自己不愿意公开的隐私利益享有“瞒”的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摄像头、窃听器、长焦镜头的使用使得个人的私生活完全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互联网络上cookes、黑客程序、木马病毒等技术使得对计算机使用者的网上行踪的监控和数据隐私的窃取易如反掌。上述马伊莉文章事件,戴安娜王妃车祸事件,2002年发生了广受关注的“延安夫妻观黄碟案”,都涉及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3.与知情权的冲突

当前,公众人物隐私自由权与公众社会知情权的冲突日益明显。知情权(the right of know)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 在中国台湾、澳门地区又稱资讯权。知情权是公民有权知道的官方信息或个人信息。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是指涵盖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最广泛的知情权, 既包括官方情报或官方信息,如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状况的信息,即公众知情权;也包括非官方情报或信息,如有关的个人信息,社会上出现的新鲜事物。个人社会的知情权与他人社会的知情权如何处理。但同时公民的自由权与他方或公公众的隐私权的冲突也数不胜数。

四、对自由的合理限制

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有权利就有限制。对自由的合理限制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理想机制。具体表现在:

第一,权利价值位阶原则。

即出现权利冲突时,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本文中“表哥案件”,采取公众利益高于表哥杨达才的个人隐私权。在法理上的通说认为,人身权高于身份权,物质利益高于人格利益,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即当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出现冲突时,因为女方承担主要的家庭责任,男方可以向法院主张离婚诉讼。

第二,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的受益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国民健康、公共福利、教育、环保、公共交通等。如在雾霾天气有些城市为了减缓空气污染,对私家车进行限行。但实行公共利益原则限制人格权,必须防止“多数人暴政。”如“救一人还是救五人。”(假设你是一个电车司机,你的电车在轨道上以每小时60英里的速度飞驰前行在轨道的尽头,你发现五个工人在轨道上工作。刹车失灵了如果你冲向这五个工人,他们必死无疑。现在轨道的右侧上有一条侧轨,并在该轨道的尽头,只有一个工人在那条轨道上工作。你的方向盘还能用,你可以把车转向,救一个人,还是救五个人究竟怎么做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三,权利人对于个人利益的损害应有容忍的义务。对于他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可避免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容忍。如紧急避险。超过容忍界限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或补偿。

作者简介,周云岩(1979-),女,河北大学民商法在职硕士,就职于河北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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