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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第四方”平台

2014-05-07屈灵玲

检察风云 2014年8期
关键词:刘磊李明东海

文/屈灵玲

在网上购买年货日益成为年轻人乃至更多消费者的首选,网购因其快捷、方便、品种齐全日益成为一种主要的购物渠道。对于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提供技术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和顺利完成,深受信赖与欢迎。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的真实来源、去向以及交易的目的、对象、真实性并不十分注重,于是便有不法分子瞅准“商机”乘虚而入,自己包装支付端口,在没有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第三方支付,给终端用户带来交易风险。

近期,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就对一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提起公诉。这些违法犯罪现象大多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外的人围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是受害者。

合伙人搭“第四方”平台

1990年出生的李明因为工作业绩突出,年纪轻轻已是上海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销售经理,他手握着公司给予的“优惠”价——千分之四的支付费用,上不封顶。这意味着,李明有权和其他公司签订任何支付比例不低于千分之四的合同。事实上,一般而言,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率基本都是千分之八。守着这千分之四的差价,李明有些坐不住了,“这么好的资源不用太浪费了,赚钱才是最实在的。”

这样的想法一发不可收拾,李明找来精通电脑的好朋友张和商量起赚钱的点子。张和,21岁,案发时还是一名大二在读学生,头脑灵活,很有赚钱心得。张和一听李明的描述,重重地拍了拍李明的肩膀,“还有这等好事,做兄弟的,你真该早些告诉我。”张和脑子飞快地转了起来,很快便计上心来。

原来,李明供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正规军”,享有银行提供的专门“端口”,而李明作为经理,手中有一批成熟的客户,更重要的是,只要和李明签约,就能获得李明公司提供的一个支付端口。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张和与李明缜密商量谋划,决定利用他人的身份注册了一家名叫东海的公司,以千分之四的服务费率向李明公司租借支付端口,由张和对端口进行包装后,通过东海公司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起名“悠支付”,并美其名曰“第四方”支付平台。客户到悠支付平台上注册后,就可以在网上支付了。

“我国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需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张和的这个新成立公司不可能拿到经营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执照,也无法从银行获得对应的端口”,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本案中,虽然看起来客户是在和悠支付做生意,而实际上还是和李明供职的公司进行交易。一来一往,差价便落进了二人的口袋。

不过,对于外人而言,这样的“把戏”并不容易看穿。再凭借李明所积累的客户资源,两人的生意便顺顺当当地开展了起来。

屡遭投诉卷款而去

平台搭建起来后,李明想方设法让客户与东海公司签约,只要让客户支付高于千分之四的费用,就能从中获取差价。按照约定,每做成一笔生意,李明可分得30%的利润。

刘磊是盐城一家网络公司的老板,他是李明的老客户了,不过,最近的合作并不顺利。刘磊的公司也是做“第四方”交易平台的,他所用的支付端口即李明公司提供,支付费用为百分之一。

2012年11月初,李明所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接到用户对于刘磊网络公司的几起投诉。按公司流程,刘磊是李明的客户,所以该公司风险控制部门便找到了李明,让李明通知刘磊尽快处理此事。尽管投诉得到解决,但按照规定,刘磊仍需要追加3000元保证金。但是,李明告诉刘磊的数字并不是3000元,而是3万元,听到要再交这么多钱,刘磊自然不愿意。但李明告诉刘磊,不交保证金的结果便是风控部门会将提供给其使用的支付端口关闭。这对刘磊的公司无疑是个致命打击,情急之下,刘磊只得请李明出谋划策。

“我有一个朋友也是做支付平台的,接的就是我们公司的端口,收取的支付费用和之前一样,不过不要风险保证金,而且结算也快。”李明连忙推荐起了自己创办的“悠支付”。

听到熟人介绍得有声有色,刘磊便同意了。于是,李明便将张和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刘磊,经过联系,刘磊顺利用上了“悠支付”。就这样,利用手中的客户资源,李明替“悠支付”拉拢了不少客源。“我代表公司和他们签订的服务费率是千分之八。然后,我再想办法把公司的客户拉到我们的‘悠支付’来,只要让他们支付高于千分之四的费用,我们就能从中获取利润。”李明坦白,“技术上我不是太懂,主要是张和负责的。”

不过,这样的“好事”并没有持续太久。2012年11月初,公司风控部门告知李明,最近对东海公司投诉挺多,让李明通知这家公司前来处理,否则就要冻结东海公司的钱了。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应加强监管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这个案件中,李明所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对客户的日常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该公司放任客户利用支付平台进行所谓的“第四方”交易平台交易,案中的“悠支付”就是一例。

真正的第四方交易平台应该具备整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能力,保证用户信息不被泄露;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监管,保证用户资金安全;为用户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让用户只需在第四方支付或某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就可在各个平台上通用。第四方交易平台在理念上比第三方支付更安全高效,但尚未在实践中应用。

本案中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只是相对第三方而言的形象说法,一般没有支付牌照,依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生存,大多是由个人组建,所以信誉和稳定性较差,手续费较高。从本案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客户公司的审核和管理较为松懈,这也给李明钻“漏洞”提供了机会。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仅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可以进行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而像东海公司这样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第四方转移支付,给终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日常经营带来较大风险。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加强对客户公司的审核与管理;同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高度关注“第四方”交易这类未被纳入监管环节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及时防范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

李明赶紧将这一消息通知了张和,经查,原来是刘磊的几个交易订单出了问题。事已至此,李明只得通过私人关系,好不容易先把东海公司的投诉处理掉了。当天,事情都处理完毕后,李明长舒一口气,觉得这样做“第四方”压力实在太大了。正在这时,他接到张和的电话说:“不想做了,账上还有点钱,我们一起分掉算了。”想来想去,李明也不打算再做什么经理了,他同意了张和的提议。

涉嫌合同诈骗被公诉

然而,刘磊很快发现自己连续四天在“悠支付”平台上的钱未如期结算,联系李明也没有答复。同年11月16日,刘磊查询发现这四天共13万元的营业款已被结算给了东海公司,而且李明也在两天前离职了。此外,刘磊还得知,此前第三方支付公司从没有要求他增加3万元的押金。

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了,刘磊立即走进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公司约13万元营业款被人从“悠支付”交易平台上骗走。经立案侦查,2013年3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和、李明被抓获归案。两人到案后对自己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私自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并侵吞他人营业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查明,2012年10月初,李明虚构将增收被害单位押金,并在被害公司拒绝增加押金时关闭了其支付结算端口,引诱刘磊与东海公司实际经营人张和达成网络支付协议。 2012年11月中旬,李明让张和停止向刘磊结算交易额,两人随后将截留的平台上的13万元交易额分用,李明从公司辞职,两人还各自更换手机号码。两人到案后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13年3月8日退赔了赃款。

据此,徐汇区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李明、张和两人提起公诉。最终,徐汇区法院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张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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