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依法治国”展示习式风格
2014-05-14蔡如鹏
蔡如鹏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份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导下形成的文件,展示出鲜明的习式风格。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决定》中很多观点,在习近平最近的一系列讲话中都已有所体现。自2012年11月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习近平先后十余次就法治建设发表论述,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均有表述。其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等表述已广为人知。
本届四中全会将中共近二十年来对依法治国的探索作为主题,并通过会议《决定》把它上升为全党的意志,在中共执政65年历史上尚属首次。
很多时政观察人士都注意到,全会发布的公报首度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已经载入党章作为中共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相并列,释放出现任最高领导人的思想体系已经纳入到最高意识形态理论体系之中的信号。
舆论认为,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历代领导人并列,是中共党内对习近平最高领导人地位的一种尊崇。而仔细研读习近平的相关论述,不难发现,他依法治国的思想是从地方到中央,局部到全局,逐步形成的。
憲法至上
2002年到2007年,习近平主政浙江,先后任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浙江工作三年后,2005年初,习近平在省委提出了“法治浙江”的理念。他亲自主持“法治浙江”重点课题,先后深入基层40多个乡村、社区和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2006年浙江省委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开始大胆实践与探索创新。
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曾以笔名“哲欣”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发表了232篇短论,其中有很多文章就是专门谈法制的。如今,这些文章都收录在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之江新语》中。
2012年12月4日,刚当选总书记20天的习近平,就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高调宣示“宪法高于一切”。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习近平说。
2014年9月初,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重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在刚刚过去的纪念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他更是七次提到宪法,一再强调要忠于宪法,依宪治国,依法治国。
此次四中全会《决定》,将加强宪法实施放在推进依法治国任务放在重要位置,提法也与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表述相近。
不过,四中全会没有仅仅停留在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申上,公报进一步明确,“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去年11月召开的三中全会,曾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舆论认为,四中全会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而且具体指出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以说是在依宪治国的方向上又推进了一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依宪执政,依宪执政又主要强调中共执政和领导法律建设,这样一来,中共本身也必然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2.0版依法治国
汪玉凯还认为,此次公报提及“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目标,涵盖了执政党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逻辑思路。
他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是依法治国的1.0版。刚刚发布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科学立法”等新十六字方针已是升级版的2.0版。
而“科学立法”等十六字方针在习近平此前的讲话中也早有提及。
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讲话中谈到,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曾说,“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几个月后,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他再次强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此次全会《决定》在执法方面重申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与习近平多次强调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可谓一脉相承。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
之后一个多月,习近平两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次是在2013年2月23日举行的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另一次是几天后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典礼上,他进一步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这是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不掌握这些,你根据什么制定决策、解决问题呀?就很可能会在工作中出这样那样的毛病。”
四中全会的另一个亮点,被认为是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分析人士指出,这可谓是将习近平之前提出的“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落到了实处。
礼法合治
在司法方面,习近平此前很多论述在《决定》中也得以体现。
比如,《决定》中提到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曾出现在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
他当时说,“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事实上,早在2013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就有过类似的论述。
当时,他还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从已发布的《决定》看,此次全会在司法改革方面的举措主要分两大方面,一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另一方面则提出如何加强权力监督,预防“一把手”干预司法,这包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中全会提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公益诉讼制度等,被认为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中国目前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对应,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形成干扰。“比如,一起涉及两个省份的纠纷,无论在哪个省份的法院审理,当事人都可能感觉得不到公正处理,但如果设立诸如华东法院、华北法院等,一些跨域区案件就能得到比较公正的审理。”
而对于全会提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多项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分析,这是明显的信号,表示执政党要求官员要把法律当回事。
事实上,习近平对此也有过不止一次的论述。
尤其是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他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
也正是在那次会上,习近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现象,给予了严厉的批评,“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另外,公报还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构建法治的同时,也不忘德治传统。这与习近平重视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也非常吻合。
在不久前的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一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提出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他说,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
有学者指出,在传统社会,儒家的道德教化为国家的秩序良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构建法治社会,离不开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一个道德败坏的国家,也不可能是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
《决定》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就是从传统的德治角度出发,倡导自我约束的道德自律。
党的领导
在《决定》中,“党的领导”是出现频次最高的词语之一。
《决定》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的同时,也用了很大的篇幅,指向对执政党的自我约束,强调“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关于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之前也有过很多表述,尤其是今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他作了大段论述。
他说,“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
《决定》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被放在推进依法治国任务的最后一条。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宏昌认为,将党的领导放在最后意味着一切需要有党的保障,没有党的保障不能实现前面所有目标。
众所周知,此次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在中共全会历史上尽管尚属首次,但距离中共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已经过去了17年。在此期间,历次党代会都会重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特殊意义究竟何在?
有评论指出,之前中共提出依法治国尽管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如何把依法治国與共产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一直缺乏明确的表述。多年来,中共也一直在探索如何把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起新的现代执政方式。
而这次会议明确地把中共对国家的领导、治理与社会主义法治表述为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共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共产党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也是共产党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
《决定》把中国共产党界定为中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领导力量和最根本的保证,说明中共的领导力量是内在地体现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之中,而不是跟法治建设平行并立的另一种力量。
有舆论认为,这次全会关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的表述,完成了中共过去三十多年甚至六十多年一脉相承的探索与创新,也标志着中共的执政方式将进入一个实质性和更加成熟的转变阶段。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十八届四中全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