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职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14-05-08王兴蓉
王兴蓉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完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的范围和内容、畅通了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渠道、增强了辩护方的权利和实力,使得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均衡,但也弱化了侦查机关的权力,特别是加大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办案难度。如何应对这一新变化是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律师介入侦查,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影响
(一)旧有侦查格局受到影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检察机关在查办反渎等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时,所有侦查活动几乎完全由自己依职权主动进行,不受任何外部司法机构的授权与审查,而作为辨方的律师几乎不能对这种活动的进程实施任何有效的制约,在这种侦查格局中,检察机关拥有较大的侦查权力,具有很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的实力不均衡,侦查机关的实力明显大于辩护方,律师介入侦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律师介入案件的广度、深度、强度的规定,打破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相对的封闭性,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原先的侦查格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使得律师以名正言顺的身份介入侦查,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抗衡力加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律师对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就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原职权主义的封闭式侦查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传统侦查模式面临挑战
以前,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时一直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侦查部门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或初步了解部分涉嫌渎职犯罪事实后,就开始传讯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以涉嫌渎职责任人或当事人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以此作为获得其他线索和证据的途径和来源。若收集的其他证据与嫌疑人的供述不符,就继续审讯嫌疑人。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的。
长期以来,受这种侦查模式的影响,口供成为获取其它证据的关键,使得侦查路径存在单向性、主观性的特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时有发生,冤假错案的隐患较大。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侦查,在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也会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精神支持和依赖,弱化了侦查机关办案威慑性对嫌疑人所带来的恐惧,加大了拒绝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能性,也增加了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面临着挑战,需要运用新的侦查模式予以应对。
(三)侦查讯问工作遭遇冲击
侦查讯问工作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做好侦查讯问工作可以及时准确发现事实真相,查明同案犯罪嫌疑人,追清犯罪线索。侦查讯问环节一直被认为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冲突最激烈的环节。侦查讯问作为一种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是人类长期以来经验与理性的产物,是发现犯罪、获取犯罪证据最直接的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诸项侦查措施之首予以规定,表明立法者对讯问之查明案件事实功能的确认和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增强反侦查和对抗公诉的能力,意味着律师可以在封闭秘密的状态下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交谈,也不排除少数法律素养较低的律师借此机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帮助犯罪分子为自己开脱,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此状态下,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还有精通法律的律师,侦查机关获取口供难度大大增加。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律师阅卷权扩大了律师对案件事实信息的掌握,虽然有利于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但也可能造成律师阅卷后,发现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时对其不利的供述和辩解,继而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告诉犯罪嫌疑人应该怎样回答,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如果侦查机关前期没有做好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犯罪嫌疑人翻供后,则难以对其定罪量刑。
比如,我院今年在查办某镇副镇长谭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双罪名案件时,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告知谭某如果两个罪同时成立,法院最后要对他数罪并罚判决处理。律师会见后,我们再次提审,谭某便全盘否认先前涉嫌滥用职权的供述,给我们后期的侦查补证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所以侦查讯问工作需要应对这种冲击,保证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准确、及时地获取有力证据,以此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二、应对策略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案件侦查的强化,是法制健全、完善的必然结果,是刑事诉讼迈向现代和民主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价值观的选择。律师辩护权利的增强意味着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相对削弱,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形成监督。所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必须更新侦查理念,转变侦查办案模式,拓宽侦查手段,加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以应对困境和挑战。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检察机关要适应新的形势、法律要求以及社会期望,提高侦查效率。
(一)更新侦查理念,提升法律素养
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下,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新的困境和挑战,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必须更新侦查理念,提升法学素养,变被动为主动,变困境为出路。基层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应树立三种侦查理念: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侦查的任务是通过一系列侦查行为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但是侦查机关完成侦查任务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完善侦查程序的同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对侦查机关的人权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面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必须抛弃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侦查权力。律师介入诉讼,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审视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使得检察机关必须更加注重侦查程序,使得整个侦查行为经得起法律的考验,更经得起律师的抗衡,通过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来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程序的公正性。最终,不仅实现正义,更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3.办案规范与办案效率并重的理念。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律师介入侦查给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该规范侦查行为,规范取证程序:对于讯(询)问材料,细致填写时间、地点等事项,并要求被讯(询)问人逐页签字、按手印;对于调取、扣押的物品逐个登记,载明特征,同时加强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侦查中坚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时有效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树立良好的侦查理念,有效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最基本的途径:一是做好侦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使侦查办案人员更好地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内容,尽快熟悉与侦查程序相关的法律条文,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为今后侦查办案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二是侦查人员在正确的侦查理念引导下,及时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律师介入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从心理上消除对律师介入的抵抗情绪,进一步更新侦查理念,提升办案质量。
(二)转变办案模式,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力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反渎职侵权权工作一个比较重要的影响就是其在第50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再加上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活动上提前至侦查阶段,给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在查办案件中要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转变办案模式,将工作的中心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转移到对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的搜集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强渎职侵权案件初查工作的力度,细化初查工作。其原因:一是因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初查工作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因为初查工作作为职侦部门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前置程序具有隐蔽性、不受律师辩护阶段上提干扰的优点。因此,我们职侦部门应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强化初查阶段的方法、谋略、措施的应用,在注重隐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尤其是要查清涉及案件的关键性细节和主要证据,避免立案后再搜集证据面临的阻碍,从而实现对立案后快速突破犯罪嫌疑人及对立案后的侦查工作做强有力的支撑的目的。
(三)优化侦查模式,提高讯问水平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对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律师介入成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促进合法侦查的新生力量,必然促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模式,将以获取口供为办案重心转变为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以减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在以往的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在证据的运用上有重口供轻证据的倾向,而口供易变性的缺陷,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的犯罪证据体系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就会坍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三类案件以外不需要经过批准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意味着侦查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已开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造成一定的影响,可能使零口供案件发生率大幅增加。这必然促使侦查机关提高收集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能力,由过度重视言词证据向更加关注书面证据等其他证据转变,逐步改变以往“口供为王”、从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在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推动到“由证到供”的进程中,仍然不能忽视口供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侦查机关应该通过提高讯问水平,制定缜密的讯问提纲,运用适当的讯问谋略,进而获得真实有效的口供,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从而避免侦查资源的浪费。首次讯问开展的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续侦查工作的发展,因此,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首次讯问工作。首先,讯问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地多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考虑到讯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僵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应对策略,制定有针对性的恰当的讯问提纲。其次,在讯问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情况,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进而适当调整讯问方案,充分运用利用矛盾、情感感化、使用证据、讲明政策等讯问技巧,运用一定的侦查策略,保持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主动地位,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的能力,对犯罪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四)依托科技强侦,拓宽侦查手段
尽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律师介入诉讼给侦查工作带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手段规定的拓展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比如,技术侦查的合法化以及电子数据被确立为法定证据形式,无形中拓宽了侦查的手段。但侦查机关在运用新侦查手段的过程中,要注意侦查手段的合法、合理运用,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应用,利用全程录音录像设备、执法现场记录仪等手段,对侦查讯问、侦查取证等关键环节同步录音录像。面对日益出现的高智商、隐蔽化犯罪,面对律师介入诉讼一系列权利的增强,侦查机关必须运用新的合法、有效、规范的侦查手段,使侦查工作不因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而受到影响,不因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而陷入困境。同时,侦查机关应更为重视实施科技强侦战略,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向科技要侦查能力、要队伍战斗力,检察机关应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于侦查实践中,不断提高刑事侦查活动的科技含量,依托科技强侦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加强与本院技术部门的协作,组织年轻干警到上级检察院学习电子证据收集、手机话单分析软件等新的科技侦查手段,以提高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能力和收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证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