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4-05-23王登山
王登山
问题
问:该工程结算时是否应当让利优惠百分之八?
承包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发包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00万余元及利息。被告发包人从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了合同文本并向法院举证,证明合同中有让利优惠条款:按工程总价优惠8个点,工程结算以本合同为准。而承包人所持的合同中不存在手写的该内容。
请问承包人出具的与档案机关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份合同结算?即该工程是否应让利优惠百分之八?
律师观点
答:1.初审法院判决情况
初审法院认为:建委部门备案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初审判决该工程价款优惠百分之八。
2.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初审判决之后承包人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承包人补充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证明备案机关存档合同文本中让利内容,书写笔迹系由发包人何某某添加书写的。二审判决以承包人持有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本工程不让利。
3.承包人所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是备案合同。
本案中承包人所持合同文本,有合同备案机关的备案章、备案合同号,因此承包人所持合同文本也是备案合同。
4.承包人积极举证,用证据证明自己所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建委存档的合同文本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在二审审理期间,承包人及时补充了笔迹鉴定报告证据,证明存档的合同文本中,让利条款系发包人工作人员书写的、添加的,这就引起了举证责任的转移;此时发包人需举证证明,发包人添加该条款内容时,事先得到承包人的同意。否则该添加的内容就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5.承包人应从中吸取的经验教训。
为了避免类似合同条款争议的发生,承包人在日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1)签订合同应当打印,避免手写、手填。(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条款如有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任何手写或打印的添加部分,均不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和修改。(3)合同一定要加盖骑缝印章。
6.正确理解: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如果本案中承包人不能通过笔迹鉴定、证明争议条款书写人系发包人人员,或无法证明系事后补写,那怎么办?
本律师认为:应当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上作文章。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相悖的,应当以中标合同记载的实质性内容为准。
本案中,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是确定的,证明无让利8%内容。其次,中标通知书内容是确定的,工程总价款无让利8%内容。因此,“中标合同”的内容是确定。承包人所持合同从形式具有已经备案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因此,系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