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氏儿不幸出生谁之过
2014-05-15刘爱武
文/刘爱武
每一对父母,每一个家庭,都希望生下一个健康的宝宝,期待有一个聪明的下一代。患病率为1/800-1/600的唐氏儿,曾经困扰了许多的家庭,而唐氏筛查通过经济、简便和无创伤的检测方法,计算生出先天缺陷胎儿的危险系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异常胎儿的出生率。
苏州市的一对夫妇在产前唐氏筛查为低风险后却不幸生下了唐氏儿,他们认为医院未按产前筛查流程进一步检查确诊即告知胎儿没问题,其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的选择权,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40万元。唐氏儿的不幸出生,是否医院之过?法院会支持这对唐氏儿父母的诉讼请求吗?
唐氏筛查忧转喜:高风险变低风险
李希、陆成系一对年轻的小夫妻,2008年11月,李希发现自己的月经过期未至,猜测自己怀孕了。11月10日,陆成陪伴李希到苏州某医院门诊检查。果然,一个新生命的种子已经在李希的身体里生根发芽了。医生关照了他们怀孕初期的注意事项,并要求他们两个月后来院建围产期保健卡。
2009年1月8日,陆成带着李希至苏州某医院建围产期保健卡。除了进行常规的B超等产前检查外,产检医生发给他们“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流程图”,向他们宣传了唐氏筛查的意义。医生告诉他们,唐氏筛查是一种通过抽取孕妇血清,检测母体血清中甲型胎儿蛋白、绒毛促性腺激素和游离雌三醇的浓度,并结合孕妇的预产期、体重、年龄和采血时的孕周等,计算生出先天缺陷胎儿的危险系数的检测方法,如果胎儿最终确诊极有可能患有一些先天性疾病,孕妇可以对是否继续妊娠做出自己的决定。
陆成和李希商量:我们就做个产前筛查吧,如果检测结果为风险率低,那么就可以安心地继续怀孕,也算花点检测费买个放心。
李希狠狠地点头:那是必须的!如果真生个呆子,那可受不了!
2009年1月22日,李希申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申请单记录:末次月经2008年9月24日,月经规则,月经周期30天。李希签署了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后,医生予以抽血检测。
次日,李希去医院拿到了产前筛查报告单。上面写的是:采样时孕周17周1天,21-三体综合征高风险,风险值1:270……
这21-三体综合征就是俗话说的唐氏综合征,看见“高风险”三个字,李希的脸由红变白,顿时傻眼了:难道以为不可能发生的事偏偏落到了自己身上?医生连忙安慰她:不要慌张,这只是初步检测结果,做进一步的检查之后才能确诊。而且,唐氏筛查与月经周期、体重、身高、准确孕周、胎龄大小都有关,其中有一个数据不准确,都可能影响检测结果。
医生依据李希2009年1月8日超声检查的结果推算胎龄为13周3天,询问李希后得知月经有推迟,在与其他医务人员研究后,推算采样时孕周为15周3天,而不是17周1天。1月29日,经治医师在产前筛查报告单上手写:月经有推迟,1月8日B超报告显示胎儿孕周13周3天,请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医生在原产前筛查报告单上相关项目边手写记录:21-三体综合征风险值1:870。
医生告知李希1:870为低风险,虚惊一场的李希有一种失而复得的感觉,当场激动得流下泪来。
一朝分娩喜转悲:低风险诞唐氏儿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2009年7月6日,李希生下一名男婴,取名陆雨泽。然而,迎接新生命的喜悦还没有退去,一个沉重的打击就扑面而来。7月14日,陆雨泽染色体诊断报告提示异常,第21对染色体比正常人多出一条(正常人为一对)。11月18日,陆雨泽被诊断为唐氏综合征。
明明告知的检测结果是低风险,怎么把一个唐氏儿生出来了?陆成和李希认为,苏州某医院未按产前筛查流程,对李希做羊水穿刺等进一步检查确诊,即告知胎儿没问题,其行为侵犯了李希、陆成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的选择权。
深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打击的夫妇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某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9万余元。
法院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苏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认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2009年1月22日医方对孕妇进行产前筛查,根据末次月经测算21-三体综合征高风险(1:270),后根据2009年1月8日B超结果重新核算孕龄,测算21-三体综合征低风险(1:870)。1月29日B超检查亦未提示21-三体综合征相关软指标,故本例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的结论应为低风险。医方产前筛查符合《江苏省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流程。产前筛查低风险并不排除发生21-三体综合征的可能性。医方直接在原产前筛查报告单改动的形式欠妥,无遗传咨询病历记录,医患沟通欠充分,存在缺陷,但与本例21-三体综合征患儿的出生无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又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苏州某医院对李希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与李希分娩唐氏儿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苏州某医院为李希实施产前筛查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李希唐氏儿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难以确定。
法博士点评
作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疗机构,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降低或避免风险,保护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这既是医生职责,也符合患者的根本利益,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要求。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产生了医师对于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若医师疏于注意而违反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在本案中,判断医师有无过错成为关键问题之一,而判断医师有过错,其标准有二:一是医师技术水平标准;二是对患者的注意程度标准。产前检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筛选胎儿,医院方应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父母的重要性,虽然影像学检查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缺陷胎儿,其检查结果对排除胎儿缺陷具有不确定性,但医方应如实告知被检查者。然而本案中的苏州某医院,未能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清楚地说明,苏州某医院对李希的产前检查存在怠于履行相应注意义务或疏于注意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筛查信息未告全:医院担两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雨泽之唐氏症系先天患有,且苏州某医院产前唐氏筛查亦存在复查低风险的可能。因此,该隐症非医院诊疗行为必然发现,也无法以一概终止生命而排除风险。医院根据2009年1月8日(早孕期)的产前筛查结果推算孕期合乎医疗规范,并无不当。苏州某医院根据流程本身所实施的产前筛查不违反医疗规定,但李希、陆成对于产前筛查事项以及相关流程有详知权利,医院就其诊断(筛查)水平及相应诊断(筛查)方案有充分告知的义务。手改“低风险”行为系苏州某医院履行的告知行为,不仅在方式上欠妥,更在于院方告知的“低风险”系已然结论,未向李希、陆成述明由“高风险”转为“低风险”的诊断方案以及医学依据。产前筛查时孕周的确定是关键,在院方出具“低风险”结论时,该关键性问题没能成为当时李希、陆成的关注焦点。在筛查过程中,医疗机构也没有提供遗传咨询。医院对于未全面告知筛查信息存在过错,考虑由于本例可能存在的个体差异与复杂性,医院若是重新计算风险率,仍然有得出低风险筛查结果的可能性。因此,医院对造成李希、陆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其余80%的责任由李希、陆成自行承担。
法院对李希、陆成提出的各项赔偿项目的数额认定为1.6万余元,苏州某医院承担20%,即3326元,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万元。综上,法院判决苏州某医院赔偿李希、陆成3.3万余元。
李希、陆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苏州某医院在为李希抽血筛查时,未按技术规范操作才算错了风险率,并且对原来高风险的筛查报告,手改筛查风险值,口头告知筛查结果为低风险,致使李希不能获悉正确的筛查信息,从而分娩出唐氏儿。这不仅仅是告知筛查信息程序上的过错,更主要是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实体上的过错。一审判决苏州某医院只承担20%责任明显不当,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李希产出唐氏儿本身不是医师过失引起,另一方面本案确因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李希、陆成不能正确选择而致唐氏儿出生,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希、陆成的损失由苏州某医院适当承担20%责任,在合理范围之内。上诉人李希、陆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