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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视域下保障农民工体育权利的路径选择

2014-05-07张新萍

关键词:公民权身份认同农民工

摘要:体育权利是公民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与生命权、健康权、文化和教育权利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农民工体育权利对于提升农民工幸福生活水平、促进其自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本研究从公民权的视角分析农民工体育权利的性质、体育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体育权利实现的困境,并从实现完全公民权的思路提出农民工体育权利保障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公民权;农民工;体育权利;制度;身份认同

中图分类号: D66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9-055X(2014)01-0060-07

农民工是有中国特色的一个称谓,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推进城乡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他们背井离乡来到城市,离开了农村,离开了土地,改变了耕种为主的职业,成为工人、司机、营业员、服务员、保安、清洁工等等。他们不但已经成为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而且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劳动者。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样一个庞大而重要的阶层却未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在劳动、教育、医疗、文化娱乐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和城市居民有着巨大的差别,在身份认同、社会融合和社会网络构建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依照社会学者的总结,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民权的缺失。[1]

从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出发,从农民工各项权利实现的现实来解决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学界新的共识。作为公民权重要的内容之一,与生存权和健康权密切相关的农民工体育权利一直被忽视。但随着农民工从“保障生存”向“促进发展” 的生存发展模式转变,尤其是数量渐增的新生代对生活与发展诉求更多,对休闲、娱乐、社会交往和人际交流需求也更多,与上述需求密切相关的体育权利已经从各级权利的序列中脱颖而出,保障农民工体育权利也成为提升农民工幸福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本课题拟从公民权的视角来分析农民工体育权利和性质和特点,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保障农民工体育权利的路径措施。

一、公民权视域下农民工体育

权利界定

公民权视域下农民工体育权利,涉及到三个理论范畴:公民权,农民工和体育权利。公民权是近代政治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实践中,西方各国的公民权一直在宪法、制度、人口和国际关系变化的过程中发生着改变。它既表达出公民个体与政治共同体(国家)、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状态,也折射出统治者与政治共同体(国家)之间的关系状态,还反映出个体的公民身份与其整体人格(personhood)之间的关系状态”。 [2]虽然不同的理论取向对此概念的解释各不相同,但在各种观点的争鸣中也逐渐形成了近代以来各种公民权理论和实践中的共同意涵:即社会成员在特定政治共同体(城市、民族国家等)中的成员资格,与这种成员资格相联系,个体被赋予一系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英国著名“公民权理论权威”马歇尔在其代表作《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中指出,“公民权”由三个部分组成,市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即三合一的公民权———市民权、政治权和社会权。[4]79在社会权利研究始作俑者马歇尔三位一体的公民权 (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基础上,雅诺斯基和格兰在《公民权研究手册》中细致勾画了当代公民权的范围/维度: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每个类别之下,还有更详尽的亚范畴。 [5]

由于现代化发展程度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各个国家公民社会权利的覆盖内容也存在差别。马歇尔以英国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权利指健康照料、居住、教育 (不仅包括对特殊阶级或身份实施教育,还包括让每个个体和个性得以充分发展的教育机会。[6]4体育权利是与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文化和教育权利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现代民主和人权与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权利逐渐在《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中有所体现。1978年,《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了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敦促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遵循实施。1996年修改的《奥林匹克宪章》增加了一条“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使体育人权得到更加广泛地认可和关注。对于保障体育权利的基本要求,在各类社会群体人权保障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有所反映。例如:“联合国大会1980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形式歧视公约》、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和2006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都在申明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了妇女、儿童、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体育活动的权利,这些公约和法律文件为体育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 [7]在中国公民体育权利发展过程中,从《宪法》中的推定权利到《全民健身条例》中明确提出的公民体育健身权利,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保障体系正逐渐完善。“经过几十年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体育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已奠定了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基础,正在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体育基本法为主干,以其他体育法规为基础,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补充的较全面的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体系”。 [8]

农民工是农民工体育权利的修饰语,也可理解为定语,体现出农民工作为体育权利的主体身份。其实从理论上说,农民工虽然是“农民身份、工人职业”的一个社会群体,但其法律地位和其他行业、其他群体的公民是平等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他们也应毫无例外地享有。但在现实中,农民工作为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其重要特征便是权利贫困[9],其公民权利的缺失也是有目共睹,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问题进行研究。根据体育权利的定义,农民工体育权利可以界定为“农民工”在有关体育的各种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权利,而其权利内容也可具体细化为:“参加体育活动的平等权、体育人身权利(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参加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权、体育荣誉权、体育知识产权等)、体育政治权利(体育言论权、体育作品出版权、体育结社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体育权利(体育信息权、接受体育教育权、从事体育职业权、获得体育社会保障权、体育对外交往权等)、体育监督检查权和请求权”等。[10]从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广义概念看,它与公民权的三部分主要权利都有关系,如体育决策权、体育结社权在政治权利之下;体育劳动权、体育经营权就包含在经济权利之中,但农民工体育权利中的大部分权利内容还是和社会权利联系更为紧密,最为急迫需要实现的农民工体育权利,如体育参与权、体育教育权,都属于社会权利范畴,因此,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制约于农民工社会权利的获得。

二、从“保障生存”到“促进发展”

——农民工体育权利的跃升与凸显

有学者提出:“事实上并不存在标准的、稳定的公民权利(citizenship rights),公民权利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不断变化的,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时扩张或收缩的。”[13]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还是从规范性的角度看,公民社会权利都是处身在特定的背景脉络之中的,也即都是与“更基础性的法律和政治权利之以往的历史、制度化状况以及当今的实践紧密相连的……公民权是一种复合的、联系于特定脉络关系的身份,表达的是现代社会(即马歇尔所认为的“民主-福利-资本主义”复合体)中个人自主和社会公正、平等与包容的观念。”[11]

马歇尔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公民权发展模式,按照这种模式,公民权的内涵经历了一个从市民权利(civil right)到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再到社会权利(social right)的稳步发展进程,而公民权的外延则被叙述成一系列原先被排斥的群体稳步地进入公民身份或者说特定的共同体的进程。 [12]但也有人认为,在中国,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公民权利的发展应该不同于马歇尔所说的从civil right到political right再到social right的进程,而应以“社会权利”作为公民权利改善的起始,同时也作为农民工获得“公民权”的起点。[13]

根据前述对农民工体育权利的概念解说,在公民权三类权利中,农民工体育权利与社会权利的联系最为紧密。 “社会权利是一种对实际收入的普遍权利这种实际收入不按有关人员的市场价值来衡量。从消极的角度说,现代社会权利的发展是为了应对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员在面临那些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问题时所遭遇的风险,如贫困、严重的不平等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健康和社会排斥问题等;而从积极的角度说,它们意指一系列积极的应享权利,即将下面这些方面看作是个体终生的权利:如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失业补偿、低收入补偿、养老金、残疾人救济金等),拥有工作,获得健康服务,拥有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享受基本的义务教育等”。 [4]79长期以来,大多数研究从保障生存的视角来研究农民工社会权利,在农民工劳动权利、医疗、农民工子女教育等尚未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民工体育权利基本未入社会学者和政治学家的法眼,少有的几篇文献都是体育学界贡献的研究成果。

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实现,不仅能有效提升农民工自身的健康水平,减少医疗保障的压力,而且可以为彻底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2010年,在管理规范、工资不算低、厂区环境也不错的超大型台资企业富士康,接二连三地发生十几起自杀事件,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注与反思,是不是加班挣钱就是打工者的全部需求?是不是人际关系的疏离异化了工人?是不是需要给工人更多人的关怀,而不只是把他们作为生产线上的一台机器?白岩松评论:“不仅企业,也包括社会的运转,要为人们的健康、幸福和尊严增加成本的时代,其实已经到来。”社会学界9位学者联名呼吁:“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杜绝富士康悲剧重演。”然而,2012年河南富士康又因一些小事引发了大规模斗殴事件,这个事件一方面暴露出工厂管理和应急事件应变能力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工人的心理压力大有关。大规模的斗殴是一种非理性的集体行动,就如同球迷骚乱一样,很多人在其中的行为是非理性的,但这些事件的发生需要导火索,而导火索往往就是一些对社会不满和心理不平衡的人借机挑起事端,不满情绪被传播、放大,就极可能引起大的群体事件。从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多元化的需求和缓解农民工心理压力,避免大规模群体事件出发,都需要把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实现提升到显著位置。因为已有的研究表明,在促进人际交往、消除不良心理、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体育有着其他社会活动不可比拟的作用。

有学者提出“权利保障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农民工的权利保障实质上就是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的根本,所以,对农民工权利保障应该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利、生命健康权利,也包括政治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社会发展权利等”。[14]笔者认为,当把研究重点放在解决农民工生存问题上时,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教育权利和医疗保障等权利就是首当其冲要解决的;而当把视角放在农民工的发展上,放在满足农民工的多元需求方面,与农民工健康、休闲、幸福感紧密相连的体育权利就凸显出来,基于传统的认识——即农民工不需要体育活动,也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体育活动形成的农民工体育权利长期被忽视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农民工体育权利必须从固有的社会权利体系中跃升。

三、农民工体育权利保障的现实

困境与原因解析

虽然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内容——体育权利和农民工的健康、娱乐和幸福密切相关,但由于社会现实并没有为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实现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经济支撑和物质担保,农民工体育权利在现实中严重缺失。尽管“农民工”等城市流动人口的体育实际参与度较低,但他们对体育锻炼重要性的认同感较强。“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除生存压力等条件限制外,体育资源缺乏是影响他们参与体育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可利用的场地、器材匮乏,缺乏基础、科学的体育锻炼技能和知识。另外,城市政府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政策扶持和有效管理体系。关于农民工体育权利的缺失的现状和原因,已经有多位学者撰文进行了阐述,并从不同角度对农民工体育权利缺失的表征进行阐述。研究指出农民工权利受损表征为:农民工体育存在三个方面的“低水平”:一是农民工体育活动参与现状的低水平;二是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主体需求的低水平;三是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社会供给的低水平;[15]农民工体育遭遇“体育信息知情权流失、体育活动的自由权受限、体育发展决策权虚位、体育文化要求的平等诉求权尴尬、体育管理权缺位、体育教育权无法落到实处;[16]农民工体育权利在制度、社会、经济、文化、空间、教育等多方面遭到排斥;[17]农民工体育参与类型较为单一;农民工体育参与时间少,花费少;农民工体育设施的社会供给水平较低;[18]体育资源供给水平低;农民工的体育责任主体缺失;农民工体育权益受损时无处诉求,也无力维护;[19] 农民工本身对体育知识、技术、技能的交流、施展能力的欠缺与效率的低下,导致他们无法作为一个正常的城市社会成员或单位职工去享受体育权利所赋予他们的健康、娱乐、体能、休闲等精神利益的收获”。 [20]

“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受到享有特权者的政治权力的限制,而且也受到很多人在经济上的软弱乏力的限制,尽管法律和宪法承诺他们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21]55学者们从多个视角分析了农民工体育权利受损的原因,概括如下:户籍制度壁垒、权益保障外部支持环境乏力、体育消费基础脆弱;[22]农民工体育遭遇经济层面的排斥、制度层面的排斥、文化层面的排斥、空间层面的排斥;[23]城乡二元分割、城市与农村的文化冲突、社会弱势地位和体育话语权的丧失、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管理的缺位、经济的贫困和工作的艰苦;[24]国家把体育的社会功能简单化为体育的政治功能;地方政府(或官员)重体育的政绩工程,轻体育的福利工程;农民工选举权得不到切实保障;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19]还有学者以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为指导,从个人——社会——政府(国家)三个层面深入分析实现农民工体育权利的制约因素。[25]综上所述,深层的制度因素是农民工体育权利受损的客观根源和症结所在,同时其他社会群体和农民工自身主观层面的因素对农民工体育权利受损也具有制约作用。

四、农民工体育权利保障的

路径选择

当前对农民工体育权利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更多地是从治理逻辑出发的,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和公民身份意识的增长要求对农民工体育权利问题的研究尽快地从治理逻辑转向公民权逻辑。从公民权逻辑来看,体育权利是公民权的组成内容之一,城市农民工体育权利问题的出现与城市农民工公民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不完全公民权导致的农民工体育问题。而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不仅要在法律上赋予农民工完全公民权,更要从制度安排上创立全面实现公民权的政策和制度。

(一)户籍制度的变革

美国学者苏黛瑞(Dorothy J Solinger) 较早用公民权的视角系统地考察解释中国农民工问题,她的研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引发更多研究。苏黛瑞在《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农民流动者、国家和市场逻辑》一书中援引布莱恩·特纳(Bryan Surner)的观点,认为现代公民权问题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是社会成员资格或身份的问题,即归属于某个共同体的问题;第二是资源的分配问题。换言之,公民权的根本特征是排斥,因为它将权利和特权仅仅赋予那些特定的边界内合法居住和生活的人。[29]6

众多学者呼吁要从改革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来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对农民工与城里人无差别的社会保障。但由于地方政府难以承担因为城市人口激增带来的社会保障压力,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大部分城市只对高科技人才等实现了特殊的入户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强调:“要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要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虽然短期内户籍制度不可能有大的改变,但从长远看一定要有彻底的变革才能取得实效。也有学者指出户籍制度的改革其实在获得“市民权”方面的实际意义可能并不大[3],因为在由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所引发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转变中,城市“市民权”原先的内涵已大大缩减,对于下层城市居民来说,甚至几乎已消耗殆尽了。户籍制度的改革更重要的意义可能在于通过逐步缩减城市户口的价值而逐步使现有户籍制度归于消亡,在改变户籍身份的意义上,实现现有公民权(身份与相应的权利)的解构,并形成新的公民权,最终获取身份的承认。

(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供给制度

公民权本来就是公共需求的一个方面,在不同时期和地域范围,社会物质基础和人民生活水平发展程度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和公民权保障也应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27]在经济落后,保障生存为第一需要的时期和地域内,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主要是政府提供充足的物质资料产品,解决温饱。政府的公共服务基本体现在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和保护方面。在经济比较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比较高的时期和地域内,当物质需求已经得到满足,而精神需求就凸显。正如新生代农民工对文化、休闲、娱乐等权利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对公民权的保护就体现在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务发展文化、体育事业,以满足公众精神需求。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时应当明确国家、市场、单位、城市社区、农村、农民等处于不同层级的多元主体的地位、职责和使命,打破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建立一种新型的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为三维框架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当前我国以国家体育总局为首的体育行政部门都认识到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体育工作当务之急,但由于我国传统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局限,体育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体育政策的时候,往往脱离群众的实际体育需求,因此为保障农民工体育权利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应当从满足农民工体育需求出发,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明确新生代农民工常住地政府的主体责任,促使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加新生代农民工聚集地的财政投入,完善体育设施,加大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力度。对现有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配套和改造,要兼顾户籍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的真实需求,促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管理。二是改革社区体育运行制度,改变过去以户籍为界限的管理、运行模式,应以实际常住人口为标准纳入管理范畴。将农民工也城市社区建设的工作中来,并为他们提供及时、全面的服务,促进社区体育服务的社会化。三是响应农民工多样化的体育需求,适时、适当给予健身知识、运动技能、裁判方法等相关指导,通过对农民工体育文化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体育意识、建立良好生活方式,进而提高健康水平。

(三) 加强农民工体育组织化

组织化是弱小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组织化能够集合众多分散的力量,增强弱势群体表达个体愿望和利益诉求的能力。从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经验看,体育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育组织的成立一方面可以依托工会,采取各种措施吸收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使工会成为他们行使体育权益的坚强后盾。在工会的组织、协调下,结合自身特点,成立相应的体育组织,适时举行各种体育比赛,强化自身的影响力,同时通过工会向相关部门主动的反映自己的体育需求。其次是利用社区组织,因为我国城市体育的开展以社区体育为基础,要求农民工所在街道或乡镇体育组织将服务范围覆盖辖区内所有农民工,为其提供体育技术指导和组织、组织体育竞赛、参加体育活动等公共体育服务。

(四)通过宣传和教育淡化“农民工”身份认同

在探讨某个社会群体的市民权状况时,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可以被视为两个(一对)有意义的分析路径。有学者指出,citizenship 被认为包含了“权利”(rights)和“身份认同”(identity)两个组成要素,其中权利是citizenship的地位(status of citizenship),是citizenship的法律层面(legal dimension),而身份认同是citizenship的感受(feeling of citizenship),是citizenship的心理层面(psychological dimension),是法律地位之外的另一种归属政治共同体的方式陈朝政,2002,《台商在两岸的流动与认同》,(台)《“国政”研究报告》10月31日,内政(研)091-086号。,共同体之内公民之间的平等身份是公民权概念的核心内涵。[28]以公民权作为公民社会政策体系建构的价值基础,就是要促进个阶层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中的平等,增进社会的公平正义。[29]

在农民工这一概念形成中,“农民工”被建构成一个与城市公民不同的异质身份。在这个建构过程中,“政府成功地将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移植、复原于城市内部。凭藉既有的户籍制度,城市行政管理系统和劳动部门、社会保障、公共教育等各个系统将乡城迁移人员排除在‘城市居民之外,使乡城迁移人员成为事实上的‘城市里的非城市人——制度规定的‘非市民。”[30]对作为非市民的“农民工”身份的认同,直接影响了“农民工”作为城市居住者的权利意识。由于他们(被)认为是城市的局外人,所以在城市中,即使自己的权利受损,他们也认为理所应当而倾向于不行动。正如中山大学暑期社会实践中揭示的一幕,在工厂里有漂亮的篮球场,但工人们却不去打,不是因为不会打,而只是接受了只有管理人员才可以利用体育场地设施的惯例。

作为公民利益的代表,政府不仅要解决农民工的生存问题,更要正确地界定农民工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将农民工这一特殊类别逐渐还原到一般公民的政治身份。从农民工春晚到农民工运动会,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已经从讨薪维护劳动权利上升到了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方面。但政府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认识。农民工自身要学会运用公民权维护自身利益,争取和城市市民一样平等享有权利,体育权利的实现则有赖于整体公民权的获得。政府则要尊重并保护公民权,不断解除社会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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