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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本科教学的三个维度和课堂模式

2014-05-15贺志军袁艳霞

关键词:司法考试课堂模式

贺志军 袁艳霞

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不少与司法考试相抵牾的欠衔接之处,二者在“教什么”和“考什么”、“怎么教”和“怎么考”方面的匹配程度亟需衔接。法学本科教学主要是通识教育,应关注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其中,规范学习是根本,案例学习和理论学习是规范学习的深化。法学本科教学课堂模式只有突出其模式自身的“比较优势”才能自证其合理性;以教师激情触发学生兴趣,使课堂教学成为一个真正有效的过程并获得良好的教与学的效果。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学;司法考试;课堂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2.0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2010504

一、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学带来的影响

我国从2002年3月举办首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下称“司考”)以来,司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式的一大“国考”。报名人数、通过人数不断创高,尤其是不少法科学生几乎从入校第一天起,就把通过司考当作本科四年学习的主要目标。不可否认,我国司考从根本上继承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风格和内容,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模式。而新中国法学教育历史远比司考要早,已经形成其自身的固有传统与习惯模式。从制度设计看,司考在一定意义上是忽视其与法学教育的衔接关系的,潜在地欲以其考试模式和内容来引导法学教育的方向。在十多年的司考实践发展的影响下,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不少与司考抵牾不能衔接之处。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困境与问题[1]:一是法学教育“教什么”与司考“考什么”不协调;二是法学教育“怎么教”与司考“怎么考”不协调;三是司考报名门槛过低过宽导致法学教育成果——法科人才的竞争优势弱化;四是司考通过率影响法学教育接受者的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五是法科生接受法学教育与从事法律职业之间存在脱节。甚至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几乎蜕变成为司考辅导班了。

本文认为,透过以上这些问题和方面,暴露出法学教育和司考二者各自的“短板”;二者在各自“教什么”与“考什么”、“怎么教”与“怎么考”方面的匹配程度,在报名门槛、通过率、法律职业进入方面的对接程度,为我们完善二者之间的衔接性提供了思考契机。囿于研究主旨,本文着重从与司考衔接角度探讨法学教育“教什么”和“怎么教”两个议题。

二、法学本科教学的三个维度——价值→规范→事实

(一)“三维”通识教育

“教什么”是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问题。有学者指出,学生从大学所获得的,不是零碎知识的供给,不是职业技术的贩售,而是心灵的刺激与拓展、见识的广博与洞明;如此,学生就会发展和珍视伦理的价值、科学的类化、审美的态度,以及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以存在的意义[2]。从法学教育体系看,法学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应当相互协调、衔接、配合,尤其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但是,处于高等教育两端的本科和博士教育都不太可能将职业教育作为其首要的目标。法学本科教学应该以通识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原则实施[3]。相反,法学博士教育以培养高端学术性人才的精英教育为旨趣,职业教育的使命则落在法科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教育上。

本来,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目标和功能等就存在一些分歧,司考十余年的影响更是使其有些迷失,使法学教育有点步上应试教育轨道的苗头。法学教育应体现、适应司考要求,根据司考来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并无不对;但片面以通过司考为追求则背离法学教育的应有宗旨。法学本科教学的“通识性”要求至少涵括法学专业全部16门核心课程范围;对各课程内容,均应从“价值——规范——事实”三个维度紧密结合入手,将对规范内容的学习同时向“上升”到价值层面的点拨和“下降”到事实层面的分析两个方向拓深。

(二)规范学习是根本

法学本科教学的授课对象是初学法律的本科生,其身份是“初学者”(beginner)而不是研究生阶段的“研究者”(researcher),这是因材施教规律所要求把握的首要之点。学生面临着通过司法考试的现实任务,面临着成为一名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法律人的使命。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规范对司法人员具有刚性的约束力,故远比理论更为重要,光有理论是解决不了纠纷问题的。司法考试真题的突出特点便是有“的”放矢,这个“的”便也是对规范的考察。因此,法学本科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了解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为核心,在突出对规范的深度掌握上做好文章。

教学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记忆准确、对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深刻。“为了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先要有一桶水”,教师最好能将所授课程的部门法法典记熟在心,随时可以调用某个规范条文;并对规范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也系统地“知其然和所以然”,不习惯于批评法律而应妥善解释法律!以法学本科阶段《刑法学》课程的教学为例:授课教师应尽量对452个刑法条文进行整体记忆,对迄今已有的452个罪名的条文序号形成一一对应的条件反射式引用讲述;对一百多个刑事司法解释力求娴熟,在授课过程中做到能自如引用和运用。其结果是,学生也必然形成奉法条和司法解释为圭皋的风气,对别人的主张或观点总要问一句“有何规范依据”,对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则总会引用“规范”作为支撑。此风气的形成对养成法科学生“法律至上”规范意识颇有好处。

(三)案例学习和理论学习是规范学习的深化

法学学习中的规范学习固然是根本,但“根”可浅可深,如何使法学学习能“根”深而“树”茂呢?笔者经过教学探索后可发现,打好规范学习的基础后,还应“跳起来摘桃子”以夯实相应的理论学习,“亲口尝尝梨子的滋味”以契合合适的案例学习。光有规范而没有(价值)理论则可能沦为单纯的法律工匠,光有规范而没有案例支撑则可能停留在“赵括”式纸上谈兵的层面。

要做好对规范从价值层面点拨,需要教师提升自己的理论学识水平,这也是当好优秀教师的先决条件。无论是学术史的梳理,还是学术流派的百家争鸣,或者是学术前沿动态的新近进展,都离不开教师自身的充电学习和与时俱进。教师重视科研,争取做到最好水平,对相应的专业教学是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的。在把握学术动态方面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坚持结合个人所研究领域或所任教学科、课程的核心期刊论文来进行年度学术综述,必将颇有益处。

要做好对规范从事实层面的分析,教师参与办案是最直接的经验性积累;但间接积累也很有效。比如为了配合刑法课程的教学和提升自身刑辩业务水平,授课教师可系统地对最高人民法院所编的《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所编的《刑事司法指南》等连续出版物上近千个真实的司法案例,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做到“胸有成案”,教学始终能面向“司法实践”。在课堂上对案例运用起来就有“庖丁解牛”般的游刃有余之感了,庖丁将该种感觉概括为“无他,惟手熟尔”。

综上所述,从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角度看,一方面,法学本科教学的内容应紧密融合好司考大纲规定的范围,重视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范内容的教学,重视规范于案件事实的适用问题分析;但是,与司考的纯粹职业资格考试属性不同,法学本科教学具有学历学位教学属性,故同时还有自身内容的体系全面性和相对独立性,尤其不能忽视价值层面的法学理论教学。因此,一言以蔽之,法学本科的教学内容应是关于法律的“价值——规范——事实”的三维通识教育。法学教师应将法学理论灵活地联系法律规范和立法、执法、司法实际,力争成为“理论家”、“活法典”、“案例库”,这样的法学教师必定深受学生们欢迎。

三、法学本科教学的课堂模式——激情→兴趣→效果

(一)寻找法学本科教学课堂模式的“比较优势”

“怎么教”是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问题。出于提高司考通过率的原因,一些司考培训、辅导机构以对统一司考题型、大纲等进行专门规律分析和预测,并进行针对性应试训练,非常受欢迎。相反,正规高等学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则缺少对统一司考的应试技术指导,一定程度上正被一些学生所轻视。所以,“怎么教”的一个现实任务就是克服和解决司考“怎么考”的弊端。关于司考“一考定局”,正如学者所言,仅凭一次考试就能公平而成功地评价考生的法律素养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梦想,其作用只能局限于考查信息型知识和一定程度的法律方法的掌握能力[4]。毕竟,法科学生通过司考的追求应是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但是,法学教育相对独立于司考,法科学生也可能不去从事司法职业,而可能是进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职业;法学院水平高低、势力强弱也不应以司考通过率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指标来衡量。

然而,当今法学本科教学的课堂模式正遭受巨大的质疑。由于评价体系的导向,各个大学里有的教师重科研而轻教学,草率应付、照本宣科者有之,自言自说、不顾学生者有之。如果去各个学校看看现在的法学课堂,有些学生则是人在曹营心在汉,只待考试再临时抱佛脚。难道课堂教学在信息时代真成为一种“不效率”的法学学习模式了吗?笔者结合自身研习与教学体会,在多年的法学高等教育过程中也反复琢磨这一问题。找到的答案是,法学课堂教学只有突出其模式自身的“比较优势”才能自证其合理性!

法学课堂教学的特点是面授,可以互动,不仅是语言交流,还可以进行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更可以碰撞出思想火花,激发学生在课后进一步探索或自学的强烈欲望。如果教师满足于灌输学科体系,那学生何不看书学习就可达同样目的,“课堂”的独特作用又如何体现和发挥呢?如果教师满足于自言自说、不与学生互动,这就如同看视频了,也毫无情绪或情趣了;如果教师沦落到只能局限于文本教材、照本宣科,那就低估了学生的阅读能力与信息获取力了;如果对课堂草率应付,那简直是自毁长城、授“课堂模式”怀疑论者以柄。在笔者看来,尽管课堂以外的学习模式可以不断开拓、培育,课堂模式被革新的命运也势在必行,但法学本科阶段的课堂教学模式无疑是必要的,当下之急是必须做足工夫“向课堂要效益”!

(二)教师的激情+学生的兴趣→良好的效果

笔者观察到,许多司考培训机构受考生欢迎。分析其原因,可能在“师”与“生”两方面都独具特色:一方面是教师充满激情,活跃了课堂气氛;另一方面是切合考生们的“需求”,调动了考生内心兴趣。此外,许多培训机构也通过出版系列培训图书等打造自身的品牌形象。

法学本科的课堂教学则素以严谨著称;相比之下更需要重视通过互动等形式挖掘课堂教学模式的比较优势。俗语道,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教也好,学也罢,都只有乐在其中,你才会投入;投入了,才会有感情;有感情了,才会更多地投入,并产生更大的快乐!这样才会有良好的效果。教师一进入课堂,就必须展示自我精神抖擞的良好风貌,上课充满着激情,去感染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情绪;尽可能地与学生之间形成活跃而有效的互动,激发起学生学习本门课程的浓厚兴趣。人是情绪生物,教师的激情触发学生的兴趣;只有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最终得到发挥了,才会使课堂教学成为一个真正有效的过程,才可能有良好的教与学的效果。

当然,教师的激情与学生的兴趣是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条件(只是“指向”良好的效果),但还不是充要条件。我国法学教育界在这方面已经探索出像案例教学法(不是举例教学)等许多行之有益的具体教学方法。现在急需的是,如何系统总结推广其中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使法学本科教学不至于因在助推通过司考中表现不佳而让司考培训机构等有机可乘。不过,这需要另行撰文论述了。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108-116.

[2]黄坤锦.美国大学的通识教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

[3]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必要——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J].环球法律评论,2012,(5):141-151.

[4]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J].法制与社会,2010,(1):121-128.

编辑:韩冬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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