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死刑罪名存废
2014-05-14王全宝
王全宝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该草案进行“一读”。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委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对于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委员们意见分歧比较大,部分委员认为应该保留死刑。”
现行刑法从1979颁布至今已有35年时间。前30年时间,死刑罪名一直在做“加法”,到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死刑罪名已经增加到了68个。
2011年,死刑罪名首度开始削减,减少至55个。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通过,那么刑法死刑罪名将减至46个。
但是,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乃至整个社会舆论对于死刑罪名的消减与否,观点并不完全统一,且争议颇大。以至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认为,刑法立法似乎方向都有问题。“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到最终取消死刑的趋势,我认为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做法上有问题。”
陈忠林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具体情况,减少死刑不应该是立法上的直接消减,而应该是司法适用上的严格控制,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存与废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了9个罪的死刑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据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在10月31日分组审议过程中,部分委员认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集资诈骗罪等社会危害大,应该保留死刑罪名。
其中,对于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罪名,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解放军总装原政委迟万春委员赞同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但对减少死刑的标准,他表示疑惑,如果根据“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核安全,包括核材料、核武器、核设施,在所有安全中是第一位的。这些方面一旦有事,就可能造成的社会恐慌及涉及到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其他问题,这四个罪名是否应该取消死刑,我个人认为当前不宜。值得研究,要慎重。”迟万春说。
对此,解放军总装原副部长李安东委员也认为,应该保留“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走私核材料和核扩散带来的危害是常规武器弹药不可比的。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一定要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保留该项死刑罪名可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和震慑,在国际上也可彰显我国对于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
此外,李安东也建议不明确取消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死刑罪名。“因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可能影响战争的进程和胜负”。
同样,也有杨卫、张健委员认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应保留死刑罪名。他们认为,反恐形势严峻,贩毒、走私中的暴力抗法事件逐渐增多,国内的非法武器不是减少而是增多了,走私武器弹药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的隐患。
对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许振超委员说,强迫卖淫罪的部分案情相当恶劣,对妇女野蛮践踏,手段残忍,如不用死刑震慑,这种犯罪行为始终是对妇女的一种威胁。
据悉,在审议中,也有部分委员支持取消草案提出的9个死刑罪名。比如苏晓云委员认为,这次拟减少9个死刑罪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以前我们的理念是杀人偿命、冤冤相报,这不能完全涵盖犯罪的行为以及内在的本质。”
对于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部分委员也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比如民建中央副主席张少琴委员认为,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但其法律体系中仍保留终身监禁的规定,有些犯罪数罪并罚可以被判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为了发挥好刑法惩罚犯罚、保护人民的功能,建议在不断取消死刑罪名时,增设终身监禁罪名。”
适时瘦身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为了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
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后,再次消减死刑罪名。
2010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一次性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
与2011年废除死刑的13个非暴力罪名相比,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废除死刑的罪名中,出现了非致命的、发案率比较少的暴力犯罪。
死刑罪名减少后,是否会导致治安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就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后,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反应正面,一些严重犯罪反而稳中有降。
但是,正在“一读”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是引起部分委员们的担忧,建议更多考虑实际国情以及取消有关死刑罪所造成的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认为,死刑罪罪名的确定,在立法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因此,她认为不应减少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罪名。
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委员表示,取消死刑罪名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本国的实际。中国的现阶段适当保留死刑罪更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更有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实际上,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后,对于死刑存废就一直存在争议。
在理论界,对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最终废除死刑的观点,已为各方所认同,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