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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风电上网法律制度研究
——以《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版)为视角

2014-05-08杨岳涛沈海滨

世界环境 2014年5期
关键词:修订版连接点电价

文/杨岳涛 图/沈海滨

德国风电上网法律制度研究
——以《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版)为视角

A study on the legal system of German on-grid wind power— with the perspective of “the German renewable energy law (revised in 2012)”

文/杨岳涛 图/沈海滨

风电

2012年,风电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电源。但是,风电上网难却严重制约着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据统计,2012 年全国弃风电量约200 亿千瓦时(相当于700万吨标准煤)。全国风电场平均弃风率为20%-30%,部分地区甚至达到50%。而风电上网难,主要是难在政策多变、法律缺失以及风电上网法律制度尚未完善上。

德国的风电产业自1990年起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迄今德国风电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电市场。截止至2013年6月30日,德国风电装机总量达到了32479兆瓦,预计于2020年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全国电力装机总量的45%以上。

德国风电的迅猛发展归功于德国风电上网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其中《强制输电法》首次建立风电强制上网制度;《可再生能源法》将其修正为风电优先上网制度,确保了风电上网的优先性;《可再生能源法》(2004年修订版)确立了全额收购绿色电力制度;《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版)形成了固定初始电价与逐年递减率相配套的制度模式,鼓励风电投资;《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版)则对风电上网法律制度规定更为具体,该法自2012年6月28日经德国联邦议会修订通过,共六部分,66条。其中明确规定风电上网制度,即电网运营商有义务将依法登记入册的风电设施生产的电力优先予以接入电网,优先全额接收并输送。因此,梳理德国的风电上网法律政策能够为我国切实解决风电上网难,完善风电上网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风电上网运营主体及客体

风电上网的运营主体是风电设施经营商和电网运营商。风电设施经营商可以是任何人,无关所有权,可以是使用安装风电设施并予以登记的任何人。电网运营商狭义上指距离发电设施地理位置最近,能够在技术经济上具有更为有利的连接服务的电网运营商(grid system operator);广义上还包含将电力运输至终端消费者的输电系统运营商(electricity supplier),而输电系统运营商通常是上游输电系统运营商或者最近的国内系统运营输电商。

风电上网法律制度的客体是风电这种能量流,而风电又依托于发电设施产生。因此,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对风电设施给出了特殊规定,经过该法调整的客体是指登记在案的风电设施所产生的电力。风电设施登记的详细规定由联邦环境与自然保护、核安全部与经济技术部联合发布条例予以规制。

二、风电的电网连接与保障

风电的电网连接与保障涉及风电上网全过程,包括:前期的电网连接评估与计量;中期的确立最佳电网连接点、风电接入管理和电网连接费用承担;后期的电网能力维护与扩展。《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版)既对风电的电网连接与保障给出了明确规定,又以法定例外的方式强化了风电上网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1、风电上网前期

风电连接到电网的评估与计量是风电上网的重要一环,这一过程既关系到风电上网对电网的兼容量,又涉及政府在收购风电电力时电量的核定。风电设备运营商有权要求电网运营商或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连接入网设备、确定并运行计量装置,这种权利不受电网运营商提供的电网连接成本估算的束缚。为保障电网安全,促进风能发电,接入电网还须满足《能源工业法》第49条和修正案第2条以及《低压连接条例》的相关规定。电网系统经营商在接到上网申请后应迅速制定包含风电上网的程序步骤及电网连接点相关信息的时间表,并在收到必要信息后八周内向风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电网连接的时间表、电网兼容检测的相关数据以及电网连接成本的详实估算。

2、风电上网中期

(1)最佳电网连接点不仅是指在技术经济和地理方位上的最佳,更是指风电设施运营商与电网运营商通过平等协商的最佳结果。在技术经济上,融合最佳电网连接点应是在地理上距离风电发电设施最近,并且具有技术经济上更为有利的条件;对于平等协商,风电设施商有权选择最适合风电设施的电网连接点,在不损及前两项的前提下,电网运营商有权决定电网连接点。

(2)为了减少风电上网的不稳定对电网造成的冲击,对风电上网进行制度化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当电网出现承载临界点、必须连接其它发电设施以保障电网稳定以及电网运营商已收集到临界点数据时,电网运营商有权以例外的方式通过远程手段降低风力发电设施的电力输出以避免电网负荷过重。但是,电网运营商应通过其它方式确保风力发电量的最大限度收购。在采取上述措施时,电网运营商应在当天及时地告知风电设施运营商可预见的所有措施、技术控制的预期时间、范围及延续时间。

(3)电网连接的费用负担。风力发电连接到电网以及安装记录发电量的计量装置的费用均由风电设施运营商承担。但是如果电网运营商将其安排到另一个电网连接点,则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

3、风电上网后期

电网能力的扩张。风电优先上网义务以《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版)第9条所规定的优化、加强和扩大电网系统能力为必要条件。有意将电力连接到电网的风电设施运营商有权要求电网运营商依照最佳取得技术(BAT)立即优化、加强和扩大电网系统功能,以保障风电的购买、传输和分配。但是,如果经济技术上未达到条件,电网运营商则没有义务优化、加强和扩大其电网系统。而电网系统的优化、加强和扩大也适用于不直接连接到风电发电设施的电网运营商,条件是该电网连接的上游电网电压不高于110千伏。电网的优化、加强和扩大所产生的费用由电网经营者承担。

三、风电上网的优先性及电价收购

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其它传统能源相较具有间断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风电上网,《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进一步强调了风电上网的优先性以及电价收购标准,以确保风电收购的强制性。

1、风电上网的优先性是指电网运营商应优先连接风电,这样避免了电网运营商为简化电网调度而选择常规电力。这种优先性体现在:第一,电力上网的全过程优先连接,即电网运营商应立即优先购买、传输和分配风电的整体可用总量;第二,即便是发电设施所连接的电网不属于本法规定的电网运营商,只要是用于商业及结算目的,也适用优先上网制度。然而,这种优先性也存在例外。为了更好地接入电网,根据《平等方案条例》允许电网运营商与发电设施商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排除优先上网的法定义务。合同所约定的上网费用应在经济上合理可行,并且该上网费用还需经过监管部门依据《能源工业法》予以效率审查。

2、电费偿付标准是确定风电上网定价的依据。电网运营商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所规定的风电价格和递减率支付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生产及为上网而临时存储的电量的费用,并于每月预期交付适量预付款。电网不得以平衡能源形式出卖可再生能源电力。电费的偿付标准取决于发电设施的平均年发电量或者安装容量,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品种。该品种根据位置相邻、电力同源、连续十二个月生产等条件确立。如果发电设施混合,则依据各自所发电力计量。例如,多个风电设施产生的电力,由多个风电设施的安装容量的参考值确立。但是,如果发电设施商违反了风电设施的技术要求,将不再得到偿付;如果未履行登记或其它法定义务,则按照当月的市价予以偿付。

3、风电的上网电价是鼓励风电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具有明显的政策性。除规定电价的一般规定外,风电场改造、离岸风能的上网电价及递减率均不相同。

风电电价的一般规定既包括电价的支付期(即自风电设施首次发电上网开始计算,支付期为20年),也包括风电的基本价格和原初价格。风电基本价格(basic tariff)是自风电设施生产的电力的价格,为4.87欧分每千瓦时;原初电价(initial tariff)是风电设施生产的电力上网后5年内的价格,为 8.93欧分每千瓦时。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安装运行的风电设施所生产的电力的原初电价将提升0.48欧分每千瓦时作为系统服务奖金。最大功率为50伏的风电设施,按照对应参考值的60%计量。

《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版)对风电场改造上予以特别对待,对2002年1月1日之前完成设备更换的,或依该法规定更换的,或更换后的装机量是之前2倍以上的,可以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0.5欧分每千瓦时的电价。但是“设备更换”仅指拆除原设施1年内,新设施安装完成6个月内以及原设施在新设施发电之前已退役。

离岸风电也适用特殊条款。离岸风力的基本价格(basic tariff)为3.5欧分每千瓦时。自风电上网发电后12年内,原初电价(initial tariff)为15欧分每千瓦时。凡属设在至少距海岸12海里且水深至少20米处的发电设施,在12海里以外距离每增加整一海里的,这一期限就延长半个月,水深每增加整一米的,这一期限就延长1.7个月。2018年1月1日之前安装或按照电网运营商要求安装的,自发电上网之日起8年内的电价为19欧分每千瓦时。

4、风电电价的递减率。风电的电价递减率分为离岸风电及其它设施风电。离岸风电自2018年起,每年将递减7%;其它设施风电自2013年起,每年递减1.5%。

四、违反风电上网法定义务的后果

《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版)并没有对违反风电上网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专章规定,而是在义务之后以附随的方式分散于各个法律条文中。而这种法律后果更多的是赋予发电主体进一步的权利实现。

电网运营商违反电网系统能力扩张义务的,发电设施运营商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且还有权要求电网运营商提交义务是否履行及履行到何种程度的相关信息。当电网出现临界点导致可再生能源电力不能上网的,受影响的该发电设施经营商有权向启动技术控制的电网经营商请求所损失额的95%以及额外的费用补偿。因不能上网所引发的损失额达到年收入的1%及其以上的,受影响的发电设施经营商有权获得该损失金额的全额赔偿。如果发电设施经营商未采取措施竭力优化、加强和扩大其电网系统,也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2年修订版)确立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风电上网法律制度。该法以强制连接、优先上网、固定电价及递减率等法律条款确定了风电上网制度的强制性;同时又以合同排除优先上网义务、协商确定上网连接点以及权利救济权利等形式保障了风电上网制度的灵活性,实现了风电上网制度应有的强制性和必要的张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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