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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4-05-07刘爱华

新农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婚嫁所在地农村妇女

刘爱华

由于农村妇女的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其户口迁移频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动因素较多,加之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导致个别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不同程度的侵犯。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这种现象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能否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辽宁省农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农经〔2011〕163号)中提出具体措施,要求“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村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确认 ①“两头无地”的。即农村婚嫁妇女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取得承包地,在原户口所在地承包地被收回的。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因不同村(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产生的“时间差”,农村婚嫁妇女的户口迁移造成“两头无地”的,应在现户口所在地(婆家)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原户口所在地(娘家)取得;已经收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能退地的应当退地,不能退地的,也可以采取确权方式予以落实。②“一头有地”的。即农村婚嫁妇女在现户口所在地这头取得承包地,或在原户口所在地那头保留承包地的。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参加原户口所在地(娘家)二轮延包,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在现户口所在地(婆家)不再获得家庭承包地;已经获得的,其土地承包性质应调整为其他方式承包。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原户口所在地(娘家)已将承包地收回的,经核对属实,现户口所在地(婆家)获得的承包地,应保持承包关系稳定。③“两头有地”的。即农村婚嫁妇女在现户口所在地这头取得承包地,又在原户口所在地那头保留承包地的。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上禁止农民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双份”的家庭承包地,应当根据妇女婚嫁以后其生产、生活便利条件,确保其有一份承包地,同时另一份承包地的承包性质应调整为其他方式承包。具体方法可以根据上述一、二情形及其确认方式予以确认。以上确认方式对妇女离婚、丧偶和男到女家等同样适用。

2.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农村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 ①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环境。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特别是对乡镇基层党委政府领导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意识,再层层抓落实,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建约的自觉性。②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月15日,福建省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向福建省人大提交《关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中认为:“确权”是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重要前提,并建议:建立有性别视角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即在登记过程中体现包括妇女在内所有共有人的名字,并将妻子与丈夫共同作为承包户代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予以登记,明确规定双方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在转包、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保障妇女与丈夫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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