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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2014-05-19笪彩华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7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煤炭企业

笪彩华

摘要: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往往混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以致其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保证在日后的工作当中,能够在客观上保障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必须严格区分二者的差异,避免由此带来的民事纠纷。

关键词:煤炭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企业

煤炭企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在很多方面都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现阶段的社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程度较高,导致煤炭企业出现了员工荒的局面。而员工荒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分不清所导致的。有些情况是无意之失,但80%以上的情况都是决策者故意为之。在此,本文主要对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进行一定的讨论。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的范畴。从这一点上来说,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劳动合同主要体现在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员工为公司进行工作,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保证二者能够长久的合作,实现共同进步。劳务合同最明显的就是出国劳务,员工受雇于单独的雇主,当雇主没有按时支付报酬的时候,员工就可以通过劳务合同的相关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出现了雷同现象,这对员工的利益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消极影响,日后必须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二、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位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一方规定比较宽泛,只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并且没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从这一点来看,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导致很多的员工都没有取得自己相应的利益。就现阶段的发展来看,劳动关系通过法律、社会、政府等一系列的方式,基本上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整个过程比较坎坷,最终还是可以得到权益。劳务关系不一样,他们的限制性条件非常少,而且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导致大部分劳工权益的得不到维护。除了出国劳务以外,还有煤矿聘用的临时工人,他们是我国的弱势群体,每年因为劳务关系导致员工受损的案件高达上千起。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是平等的主体,劳动者在受聘以后,不再享有其自身劳动的支配权。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论在劳务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劳务合同签订之后,其地位都是相互独立和平等的,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始终享有其自身劳动的支配权。在这个方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表面上受到合同的限制,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会利用自己的其他时间做其他工作,俗称“接私活”,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并且没有办法完全遏制;劳务合同在现阶段的发展中,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规避方案,大部分情况下,劳务合同的当事人都没有办法及时的得到自己的薪金,有些情况是长期的拖欠,有些时候是劳务合同的主体直接消失不见,导致当事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问题由来已久,并且关系到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和社会需求问题。所以未来还有很长的一段革新时间。

四、劳动风险的承担主体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完成劳务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或者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责任有劳动者自己承担。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是社会大众比较推崇的合同,劳务合同从很多方面来看都是不合理的,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经济的平稳进步。现阶段的劳动合同正在进一步明确风险问题,员工在出现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疾病时,用人单位会付很大的责任,部分较为优秀的单位会主动承担责任,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较好的治疗环境。劳务关系则不同,一旦发生问题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在这种关系下签订的劳务合同,与霸王条款没什么区别。在前几年的发展中,我国的劳务人员常常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死在异国他乡,由于劳务合同和劳务关系的限制,当事人只能被迫接受。

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进入诉讼程序,必须先裁后审。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冲裁或者直接诉讼。在社会长久的发展当中,合同的争议问题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员工反映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企业反映员工要求过多;雇主反映劳务人员不遵守规定;劳务人员反映雇主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来办事。综合来说,现阶段的合同争议问题较多,而且涉及到了很多的方面,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必须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并且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加强保障,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降低要求或者提高标准,避免“见缝插针”的情况产生。同时,还要注意一些故意设下的合同陷阱,提高受雇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结束语

本文对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进行了一定的讨论,就现阶段的发展来说,很多的问题仍然在采用暂时性的压制措施,对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未来的工作重点就是,通过法律、政府、社会、国家等多个方面,规避各项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一些不合理的关系、合同予以坚决打击,必须从严处理,在这个圈子内树立较好的风气,逐步解决矛盾和纠纷。

参考文献:

[1]严永.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J].湖南农业,2010

[2]宋蕾.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比较[J].商品与质量,2010

[3]熊晖.严格与宽松:我国解雇保护模式之选择[J].广东社会科学,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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