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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特大制售假冒食用油案

2014-05-15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4年7期
关键词:金龙鱼处罚金注册商标

文/郭红敏

2008年8月至2011年9月,郑州鼎鼎油脂公司负责人宗连贵等人分别生产和销售假冒金龙鱼和鲁花注册商标的瓶标等物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用油价值1925万多元。涉案的28人被判刑,罚金总额人民币2704万元。该案的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罕见。该案被最高法列入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八大典型案例。在2014年1月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披露了这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审判结果。

假冒商品销往各地

2011年8月的一天,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郑东新区庆丰粮油市场,有人公开销售假冒的金龙鱼、鲁花等品牌的食用油。郑州庆丰粮油大米市场是经郑州市政府批准立项,于2002年投资兴建的一个综合性的粮油大米批发市场。

郑东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暗查后发现,这些商户是售假末端。要想从源头上进行根除,就要找到制假窝点。经侦大队大队长王志中决定进行秘查,让一位民警假扮成货车司机,在庆丰粮油市场开货车拉货。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民警们发现了线索,目标锁定在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欢河村内的郑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鼎公司”)。

鼎鼎公司大门口有一家经营烟酒的小商店,来买产品的客户大多是鼎鼎公司的工人。为了掌握一手材料,郑东分局经侦大队的便衣民警接手了这家商店,假扮成商店老板蹲守在这里。商店旁边有两棵大树,爬上树就可以看到鼎鼎公司院内的情况,两个便衣民警常蹲在树上观察院内的一举一动。

一天,蹲守的便衣民警给王志中传来重要消息:一辆货车刚装上一车“金龙鱼”,马上要开走了。王志中立即安排一辆地方牌照的小车,悄悄地跟踪这辆货车并摄像。这辆货车开到西安市的一个地方后,把“金龙鱼”卸下来了。通过暗访跟踪,警方发现,这些假冒的劣质食用油被销往河南省内18个地级市和陕西、甘肃、湖北、山东、山西等地。

侦查人员发现,鼎鼎公司以生产“鼎鼎红”食用油为幌子,大肆进行造假牟利。鼎鼎公司用作生产假冒食用油的原料油,一小部分从非法炼油窝点低价购入,大部分是低价购买散装的花生油、大豆油,然后进行勾兑。他们在勾兑时,要在原油中加入花生香精、色素,目的是调出花生油的颜色和香味。至于造假的其他材料,如金龙鱼、鲁花等食用油商标从河北沧州购买,瓶盖从河北廊坊购买,塑料桶从福建泉州购得。

侦查人员还发现,他们按订单生产,厂里不存货。接到订单后,他们从别处的一个仓库里拉来这些商标标识,又从另一个仓库拉来塑料桶和瓶盖,然后快速灌装,随即装车运走,不留痕迹。

售假网络土崩瓦解

获得扎实的证据后,郑东分局决定进行抓捕。2011年9月6日,郑州市公安机关在鼎鼎公司当场查获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94万余件,假冒金龙鱼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四件,价值640元,假冒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约160件,价值3.6万元。

郑东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扣押鼎鼎公司的账本时发现,有该公司在超市购买金龙鱼食用油的发票。对此,鼎鼎公司人员的解释是,因为鼎鼎公司自己生产的食用油是劣质油,他们自己从来不吃!

这些假冒的食用油除流入郑州黄河食品城、中原区须水镇,以及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外,通过西安中转后,还被销往西北多省。经销商买油时,被“明确告知食用油是假冒的”。

鼎鼎公司有专门的销售经理,销售渠道除了粮油市场,还在网上销售。鼎鼎公司建立了一个庞大且牢固的销售体系,公司客户经理会联系下线经销商,形成点对点的关系,长期合作,关系较为可靠。

这些冒牌食用油被销往农贸市场、小超市,有的直接卖给一些公司作为节日福利发给职工。据民警调查,平顶山煤矿多,矿工发福利,每年要从他们这里进货,仅账本上的记录,金额就达2000多万元。

鼎鼎公司这个造假窝点被捣毁后,在郑东分局的建议下,逐级上报公安部,请求发起全国集群战役。公安部派人来审核后,认为具备了发起全国集群战役的条件。

2011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河南、河北、山西、山东、湖北、甘肃、陕西、西藏等地的公安机关同时开展行动,将这个遍布全国的特大造假窝点的200多名涉案人员抓获。

这个案件被公安部评为全国“亮剑”行动十大之最案例。郑东分局也荣立了一等功,公安部为其颁发的奖牌上写道:“河南郑州特大制售伪劣食用油案集群战役被评为全国公安机关‘亮剑’行动经典集群战役。”

公安部在通报中写道:200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宗某伙同他人成立油脂公司,从非法炼油窝点低价购入油脂,同时从郑州当地及河北沧州等地购进假冒包装材料,经过勾兑、灌装制成假冒“金龙鱼”、“鲁花”等品牌食用油,以低于正品20%至30%的价格,批发给当地及湖北、甘肃、陕西、山东等地粮油市场中的不法商户。

造假、销售一条龙

鼎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今年39岁的宗连贵,他是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人。2007年11月,宗连贵和同乡黄立安共同出资成立了鼎鼎公司。

该公司也曾有自己的品牌“鼎鼎红”,但宗连贵认为这个牌子没有知名度,赚不到钱。于是,他把目标放在了金龙鱼、鲁花这两个名牌食用油上,实施造假。

鼎鼎公司造假组织严密,涉案人员分工明确。宗连贵是幕后老板,合伙人黄立安是鼎鼎公司仅次于宗连贵的二号人物,和宗连贵、黄立安同乡的陈金孝被委以重任,担任鼎鼎公司的销售经理。

根据分工,宗连贵负责原料油、假冒商标及包装箱的采购,黄立安负责采购油瓶,此外,公司还有销售经理、会计、司机等。

鼎鼎公司的大院里摆着较大的油罐,生产时,工人会爬到油罐上,添加香料和色素,调出金龙鱼、鲁花食用油的味道。油罐下部安装着水龙头,勾兑好的油从这里流出,再进行灌装。

家住温县的马冬运,今年56岁,因为有这方面的造假“经验”,也被任命为鼎鼎公司销售经理。2008年11月,马冬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马冬运刑满释放后,不但不思悔改,还继续参与造假,成为鼎鼎公司造假网络中的一个骨干分子。

其他涉案人员黄健康、张海龙、黄淑楠、徐金金、司玉文、宗艳荣、李保松、王户生等人,也来自通许县朱砂镇。以前,他们都是当地的农民,在宗连贵等人的拉拢下,也纷纷加入到这个犯罪集团中。

其中,陈金孝、马冬运,主要负责对外销售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黄健康、张海龙、司玉文、宗艳荣等人负责生产,黄淑楠,徐金金担任会计,主要负责记录公司的进货、销售情况以及费用结算。

郑州庆丰粮油市场的商户安双梅、郑州黄河食品城某粮油商行负责人张志强、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某 食用油厂负责人李建敏和 袁凯华、河南省开封市某粮油店 负责人李春记和翟桂叶、河南省平顶山市某调味品店负责人白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某粮油店负责人凌东峰等人,在明知鼎鼎公司销售的食用油是假冒其他品牌食用油标识的情况下,购买销售,开封的李春记、翟桂叶等人干脆从鼎鼎公司购买假冒这些品牌食用油的标识,自己非法生产,然后销售。

罚金高达2704万元

2011年9月16日,宗连贵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同年10月21日被检察机关批捕。其他涉案人员也先后被抓获归案。

2012年9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宗连贵等2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9月,鼎鼎公司负责人宗连贵等人分别采购假冒金龙鱼和鲁花注册商标的瓶标等物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用油价值1925万多元,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共计54万多件。

在明知鼎鼎公司销售的食用油是假冒其他商标和商品的情况下,被告人陈金孝、马冬运、黄健康、张海龙、司玉文、宗艳荣等11人仍接受雇佣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食用油。2009年年底至2011年,被告人刘志勇等人在明知宗连贵油脂公司生产的这些品牌食用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销售,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这28名被告人分别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主犯。此外,宗连贵、黄立安等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3年4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的2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其中主犯宗连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

被告人黄立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

被告人陈金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被告人马冬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黄健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张海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司玉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其他案犯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据主审法官介绍,该案检方的起诉意见书就有300多页,案卷达30多本,2.8万字的一审判决书也是少见。

一审宣判后,宗连贵等2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宗连贵的上诉理由是,一审量刑重,他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黄立安上诉称,2011年6月之后,他不再参与鼎鼎公司的生产、销售,有犯罪中止行为,一审量刑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宗连贵、黄立安、陈金孝、马冬运、张海龙、司玉文、黄淑楠、徐金金、李保松、王户生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上诉人李建敏、袁凯华和原审被告人李春记、翟桂叶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人宗连贵、黄立安、司玉文、陈金孝、黄健康、黄淑楠、徐金金以及安双梅等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上诉人刘志勇、张志强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白平、凌东峰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刘志勇、张志强等人销售金额巨大,白平、凌东峰等人销售金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原判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判处的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3年8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3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八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该案的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罕见。该案是河南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后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典型判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神。审理法院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本案28名被告人全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处罚金,罚金总额高达人民币2704万元,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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